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的434个罪名(二) |
作者:律教育网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4 15: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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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
《刑法》第363条第1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363条)
《刑法》第363条第2款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 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
《刑法》第364条第1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364条)
《刑法》第364条第2款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 组织淫秽表演罪(第365条)
《刑法》第365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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