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的434个罪名(二) |
作者:律教育网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4 15: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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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 组织卖淫罪(第358条)
《刑法》第358条第1款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 强迫卖淫罪(第358条)
《刑法》第358条第1款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 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
《刑法》第358条第2款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9条)
《刑法》第359条第1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 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
《刑法》第359条第2款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 传播性病罪(第360条)
《刑法》第360条第1款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7. 嫖宿幼女罪(第360条)
《刑法》第360条第2款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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