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刑法》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刑法》第348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
《刑法》第349条第1款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刑法》第349条第2款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5. 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刑法》第350条第1款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刑法》第350条第2款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7.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刑法》第351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8.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刑法》第352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9.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刑法》第353条第1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 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刑法》第353条第2款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1.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刑法》第354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2.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刑法》第355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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