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1.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368条)
《刑法》第368条第1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 阻碍军事行动罪(第368条)
《刑法》第368条第2款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
《刑法》第369条第1款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
《刑法》第369条第2款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
《刑法》第370条第1款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6.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
《刑法》第370条第2款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第371条)
《刑法》第371条第1款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8.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第371条)
《刑法》第371条第2款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9.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372条)
《刑法》第372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0.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
《刑法》第373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1.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73条)
《刑法》第373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2.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374条)
《刑法》第374条 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条)
《刑法》第375条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4.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条)
《刑法》第375条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5.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第375条)
《刑法》第375条第2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6.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第376条)
《刑法》第376条第1款 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7.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第376条)
《刑法》第376条第2款 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8.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第377条)
《刑法》第377条 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9.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第378条)
《刑法》第378条 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79条)
《刑法》第379条 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1.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第380条)
《刑法》第380条 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2.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第381条)
《刑法》第381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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