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简答题
单元一答案与精解
(52)将314页第2题的答案修改如下:
2.【答案】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让与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法律制度。善意取得须具备如下构成要件:(1)标的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第一,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第二,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财产。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第三,货币和无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第四,盗窃物、赃物、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不适用善意取得。(2)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即受让人通过有效交换而取得财产。(3)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4)受让人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时出于善意,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确定当事人是否出于善意,应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如果根据受让财产的性质、有偿或无偿、价格的高低、让与人的状况以及受让人的经验等可以知道让与人无权转让,则不能认为受让人出于善意。
【提示】善意取得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知识点,尽管在2007年法硕联考中已经考查过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但由于善意取得知识点已经发生一系列变化,其构成要件也相应发生变化。故考生还应当认真复习该简答题。
单元四答案与精解
(53)将第317页第2题的答案修改如下:
2.【答案】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成立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第一,必须是动产;第二,债权人必须占有动产,占有丧失,留置权消灭;第三,必须合法占有动产。(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除了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留置财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处于同一法律关系中,即动产的占有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3)债权已经届至清偿期,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对于其他担保物权而言,债务到了履行期限是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而不是成立条件。而对于留置权来说,债务到了履行期限,留置权才刚刚成立。债权人要行使留置权,还要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4)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提示】在《物权法》通过之前,有关留置权的适用条件存在如下变化:第一,增加了企业之间适用留置权不受牵连关系的限制;第二,扩大留置权适用范围,即只要不属于不能留置的财产都可以产生留置权‘第三,债权人实现留置权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单元十一答案与精解
(54)将第326页第1题的答案修改如下:
1.【答案】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相邻关系总是发生在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之间,且权利主体只能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包括承租人)。动产不能成立相邻关系。(2)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3)相邻关系是在不动产毗邻或相近的特定条件下对财产的使用而发生的。没有毗邻或者相近的特定条件,即便对不动产造成损失,也不能成立相邻关系,只能按照侵权处理。
【提示】《物权法》通过后,相邻关系在知识点的变动上,主要体现在相邻关系的类型上,具体而言,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相邻关系的主要类型包括:(1)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物权法》第86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2)因通行产生的相邻关系(《物权法》第87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3)因建造、修缮建筑物和铺设管线产生的相邻关系(《物权法》第88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4)因建筑物通风、采光产生的相邻关系(《物权法》第89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5)因排污(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产生的相邻关系(《物权法》第90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6)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物权法》第91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物权法》公布实施后,《物权法》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的相邻房屋滴水关系纳入《物权法》的相邻用水、排水关系中。《民法通则》规定的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水井和地基等危及安全关系,以及相邻一方种植的竹木根、枝延伸危及另一方安全关系纳入相邻防险关系中。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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