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考试指导 | 试题资源 | 下载中心 | 本站商城 | 个人博客 | 图书中心雁过留声 | 考研论坛 | 考研大纲 | 司法考试 | 公务员考试 | 法硕专区 | 中高考专区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1考网 >> 新闻中心 >> 本站公告 >> 文章正文  
 
 
 
全国法律硕士标准化题库民法学习题物权法部分精解更改表
作者:night40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6 14:08:32

说明:为了帮助考生全面掌握《物权法》精神,现将《全国法律硕士联考标准化题库》民法学习题中涉及物权法的习题全部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进行重新修改、重新解析。不过,对于没有重新进行修改和解析的物权法习题,表明该习题的知识点没有变化。

第一章  单项选择题

单元一

1)将第203页第1题修改如下:

1.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消灭。该项规定体现了担保物权具有(  )特征。

A.从属性                      B.不可分性

C.物上代位性                  D.优先受偿性

单元一答案与精解

2)将第205页第1题精解修改如下:

1A

【精解】《物权法》规定了三类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三类担保物权中,抵押权、质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特征,留置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但不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属于从物权,从属于主债权,与主债权共命运、共存亡。故答案为A项。考生注意:关于担保物权属性的有关知识点并没有变化。

3)将第207页第13题精解最后补充如下内容:

13.……有关所有权的取得方式问题,《物权法》并没有变化,故考生按照以前所掌握的知识理解有关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就足够了。

4)将第207页第14题精解修改如下:

14C

【精解】物权有主物权和从物权之分。属于主物权的类型包括所有权和除了地役权之外的所有用益物权类型,如典权、地上权、永佃权、用益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取水权、探矿权等,故选C项。属于从物权的物权类型包括用益物权中的地役权和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三大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注意:第一,《物权法》没有规定典权,但我国仍然承认典权制度;第二,我国属于土地国有或集体所有,不承认土地私有,因此,我国不存在永佃权制度;第三,《物权法》中已经不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字样,而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取代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

单元二

5)说明:第209页第11题属于物权法相关的习题,但该习题相关知识点并没有变化。因此,该习题的相关解析仍然符合物权法精神。

6)将第210页第13题修改如下:

13.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能适用留置的合同是(  )。

A.行纪合同                   B.建设工程合同

C.加工承揽合同               D.运输合同

7)将第210页第19题修改如下:

19.不以占有作为生效要件的权利或法律行为有(  )。

A.动产质权                   B.抵押权

C.留置权                     D.保管

单元二答案与精解

8)将第211页第4题精解修改如下:

4D

【精解】公民和法人都可以享有地役权和荣誉权。肖像权只能由公民享有,法人只能由法人享有。注意:第一,《物权法》通过后,公民和法人都享有的物权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家庭承包类型仅能由公民享有,而家庭承包类型之外的承包经营权,公民和法人都可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公民享有。其余类型的用益物权,公民和法人都可以享有)和担保物权。第二,在人格权类型中,只能由公民享有的是肖像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贞操权、隐私权、尊严权;只能由法人享有的是名称权;公民和法人都可以享有的是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信誉权)。

9)将第212页第13题精解修改如下:

13B

【精解】之所以将本题选项B由“委托合同”改为“建设工程合同”,其原因在于,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适用留置权的情形不仅仅包括行纪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而且对于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以及各类服务合同产生的债务,都可以产生留置权,只要符合留置权产生的条件。当然,有一系列关于留置权的知识点并未变化,如适用留置权的客体仅限于动产、留置财产与主债权具有牵连关系等(但有关企业之间留置财产的,不需要留置财产与主债权具有牵连关系)。委托合同有可能产生留置权,因此,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本题选项B已经不能作为选项,否则本题就会成为多选题。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属于不动产,而不动产无论如何也不能产生留置权,这是将选项B改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原因。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增加了一个限制留置权适用的一个条件,即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例如,修理瘸子的双拐,即便该行为属于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加工承揽合同,债权人也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双拐留置了,该残疾人就无法自由生活。考生应当注意这一点。

10)将第213页第19题精解修改如下:

19B

【精解】之所以将选项A“质押”改为“动产质权”、“抵押”改为“抵押权”、“留置”改为“留置权”,原因有二:第一,《物权法》的效力高于《担保法》。在《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可见,《担保法》仅仅属于对《物权法》适用的补充,当《物权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所以,既然《物权法》将担保物权类型表述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就不能再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表述为“抵押”、“质押”或“留置”。因为“抵押”、“质押”或“留置”的表述没有“权”字,这意味着“抵押”、“质押”、“留置”只强调合同的担保方式,而不强调其属于担保物权,这有悖于《物权法》精神。当然,我们不能否认“抵押”、“质押”和“留置”属于合同的担保方式。第二,《物权法》第15条严格区分了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即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只能在登记时生效,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并不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有关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所签订的合同与物权的变动是两回事。例如,当事人之间签订质押合同,即便没有移转占有,但质押合同仍然有效,但没有移转占有,质权不成立,即没有引起质权的变动。可见,《物权法》修改了以前在立法上采取物权变动和合同效力混为一谈的模式。本题修改选项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此。因为如果表述为“质押”、“留置”等,考生就会误认为这属于合同的担保方式,而不是担保物权,这就会忽略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的区分,从而影响考生的选择。就修改后的本题而言,动产质权的成立以占有为公示方式,留置权的成立须债权人占有标的物,故排除AC项。保管属于实践法律行为,以占有为必要,故排除D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一般而言,抵押权的成立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不动产抵押权(含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的成立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未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当然,抵押权不成立,但抵押合同有效。二是动产抵押权(含正在建造中的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的成立,不以登记为必要,但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当然,登记与否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无论登记与否,抵押都不以占有作为生效要件,即不以占有为公示方式,故选B项。

11)将第213页第20题精解修改如下:

20.【精解】在《物权法》生效之前,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在《物权法》生效之后,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物权法》第15条严格区分了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此外,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物权法》区分了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即物权的变动与合同效力没有任何关系。换言之,登记和交付(占有)属于物权的公示方式,与合同效力无关。针对本题,质押合同应当在1010即行生效,但质权只能在移转占有之日(1013)生效。故选A项,排除C项。需要注意的是,《物权法》改变了《担保法》将质押合同和质权的成立混为一谈的立法模式。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期间有收取孳息的权利,但对质物所生孳息不享有所有权,因此牛犊应该归甲所有;而出质人的所有权受质权的限制,即在甲还款前,乙对小牛犊有权收取和占有,故B项和D项都不正确。

单元三答案与精解

12)将第216页第4题精解修改如下:

4B

【精解】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考生务必要认真复习。《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为了考生复习的便利,现将善意取得制度相关变化的知识点概括如下:第一,善意取得制度既可以适用于动产,也可以适用于不动产。这是对原善意取得制度的一个重大修订。根据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情形看,善意取得制度仅仅适用于动产,对于不动产则不适用。其实不然,不动产也适用善意取得。例如,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售给乙,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乙又将房屋出卖给善意第三人丙,并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后得知乙购买房屋时有欺诈情形。经查却有欺诈。此时该合同成为可撤销合同,即便合同被撤销,但丙仍然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甲此时不能要求丙返还房屋,只能要求乙赔偿损失。这就是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的典型例子。第二,盗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对此《物权法》没有规定,因此,我们应当仍然认为盗赃不适用善意取得。不过,《物权法》公布前,对于从出售同类商品的公共市场购得的遗失物、盗窃物和赃物等,只要买受人出于善意,是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盗窃物、赃物、遗失物的所有权的。但是,《物权法》对此进行了修订,即即便从上述市场购得盗窃物、赃物或遗失物,买受人也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最后的买受人出于善意,在所有权人索回盗窃物、遗失物、赃物时,所有权人应当补偿最后占有人的损失;如果最后占有人为恶意,则最后占有人无权要求补偿损失。对于这一点的变化,考生应当格外注意。第三,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如果遗失物为货币、不记名有价证券的,则适用善意取得。尽管《物权法》否认了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但是与《物权法》公布前的有关遗失物的法律规定还是不同的。具体内容参见《物权法》第107条。第四,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的国有财产,适用善意取得。这也是对原法律规定的一个修订。根据原法律规定,国有财产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但《物权法》公布后,对于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的国有财产,适用善意取得;对于没有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的国有财产,则不适用善意取得。此外,有关善意取得制度其他方面的知识点没有变化。就本题而言,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如黄金、白银、铱等贵重金属,以及毒品、麻醉品(海洛因、可卡因、大麻、鸦片、冰毒、杜冷丁)等不适用善意取得。此外,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的国家专有的财产,如大熊猫、东北虎、银杏等珍惜野生动植物,也不适用善意取得。故选B项。

13)在第218页第11题精解后面增加如下内容:

11.……注意:根据《物权法》第25条、26条和27条的规定,对于简易交付,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即物权变动合意成立时生效。对于指示交付,返还请求权一经让与,便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对于占有改定,自物权变动的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上述内容在考试中容易出选择题,希望考生认真记忆。

单元四答案与精解

14)在第222页第7题精解后面增加如下内容:

7.……注意:关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仅仅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但对于一物一权原则,《物权法》并没有作出规定。

15)将第223页第11题精解第4行“注意”及其后面的内容删除,删除原因是《物权法》已经公布。此外,增加如下精解内容: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理解该规定时应当注意:第一,遗失物回复请求权只在遗失物被无处分权人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情形,如果拾得人并没有转让遗失物,则权利人享有的是物权返还请求权,而不是物权回复请求权。第二,受让人占有遗失物的,权利人有选择权,即权利人或者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在权利人向占有人行使遗失物回复请求权时,如果遗失物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且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如果受让人不属于拍卖机构或者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则权利人不必向受让人支付费用。第四,遗失物回复请求权的行使期限(2年)为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

16)将第223页第12题精解修改如下:

12.【精解】所有权既不是用益物权,也不是担保物权,而是主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用益权、采矿权、取水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在我国,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故选A项。对本题精解的修改原因是,《物权法》不仅增加了新的用益物权类型,而且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代替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意:用益物权的类型(含传统的用益物权类型)包括地上权、永佃权、用益权、典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滩涂、水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和捕捞权等。在上述用益物权类型中,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的用益物权类型有: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滩涂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和捕捞权等。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目前没有永佃权制度,虽然有典权制度,但《物权法》没有对典权作出规定。

单元五

17)将第225页第8题修改如下:

8.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的生效日期为(  )。

A.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B.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

C.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单元五答案与精解

18)将第227页第8题精解修改如下:

8.【精解】之所以对本题提干作出修改,原因有二:第一,《物权法》对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这一点与《担保法》的规定没有区别,但是在表述上将“权利质押”改为“权利质权”,因此,本题提干也改为“权利质权”。第二,《物权法》对于权利质权的公示方式与《担保法》的规定不一致。根据《物权法》第224条、226条、227条和228条的规定,权利质权因出质的标的不同,其公示方式也不同。(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对比《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物权法》在权利质权的公示方式上有如下变化:第一,对于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担保法》规定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生效。可见,《担保法》的规定不仅没有区分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而且没有区分是否具有权利凭证的情形。《物权法》不仅区分了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并且修改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二,《物权法》增加了以基金份股权和应收账款出质的规定,而《担保法》对此没有规定。第三,《担保法》规定的是以“股票”出质,而《物权法》规定的是以“股权”出质,《物权法》规定为“股权”,而不是“股票”,适应了《公司法》修订的需要,而《担保法》的规定明显地体现了立法的滞后。第四,《担保法》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的上述规定不仅没有区分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而且与《公司法》的规定有冲突,因此,《物权法》对此修改如下: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的上述规定不仅区分了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而且将股份、股票统一为“股权”,并规定了不同的登记部门,这些内容与《担保法》的规定大相径庭,考生务必注意。

单元六

19)将第229页第3题修改如下:

3.下列选项中,只能适用于动产的权利或制度有(  )。

A.登记                        B.留置权

C.抵押权                      D.占有

单元六答案与精解

20)将第231页第3题精解修改如下:

3B

【精解】登记主要适用于不动产,但特殊的动产也适用登记制度,根据《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虽为动产,但因价值较大,不宜采用交付的公示方式。因此,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须采取登记的公示方式,对于这些物权的转移,非经登记不生物权效力。可见,登记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故排除A项。留置权只能适用于动产。抵押权既可以适用于动产,也可以适用于不动产。占有既可以是对动产的占有,如动产质权,也可以是对不动产的占有,如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房屋的占有。《物权法》第五编规定了占有制度。不过,考试中涉及占有的知识点并不多。可见,应排除CD项。

21)在第233页第16题精解后面增加如下精解内容:

16.……注意:有关添附的内容及其效力,《物权法》并没有规定,因此,有关添附及其效力的知识点仍然适用《民法通则》及其《民通意见》的有关规定。不过,对于《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有关添附的规定,许多学者提出已经不适应目前的社会情势,因此,有关添附的司法解释没有出台之前,考生仍然依据以前掌握的知识点来确认添附及其效力。

22)在第234页第19题精解后面增加如下内容:

19.……注意:《物权法》并没有规定一物一权原则,仅仅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单元七

23)将第235页第10题修改如下:

10.甲有佩玉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拾走,并将其陈列于家,乙的朋友丙十分喜爱,乙遂将其以合理价款卖给丙。则(  )。

A.佩玉属于遗失物,如果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则无权要求丙返还佩玉

B.佩玉属于无主物,乙取得佩玉的所有权

C.佩玉属于遗失物,如果甲在2年后向丙提出返还佩玉的请求,丙应当返还

D.佩玉属于遗失物,丙有权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佩玉的所有权

24)将第235页第14题修改如下:

14.下列选项中,属于共同共有关系的是(  )。

A.甲、乙、丙各出资3万元买断一工厂

B.甲、乙、丙三人共有一栋房屋,甲、乙主张按份共有,丙主张共同共有,但都没有证据

C.甲、乙二人系夫妻,对于夫妻财产,甲主张按份共有,乙主张共同共有,但都没有证据

D.甲、乙、丙系朋友关系,三人共同出资购置生活用房一栋

单元七答案与精解

25)将第237页第10题精解修改如下:

10A

【精解】之所以对本题提干作出修改,原因有二:第一,原题设计加工行为的选项与本题无关;第二,原题虽然不存在问题,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原题已经不适应对考生实施考查的需要。为了帮助考生深刻理解《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特作上述修改。佩玉属于遗失物,而不是无主物,乙不能依据先占取得佩玉的所有权,故排除B项。不过,虽然《物权法》没有规定先占,但我国仍然承认先占。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排除D项。不过,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遗失物虽然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如果最后占有人为善意,所有人要求返还遗失物时,必须给予善意占有人补偿,如果遗失人为恶意,则不予补偿。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所有人要求占有人返还遗失物的,必须自遗失之日起2年的除斥期间内提出,超过此期限的,占有人可以不返还。故C项表述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受让人占有遗失物的,权利人有选择权,即权利人或者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故A项表述正确。

26)将第238页第14题精解修改如下:

14C

【精解】之所以对本体提干作出修改,因为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原题已经没有正确答案。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但《物权法》对此进行了修改,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物权法》之所以作出与《民法通则》近乎相反的规定,原因在于,当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份额还是不明确的,因此作出上述修改。当然,如果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的,仍然推定为共同共有。考生应当注意:对于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应当适用《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故本题经修改后,应选C项。其余选项不存在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男女同居关系或者遗产分配前形成的财产关系,因此都属于按份共有。

单元九答案与精解

27)在第246页精解部分后面增加如下内容:

5.……注意:《物权法》并没有规定一物一权原则。

28)将第248页第15题的精解修改如下:

15C

【精解】根据《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根据《物权法》第184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对比上述规定,选C项。注意:考生应当对比《担保法》第34条、第37条和《物权法》第180条、第184条有关抵押财产范围的规定,找出有关抵押财产范围在措辞上的变化,如《物权法》将《担保法》抵押财产范围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改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单元十答案与精解

29)将第252页第8题精解后面增加如下内容:

8.……《物权法》对各类相邻关系的承担方式并没有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有关各类相邻关系的责任承担方式,这些规定仍然有效。现将概括各类相邻关系的责任承担方式。相邻土地通行或占用关系: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相邻用水、排水关系: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相邻建筑物范围内的通行关系: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相邻房屋滴水关系: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相邻地下物或植物危及安全关系: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注意:《物权法》公布实施后,《物权法》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的相邻房屋滴水关系纳入《物权法》的相邻用水、排水关系中。《民法通则》规定的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水井和地基等危及安全关系,以及相邻一方种植的竹木根、枝延伸危及另一方安全关系纳入相邻防险关系中。此外,《物权法》在相邻关系类型的规定上也不同于《民法通则》,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相邻关系的类型包括:(1)因通行产生的相邻关系(《物权法》第87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3)因建造、修缮建筑物和铺设管线产生的相邻关系(《物权法》第88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4)因建筑物通风、采光产生的相邻关系(《物权法》第89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5)因排污(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产生的相邻关系(《物权法》第90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6)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物权法》第91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单元十二

30)将第259页第13题修改如下: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产生留置权的是(  )。

A.租赁合同                    B.仓储合同

C.赠与合同                    D.建设工程合同

单元十二答案与精解

31)将第262页第12题精解最前面增加如下内容:

12A

【精解】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

32)将第262页第13题精解修改如下:

13B

【精解】之所以对本题提干作出修改,因为根据《物权法》第230条、第231条、第232条、236条的规定,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即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就可以产生留置权,如基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各类服务合同、侵权行为等,都可以产生留置权。如果仍然保留提干原选项,则可能会造成多选,故予以修改。由于留置权只能适用于动产,故排除D项。租赁合同、赠与合同都不具有服务性质,且也无法产生债权债务的牵连关系,故排除A项。故本题只能选C项。

单元十三答案与精解

33)将第265页第4题精解修改如下:

4A

【精解】记名证券、毒品、麻醉品、盗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故选A项。注意:盗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并没有作出规定。因此,我们仍然可以认定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即便从同类商品的公共市场购得盗窃物、赃物或遗失物,买受人也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最后的买受人出于善意,在所有权人索回盗窃物、遗失物、赃物时,所有权人应当补偿最后占有人的损失;如果最后占有人为恶意,则最后占有人无权要求补偿损失。对于这一点的变化,考生应当格外注意。

34)在第266页第11题精解部分后面增加如下内容:

11.……上述解析的具体规定参见《物权法》第239条以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注意:有关抵押权和执行权的关系,由于《物权法》没有规定,因此,《担保法》对于抵押权和执行权的关系的规定仍然有效。

单元十四

35)将第268页第5题修改如下:

5.文某从申某家偷出一块新表,按照商店标价在卖手表的公共市场卖给了不知情的郑某,后文某另案被捕,交待了此事。申某一得知此事,就马上要求郑某限期返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

A.郑某应将手表返还给申某,所付价款由申某退还

B.郑某由于从公共市场以合理价款购得,故郑某有权不将手表返还给申某

C.郑某应将手表返还给申某,所付价款由申某支付,再由申某向文某追偿

D.郑某应将手表返还给申某,所付价款由申某补偿

单元十四答案与精解

36)将第270页第5题精解修改如下:

5D

【精解】之所以对本题提干进行修改,是因为《物权法》公布后,原题似乎A项正确,但表述有问题,即不应当表述为退还,而应当表述为补偿。其余选项已经没有正确答案。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根据本规定,A项错在:所付价款应由文某补偿。文某然后向申某追偿,但假如郑某取得手表为恶意,那么所付价款应由申某赔偿,文某不负补偿义务。这里一定要注意。B项错在:无论是否善意,是否从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购得,都不适用善意取得,这是对原善意取得认定的一个重大修改。C项错在:所付价款由申某补偿即可。

单元十五

37)将第273页第9题修改如下:

9.下列选项中,可以以权利作为客体的权利是(  )。

A.债权                        B.抵押权

C.质权                        D.留置权

38)第273页第10题修改如下:

10.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以自己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  )时生效。

A.抵押合同生效之日

B.抵押权办理登记之日

C.抵押物转移给抵押权人占有之日

D.抵押权实现之日

单元十五答案与精解

39)将第275页第9题精解修改如下:

9C

【精解】根据《物权法》第208条和第223条的规定,质权有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之分,故选C项。

40)将第275页第10题精解修改如下:

10A

【精解】之所以对本题提干做出修改,并不是本题存在问题,只不过“产成品”应当改为“产品”。根据《物权法》第189条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181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181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根据《物权法》第181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

[1] [2] [3] [4] [5] 下一页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中国一考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网友评论(评论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
    姓 名: *(必填项) ·注册用户·
    Email: QQ号: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
    内容
     
     
    今日推荐
    最新新闻资讯

    2007年考研高校复试线

    提醒:报考法硕不可忽
    普通文章[考研资讯]考研网报31日22时截止 11月10-1410-31
    普通文章[考研资讯]考生普遍认为07年在职读硕联考试10-31
    普通文章[考研资讯]08年考研有变 复习方法怎样改才不10-31
    普通文章[考研资讯]去香港高校读研11月开始申请 费用10-31
    普通文章[考研资讯]考研网报系统31日22时关闭 逾期不10-31
    普通文章[考研资讯]考研网报31日22时截止 11月10-1410-31
    普通文章[考研资讯]考研网报31日22时截止 提醒考生仔10-31
    普通文章[考研资讯]考研网报10月31日截止 五种情况容10-31
    普通文章[考研资讯]08研究生报名即将结束 各高校政策10-31
    普通文章[公务员动态]07年宁夏事业单位招考笔试成绩1010-31
    最新复习指导
    普通文章[英语]考研英语95年-07年真题中英译汉惯11-05
    普通文章[政治]08考研时政问答:十七大有哪些新11-05
    普通文章[政治]08考研时政问答:什么是四个坚定11-05
    普通文章[政治]考研名师指点:中国共产党章程的11-05
    普通文章[政治]考研政治名师总结:十七大报告必11-05
    普通文章[英语]08考研英语知识点答疑之完型填空10-31
    普通文章[综合辅导]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不当得10-31
    普通文章[综合辅导]2008年公务员考试热点精粹10-31
    普通文章[综合辅导]申论热点: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10-31
    普通文章[综合辅导]08年公务员考试申论专题练习:文10-31
    最近试题资料
    普通文章[试题资源]06年国考判断推理典型真题与精解10-30
    最新增值资源
     
    1考网简介 | About 1kao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2004-2010 www.1kao.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公务员考试 MBA论文 考研大纲 中国1考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