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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评析及27题解析
作者:三校名师… 文章来源:SIN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28 19:01:00

  B选项“复议机关应自收到王某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应是错误选项不当选。虽然《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被后来的《行政复议法》第31条的规定所取代,该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两者规定同一内容不一致应当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的规则,同时也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在立法法中并没有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高于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的规定。另外,第98题B选项中的“自收到王某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与后来的《行政复议法》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也不同。再有就是“但书”中有无法规的差别。所以,B选项应为错误选项。

  C选项正确,符合前述《行政诉讼法》第25条。

  D选项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请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也有时效问题,是否超出单行法规定的时效制度当然是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时焦点之一。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行政诉讼开预备庭的内容之一。

  ★B选项与特A多16题B选项一致。

  99.下列情况属于或可以视为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是:

  A。被诉公安局把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改为罚款500元

  B。被诉土地局更正被诉处罚决定中不影响决定性质和内容的文字错误

  C。被诉工商局未在法定期限答复原告的请求,在二审期间作出书面答复

  D。县政府针对甲乙两村土地使用权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被诉后,甲乙两村达成和解,县政府书面予以认可

  答案:A、C、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二)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第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二)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三)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B选项中的“不影响决定性质和内容的文字错误”像是2008年四川缓考卷二第100题A选项的翻版。当然不当选。

  A、C、D都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B选项与特A单41题A选项一致均为文字错误;D选项与特A单37题B选项一致。

  100.郑某因某厂欠缴其社会养老保险费,向区社保局投诉。2004年9月22日,该局向该厂送达《决定书》,要求为郑某缴纳养老保险费1万元。同月30日,该局向郑某送达告知书,称其举报一事属实,并要求他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2,000元。郑某不服区社保局的《决定书》向法院起诉,法院的生效判决未支持郑某的请求。2005年4月19日,郑某不服告知书向市社保局申请复议,后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郑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郑某向市社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

  B。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和市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C。郑某的起诉属重复起诉

  D。如郑某对告知书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被诉行为系重复处理行为为由不受理郑某的起诉

  答案:A。

  A选项,郑某向市社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时间为2005年4月19日,但作为其复议标的的告知书却是2004年9月30日送达的,间隔了6个多月,当然已超出了60日的法定申请期限。

  B选项错误在于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此时不是经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案件,而是没有进入复议程序的案件,那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案件,这种情形下原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C、D均错误。

  ★A选项在30大必备(六)中有专门阐述,B选项中的最初是复议机关不受理的决定,不能到区社保局所在地法院起诉。

  卷四——六、(本题20分)

  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

  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

  (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参考答案】

  1.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维持的还是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若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两项请求合并审理。《行政赔偿规定》第28条“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标准答案的异议:“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当然属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或称抽象行政行为。至于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行诉法解释》第6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标准答案中提到的“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似乎是将其作为公文书的证据加以采信了,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适用于本案与否取决于法院对他的合法性甄别,法院可以引用,也可以拒绝引用——这才是应给考生分数的答案。

  4.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因为高某加工、收购、销售松香行为的合法来自行政许可证的授权和确认。其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同时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5.(1)《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1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

  (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超出了《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符合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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