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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先育后婚”被拒录公务员事件再惹争议
作者:SINA 文章来源:SIN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4-12 10:06:45

  本报记者 张维

  去年年底引起网友热议的江苏泰州“先育后婚”被拒录公务员事件,日前有了最新进展。在状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判一审败诉后,被拒录的这名男性考生于昨日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2006年10月举办婚礼,2007年1月生育一女,同年2月补办结婚登记,这个在他看来无伤大雅的“小小”的时间差,决定了他的人生不得不改变一个方向。

  2010年9月13日,第五次参考且已连过笔试、面试、体检等关的他,名字并未出现在拟录用的公务员名单公示中。原因是“先育后婚”,违反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审不合格。

  较之先例已有进步

  因“先育后婚”在公务员考试的政审中被淘汰的,在两年前已有先例。同样是在江苏,徐州一名女性考生因为2009年2月生育,同年5月补办结婚证的时间差,被当地组织部门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拒录。

  “公务员招录中并未有生育后登记结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明确规定。”坚信于此的她先后将当地组织部和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人事局等告上法庭,但6分裁判文书都未能改变其终无所获的命运。

  这样的先例对于泰州案的主角来说,显然不能给其带来更多期望。但两个案例间的细微差别,又似乎预示着后者能有转机。两起案例的同一个援助者北京益仁平中心的负责人黄溢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徐州案中,法院对于‘未婚先育’行为是否影响公务员的资格获取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的认定,而这次不同,首先,一审法院受理了此案;其次,法院还作出了‘人社局以考生违反计划生育条例为由不予录用并无不当’的判决。”

  徐州案中,由于认为组织部不是适格的行政主体,拒录的行政行为又非人事局做出的,法院并未受理被拒录考生的起诉。

  时隔两年,法院的受理并作出认定,已经是“法治的进步”,苏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周永坤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对此予以肯定,“即使都是败诉的结果,但在泰州案中,最起码作为公民基本人权之一的诉权得到了尊重”。而有了行使诉权这一救济公民权利的基本渠道,改变命运才成为可能。

  法律解释不可太过机械

  是否违反《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泰州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对于这一规定,法院和当事人有着不同的理解。原告认为,这是一个权利性的规定,而不是义务性的条款,即登记结婚后均未生育过的,有权生育一个孩子,而非只有经过登记结婚,才能生育。本案二审代理律师,江苏方本律师事务所的张建律师还补充说明道,“根据《婚姻法》第八条和《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可追溯至2006年10月举办婚礼时,由此,2007年1月生育孩子的行为是婚内生育,而非一审判决认定的‘非婚生育’,没有违反《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法院则认为,必须登记结婚后才能生育孩子,是该规定的实质内涵,所以,原告因非婚生育而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

  究竟该如何理解这一条规定,学者们也有不同的看法。周永坤认为,还是应当从字面上从严解释,“生育还是应当在登记结婚后。”

  中国政法大学刘莘教授则表示,法院的解释太过机械。“我理解,这条规定的本意是为了防止婚前已有生育的人婚后再生这种行为,而至于什么时候生,并不重要,只要是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即是符合这条规定的。据我了解,一些地方性法规早在若干年前就已经在这方面有所放开。”解释法律,还是应当按照常理,以一般人的认识为标准,而不能望文生义,在刘莘看来,机械解释正是目前许多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为规避风险而有的通病。

  公务员并不需要比常人有更高标准

  与徐州案一样,法律没有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的情形属于《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也是当事人执着诉讼的依据。

  香港中文大学客座研究员陆军表示,《公务员法》第24条第三款中的“其他情形”只有“法律规定”的才合法,不可随意扩展。

  周永坤认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成为公务员,关乎公民的基本权利,且当代中国语境下,被拒录公务员对于考生来说,是一种重大的损失,而“先育后婚”不过是一个未履行行政法上手续的瑕疵,以此为由淘汰本符合条件的考生,不符合行政法遵循的比例原则。

  而“先育后婚”者要做公务员,即使过得了法律关,也过不了道德关。早在徐州案时,就有网友认为,公务员是社会道德的楷模,婚前性行为不应发生在公务员身上。这样的事件再次上演时,舆论中这样的声音也不占少数。

  对此,刘莘认为,这与我国《公务员法》对于政务类公务员与事务类公务员不作区分有着密切关系。“西方国家都有此区分,事务类公务员通常有职业保障,而政务类公务员则随政党共进退。按照这一区分,在我国,很多司局级的公务员也属于事务类公务员,政务类公务员则可以理解为人大换届时的重组政府人选。政务类公务员作为公众人物,应当有更高的道德标准,依据是他们通常是间接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而事务类公务员固然要接受许多约束,但归根结底,公务员只是他的一种职业而已,他靠经验和专长处理日常事务,不需要有更高的道德标准。”为此,刘莘并不赞成因为“未婚先育”这样的所谓道德问题而取消考生的公务员录取资格。

  “何况,道德的标准是具有时代性的。”刘莘说,根据有关统计资料,婚前性行为已经是个相对普遍的社会现象,可见,当代社会性开放程度已经很高,不应再用旧观念去看待而认为未婚先育者不配做公务员。

  周永坤也认为,不能用道德标准来衡量一个人有无资格做公务员,而即使可以,婚前性行为也并不构成道德的污点。“现代社会是道德多元的社会,多元的道德评价机制并不认为婚前性行为就是不道德的行为。而且,能不能做公务员是一个法律权利问题,不是道德问题,要避免这种泛道德主义的认识。”

  公务员必须向所有人开放

  陆军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直言,“先育后婚不是《公务员法》规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法定条件,以此取消考生的录用资格带有歧视性意味。”

  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对招录条件进行随意扩大解释,已经成为近年来公务员招考所暴露出来的最大问题。从2002年到现在,身高歧视、乙肝歧视、基因歧视、先育后婚歧视、HIV歧视都在公务员招考中先后出现过。”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在陆军看来,与“行政部门的平等意识比较淡泊,人为地把人分成了三六九等”有关。

  他有一个并不乐观的统计,“近年来发生的这类案例,胜诉的连一成都不到。”

  “公务员必须向所有人开放,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标志,也是相关法律应有的基本精神。”周永坤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再三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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