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适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和应当考虑的因素 适用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必要性和相当性原则。应考虑下列因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或者进行各种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的可能性;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情况和对案件证据的掌握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个人情况。 7、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的关系 民事部分是解决物质赔偿问题,这种赔偿是由刑事犯罪引起的;民事部分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同一审判组织审判,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密不可分。 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8、期间的重新计算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或者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40条,168条) (2)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受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38、168条) (3)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案件的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94条) 新增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2010年12月28日)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6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6月13日)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2010年10月1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改考点:将刑事诉讼结构修改为刑事诉讼构造 删除考点:刑事诉讼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内涵、立案的意义、第二审程序的功能和意义、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意义。 (政法英杰教育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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