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司法考试的备战已进入高潮,学员们肯定都在挥汗如雨,争取做最后的冲刺。我想:在这最后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里,考生的学习方式应该从“全面撒网”逐步转向“重点捕鱼”。即:在前阶段注重学习理论知识和法条规定的基础上,现阶段应通过大量的练习巩固知识、查缺补漏,并有“针对性”的对重要知识点和热点进行突破。这个“针对性”主要是指今年的考试特点和趋势。下面我们根据多年的辅导经验和历年考试情况,结合今年的大纲,从命题和考点两个方面出发,对今年的商法、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的考试做出以下预测,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商法考点预测
1、公司法
公司法的龙头老大地位无人撼动,其分值仍然会高居30分左右。在考查方式上,几年来已成熟的模式不会有太大变化,即:在卷三以选择题形式考查,而卷四中会出现一道案例题。当然,案例题可能会结合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和破产法等,将是一道综合性很强的题目。
在具体的考点上,首先,公司法的考点可谓遍地开花,覆盖面非常宽广,所以应以全面复习为原则。其次,我们认为:07年的考点与06年相比很可能会体现某种互补性,也就是说,大家应特别注意新修订的法条中尚未在06年考查的知识点。通过分析,我们发现:06年考查了一人公司,股东代位诉权和撤销诉权,股份公司的募集设立和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股东出资、机构设置、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召开、收益分配和司法强制解散制度,以及以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公司分类等。所以,在07年的公司法考试中,应对下列知识点重点把握:以组织结构为标准的公司分类,特别是母子公司及其相互关系(结合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公司章程(效力)及资本制度,董事(监事、高管)的消极任职资格和忠实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监事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责任、创立大会及其组织机构(与有限公司的区别)等。
2、合伙企业法
因为修订完刚刚生效的缘故,今年该法的分值将有所上升,估计能达到6-8分。在该法的考查中,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毫无疑问将是重中之重,考查形式当然是选择题,而考查方式估计会与普通合伙企业进行对比考查。在具体考点上,我们认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责任方式、行为约束(执行企业事务、同企业交易、同企业竞争、财产份额出质、转让等)、入伙、退伙及行为能力的要求,以及普通合伙企业中的企业财产(性质、分割)、事务决定等,因为在这几个方面中,新的立法都有较大创新,也必将成为考试的重点。另外,合伙企业法对出资人的范围作了扩展,法人也能投资合伙企业,这一点也应引起重视。
3、企业破产法
该法也是一部新法,而且内容较多,掌握起来有一定难度。不过,立法中公认的几处亮点很可能会受到司法考试的青睐。它们是:管理人的(积极和消极)任职资格,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破产中的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取回权、追回权和抵销权,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表决权的行驶,重整的申请及重整计划的效力,和解的申请及和解协议的效力等。
4、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三资”企业法
这将是一个受冷落的领域。在2006年的考试中,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考到,使得商法也具有了“轮空”现象。今年,因为新合伙企业法和新破产法的生效,它们会在商法的考查中抢尽风头,因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三资”企业法原有的阵地必将受到挤占而萎缩。所以,只需对该部分的一些重要内容加以学习掌握,如: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三资”企业的相互比较等,全面的细致的学习方式并不适宜于本部分内容。
5、票据法和保险法
两法在今年的考试中将会表现得不温不火:绝对不可能不考,但也不会考得太多,两者分值估计在10分左右的样子。考查方式是:卷三的选择题及在卷四与公司法等结合以案例形式出现。
对于票据法来说,因该法技术性极强,也具有相当的理论深度,而且可考点很多,所以应全面复习。我们认为,下列考点考生应熟练把握:附条件的票据行为(包括附条件的背书、附条件的保证和附条件的承兑),这个考点几乎每年都涉及到;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则(善意原则和对价原则)、追索权的行驶条件等。另外,票据权利瑕疵已休战两年,今年是否卷土重来,值得期待。
对于保险法来说,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考查几率可谓旗鼓相当。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制度和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是几乎每年都要考查的内容,所以,对这两个制度应全面把握。另外,保险人的免责情形也经常会成为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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