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受理工作的通告
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的安排,我局将开展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达到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应于12月1日至12月20日自行登录广东司法考试网(http://www.gdsk.gov.cn)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并由本人到我局提交申请材料。
(一)受理时间
12月3日至20日(周六、日除外),上午9:20—11:30,下午2:20—5:30。
(二)受理地点
福田区景田路76号天平大厦2110室。
(三)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现场办理申请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由我局根据申请人的网上申请打印一式两份,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2、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由我局打印并盖章);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回);
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回);
5、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6、公安机关或县处级以上单位人保部门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书的原件;
7、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需复印件均须按A4纸规格提交。
二、办理报名信息资料调转手续
来自于放宽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的考生,应于12月3日至12月7日(上午9:20—11:30,下午2:20—5:30)持身份证及准考证,到我局(福田区景田路76号天平大厦2110室)办理本人报名信息资料调转到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
考生确认完毕后,须在司法部规定的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告
深圳 市司法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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