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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修法的内容及其对08年司法考试的影响
作者:校名师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4 12:03:00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于10月28日下午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08年1月1日施行),修改了《民事诉讼法》(08年1月1日施行)、《律师法》(08年6月1日施行)和《节约能源法》(08年4月1日施行)。下面就各个法律的变化内容以及对08年司法考试的影响做一个概述,希望为08年的考生提供一些有价值的信息。

《城乡规划法》

1.立法加强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的民主性。

按照现在的体制,城乡规划属于政府的事权。直辖市、各省的省会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重要城市的规划要经过国务院的审批,省所辖城市的规划要经过省政府审批。为了增加城乡规划的编制过程中的民主性,同时便于人大在城乡规划实施以后的监督,因此在审批之前法律规定了明确的程序,即规划都要经过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而且规划编制机关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时,要把本级人大常委会规划的审议意见同时上报。

2.法律突出了人民群众对城乡规划编制的参与。城乡规划在报请审批以前,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3.《城乡规划法》为解决“违章建筑”这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在法律责任当中做出了这样的规定: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权由政府行使。《城乡规划法》第64条明确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法律明确规定对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授权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强制拆除等措施。对政府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政府对错误的强制拆除决定所造成的当事人损失,也应负赔偿责任。

《城乡规划法》是新出台的法律,也是针对当前的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所作出的一些反映和规定。上述的几点内容关系到了人大的职权和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职权等,在08年很有可能在教材中新增这方面的内容。在宪法中和行政法中也有可能作为选择题的选项来加以考察。这个法律条文不多,考生可以看一下。此外,作为一个社会热点,也可以作为论述题的题材,这个考生也应该有所了解。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重点针对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作了修改。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主要从三个方面解决申诉难问题:

一、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项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现在把这5项具体化为13项再加一款,申请再审的事项更加具体化,老百姓更加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

二、明确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间。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导致实践当中当事人多头申诉、反复申诉,同时也造成了人民法院的重复审查。这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样既可以避免多头申诉、重复申诉,又可以保障人民法院能够公平地审理案件。另外,明确了再审的审查期间。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即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申诉必须在三个月给当事人一个答复是否进入再审程序。从而能够有效避免当事人反复申诉,很多申诉石沉大海的情况。

三、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这种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原来《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了检察院可以因四种情形而提出抗诉,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则把检察院可以提请抗诉的四项情形具体划分为13项,加上另外一款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收到检察院的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裁定再审。从而有效避免检察院虽然提起抗诉,但是由于没有期间的规定,抗诉进入再审程序时间会拖得比较长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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