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2、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
学历(学位)认证具体办理方法,请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设在本市学历学位认证受理部门:海外人才服务中心,地址:浦东新区商城路660号5楼受理大厅。联系电话:021—68883080。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报名人员,须提交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及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报名人员因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暂扣学校的,须同时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毕业证书复印件。
5、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报名人员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报名费
报名人员应当根据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交纳报名费用。经本市价格管理部门根据司法考试工作实际需要确定的报名费为220元(人民币),交纳方式为现场确认时现金交纳。报名人员交纳报名费用后,因报名人员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不再退还其报名费用。
六、准考证主、副证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准考证主、副证制度。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主证与副证和有效身份证参加考试。
(一)准考证主证核发。
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报名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且已交纳报名费用的,准予核发准考证主证。
(二)准考证副证下载。
准考证副证应由报名人员在8月10日至9月10日期间从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报名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下载副证确有困难的,可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
七、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1日、12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1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1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2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2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与科目。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0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应试人员可依据司法部制定的《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上海市司法局不举办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三)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司法部将在9月13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16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可在9月16日至22日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八、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上海考区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以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寄发的《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为准。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享受放宽地方政策且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在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1年7月31日前,持《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九、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考试有关事项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居民,可以在本考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考试有关事宜,依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办理,报名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 gov.cn)进行查询。
十、其他事项
1、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提交的证件原件经现场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由审核机构留存入报名档案。
2、报名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
3、此公告在司法部网站、上海司法行政网、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上海21世纪人才网(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东方律师网、东方法治网发布。
4、国家司法考试相关政策咨询请登陆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进行查询。咨询电话:(021)64743238;(021)24029790。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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