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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备考:刑法总则复习难点之罪数形态总结
作者:法网学校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9 17:28:00

六、法定或司法解释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318条第2款)。

11—9(2003/二/36)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A.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

B.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又构成受贿罪

C.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杀人

D.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组织人

答案:CD。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157条第2款)。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198条第2款)。

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数罪并罚(第204条第2款),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120条第2款)。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第241条第4款)。

注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处罚(第241条第5款)。

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294条第3款)。

8.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罪的,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的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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