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1. 战时违抗命令罪(第421条)
《刑法》第421条 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隐瞒、谎报军情罪(第422条)
《刑法》第422条 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拒传、假传军令罪(第422条)
《刑法》第422条 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 投降罪(第423条)
《刑法》第423条 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5. 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4条)
《刑法》第424条 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6.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第425条)
《刑法》第425条 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第426条)
《刑法》第426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8.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第427条)
《刑法》第427条 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9. 违令作战消极罪(第428条)
《刑法》第428条 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0.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第429条)
《刑法》第429条 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1. 军人叛逃罪(第430条)
《刑法》第430条 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2.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第431条)
《刑法》第431条第1款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3.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431条)
《刑法》第431条第2款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4.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第432条)
《刑法》第432条第1款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5.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第432条)
《刑法》第432条第1款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6. 战时造谣惑众罪(第433条)
《刑法》第433条 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7. 战时自伤罪(第434条)
《刑法》第434条 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8. 逃离部队罪(第435条)
《刑法》第435条 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 武器装备肇事罪(第436条)
《刑法》第436条 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第437条)
《刑法》第437条 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1.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438条)
《刑法》第438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2.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第439条)
《刑法》第439条 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3. 遗弃武器装备罪(第440条)
《刑法》第440条 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4. 遗失武器装备罪(第441条)
《刑法》第441条 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5.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第442条)
《刑法》第442条 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6. 虐待部属罪(第443条)
《刑法》第443条 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7. 遗弃伤病军人罪(第444条)
《刑法》第444条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8.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第445条)
《刑法》第445条 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9.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446条)
《刑法》第446条 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0. 私放俘虏罪(第447条)
《刑法》第447条 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1. 虐待俘虏罪(第448条)
《刑法》第448条 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上一页 [11] [1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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