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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指导:如何学习司法考试中的法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8 10:06:00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套学习方法,但是学习中总有些共通的东西,俗话说“独悦乐,与人悦乐,孰乐”,大家都是同道中人,我非常乐于将我的一些经验做法与大家交流,希望能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学习法条有二大问题需要解决,首先是要看哪些法条,其次是怎么看。

一、看哪些法条

哪些内容应以看书为主,哪些内容以看法条为主。

总的来说看书和看法条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因为书就是对法条的全面阐述解释,看法条与看书是一个意思,但是他们之间毕竟有些区别,书上的内容较为全面细致,法条较为简洁,书上有些理论性的东西,而法条里则一般没有。因为他们有这些区别,所以在我们的复习过程中也就存在一个看书看法条以哪个为主的问题,我认为这应当根据不同的考试内容而有所不同。总的来说应当是这样:

卷一部分

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主要应以看教材为主,其中涉及立法法的内容,可以看看法条,但总的是看书。法理部分的考察一直比较难,有些题目出的根本就不是书上的内容,对于非法本生来说,这一部分更有难度,而且它还是你花费功夫也不见得就能会的,平时法律素养的积累与沉淀较为重要。所以不适宜与之恋战。看过几遍书,尽了本分也就算了,遇到实在不会的题也别纠缠不清耽误时间。

法制史也是只有书,这部分内容少,而分数不少,且出题简单,属于白送分的题,一定得尽量都得住这些分。

宪法应以看书为主,只是国家机构部分看法条更为清晰,还有四个修正案也应熟知。宪法部分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一是各个国家机构的职能区分,特别是人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家主席之间。二是四次修宪的区别。三是选举制度。宪法部分考的也不难,也属于送分部分。

三国法需看书,而不应看法条。因为这部分的法规往往条文庞杂且晦涩难懂,而且考查的知识点很少直接出自法条,而更多的表现为直接考查书中的某一段内容。复习三国法时,看教材比看法条的作用更大,也较节省气力。国际公法最为简单;国际私法要注意民诉最后一块的涉外部分,出题经常从那里出;而国际经济法较难,术语通则需要强记,把每一组的术语区别开,注意买卖双方义务的区别和风险转移,以及信用证的流程。

经济法细而数目多,但没什么理论问题,看法条足够,不用怎么看书。出题往往是直接引自法条原文,属于送分的题。

例如2004年卷一第23题: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下列哪一措施?

A.政策性停牌

B.技术性停牌

C.临时停市

D.休市

这道题明确考的是证券法第109条的原文:“因突发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征程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司法实务部分包括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及其各自的职业道德规则等,考察简单且细致,应以看法条为主。

卷二部分

卷二考查的刑法应当看书与看法条并重,直接考法条原文的较少,往往都需要好好想一下才能确定正确选项。例如掉包,或者将自己借给别人的车偷开回来,然后别人还给它车钱,他收下了,这属于盗窃还是诈骗?是一罪还是数罪?还有些内容有理论深度,涉及到卷四的大题更是如此。

刑事诉讼法应以看法条及其司法解释为主,因为诉讼法理论性少,相对于刑法来说比较简单但是细致入微。如04年卷四第五题,12分的大题,也不过是考补充侦查的时间、机关,被害人请求检察院抗诉的时间等问题。三大诉讼法法条规定细致严密,看法条的效果往往胜于看书,所以三大诉讼法均应以法条和司法解释为主。

行政法没有统一的法典,所以应以看书为主,结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政府采购法等单行法律。

卷三部分

卷三考查的民法通则及解释、合同法理论问题较多,有许多题目不是直接出自法条字面,而是出自隐藏其后的理论,所以必须将看书与看法条相结合才行。其中担保法较难,法典与解释需对照着反复多看几遍才好理解。

商法的其余部分以看法条为主均可。

哪些司法解释必须细看

三大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必须细看,刑事诉讼法的六部委解释,最高院解释较重要,而最高检的解释则过于专门且繁琐,很少出题,为了节约时间可以不看。刑法关于盗窃、抢劫、交通肇事的解释,合同法解释、担保法解释均是非常重要的,简直是字字珠玑,需反复多看。看司法解释的时候必须要与法典的相关内容对照起来看,否则就会乱套。

新法规的地位。

每年司考法条都有新增部分,而新增部分则是考试必定要出题考察的地方,而且新增法条往往是对某些问题的具体规定,所以出题往往是表面化,属于白白送分的题,所以对于法条的新增部分,我们必须予以重视。对于这部分的内容我们临考试前多看上几遍对考试来说效果会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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