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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大纲变化——刑法刑诉
作者:SINA 文章来源:SIN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3 20:25:58

第一章 刑法概说(考点没有变化)

第二章 犯罪概说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理论分类(重罪与轻罪 自然犯与法定犯 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法定分类(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新增: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第三章 至 第十五章(考点没有变化)

第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五节 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交通肇事罪   删除:重大责任事故罪  新增: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新增: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十七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新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假注册资本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删除: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增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依法披露信息罪   妨害清算罪   删除: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新增: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虚假破产罪  商业受贿罪  商业行贿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新增: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货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 变造货币罪 高利转贷罪   新增: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持有、运输、出售、购买、提供伪造的信用卡、非法持有、骗领信用卡罪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删除: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新增: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擅自运用客户资金、财产罪 违规运用资金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删除: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增加: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对违法票据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逃汇罪 骗购外汇罪 洗钱罪

第十八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考点没有变化)

第十九章 侵犯财产罪(考点没有变化)

第二十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招摇撞骗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盗窃、侮辱尸体罪 赌博罪   新增:开设赌场罪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考点没有变化)

第二十二章 贪污贿赂罪(考点没有变化)

第二十三章 渎职罪
第二节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徇私枉法罪   新增:枉法仲裁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二十四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考点没有变化)
  
附录:刑法新增法律法规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3次会议、2004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3日公布 自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法释[2004]11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6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14日公布 自2006年11月16日起施行) 法释[2006]9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2006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6次会议通过 2007年1月15日公布 自2007年1月19日起施行) 法释[2007]3号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9次会议、200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 2007年2月28日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7]5号

刑事诉讼法
第一章 至 第七章(考点没有变化)

第八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种类、特点、删除: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中应考虑的因素   刑事强制措施与其他相关处罚措施的区别 公民的扭送

第二节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拘传的概念、适用程序  删除:拘传的特点、拘传的期限   增加:拘传的性质   增加:拘传和传唤的关系   增加:拘传的适用对象   增加:拘传的适用机关   取保候审的概念  删除: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修改:“取保候审的方式”改为“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增加: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保证人的条件   删除:保证人的义务   修改:“保证人违反义务的责任”修改为“保证人的责任”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处理   修改:“取保候审的程序”修改为“取保候审的审批程序、执行程序”   取保候审的期限  监视居住的概念   删除: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增加: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期限     增加: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关系

第三节 拘留
刑事拘留的概念   修改:“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改为“刑事拘留的适用情形(包括公安机关的适用情形和检察机关的适用情形、适用机关、审批程序、执行程序和期限)”
删除:刑事拘留的程序和期限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第四节 逮捕
逮捕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删除:逮捕的权限   增加:逮捕的适用机关(包括审批机关和执行机关,以及两种特殊犯罪嫌疑人的审批机关)   修改:“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程序”改为“逮捕的批准或者决定程序、执行程序”   逮捕的变更、撤消或解除  
修改:“超期羁押”改为“超期羁押的规制”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增加: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前提、损失的物质性,以及物质损失同被告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删除“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第二节  修改:将原第二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改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删除: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前提  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 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增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的一般规则和例外情形   增加:司法解释中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和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特殊规定

第三节  修改:原第三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改为“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增加: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增加: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和方式 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格式与内容  删除: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审程序   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 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的内容与格式

增加:第四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增加: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受理和准备程序   
增加:司法解释中有关附带民事审判程序的规定

  第十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期间的概念 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删除:法定期间的概念及立法对各种法定期间的规定    增加:法定期间的种类和内容   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   修改:“特殊情况的期间计算”改为“特殊期间的计算”  法律对几种主要的诉讼期间的规定   修改:“期间恢复的条件”改为“期间恢复制度”

第二节 送达
送达的概念与特点   删除:“送达的特点”、“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   增加:送达的种类和规则  
  
第十一章 至 第十六章(考点没有变化)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修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改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删除: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依授权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修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报请复核的材料及要求”改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报请复核的材料及要求(“一案一核”和“层层复核”制度)”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复核的审判组织上复核的内容与要求 复核后的处理)

第十八章 至 第十九章(考点没有变化)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准确出生日期,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承办,诉讼工作的全面性和细致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别的诉讼权利,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相对结和的办案方式    增加: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

  第二十一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第三节    刑事司法协助
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和意义   增加: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

附录:刑事诉讼法新增法律法规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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