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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招:名师谈2007年司法考试应对技巧
作者:SINA 文章来源:SIN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8 17:13:16

  就是07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的时候大家应当注意哪几个问题,注意哪几个问题呢?第一个问题,应当投入相对比较多的时间。绝不因为我是讲刑法的,所以王婆卖瓜,自卖自夸。就说刑法很重要,是有客观原因的。

  大家知道司法考试要一共要考14门课,可以说法律里面每个部门法都考到了,这每一个部门除了法理,和法史,还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外,其他的部门都涉及到大量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然后因为现代又考理论,而这个理论近几年又多了。近几年中国研究,理论就多得很,就不说别的,就××教授每年出来一本书,是吧,现在每年出一本书。最初十年以前的三步曲子,大家看了就不容易。看起来之后,看完之后,所以内容很多,而大家多数同学,或者多数考生复习的时间我觉得也就三四个月时间,或者是五、六个月时间,并且有不少的人在职的,还是能够抽点空利用晚上利用星期六星期天,利用五一放假来复习。所以总的来说,内容很多,时间很少。那么意味着什么呀?大家可不可能把法律里面所有的问题都搞清楚以后再去参加司法考试,可不可能?不可能!有很多东西,你是搞不清楚的。那么就存在着一个问题,有些东西你肯定要搞清楚了,有些东西要搞清楚,你什么都搞不清楚,那么就存在着一个问题,你所以东西都搞不清楚,你去脑子里肯定是一团浆糊,有些东西呢,没搞清楚,那么就存在着一个,哪些问题搞清楚,哪些问题不搞清楚,这样是考试的效果最好,能够通过,得高分。这就存在着一个时间的分配问题,存在着时间分配的问题。你如果时间分配得好的话,可能用得力气不大能够通过,甚至得一高分,为你找工作的时候有个铺垫。找工作如果考生考了410分,那对方肯定刮目相看。

  我在北大那么兼了一个班的班主任,然后今年中央政法委在我那班上要了面试5个人,是差额面试。其中有个同学我介绍说这个同学,司法考试考了408分。他马上就说行,这个同学我要了。所以其实大学里面考试400多分的还不在少数。虽然在社会上来说,考400多分的凤毛麟角,我相信人民大学每年肯定考400分以上的,不说100人,10人以上肯定没问题。好了,那么就涉及怎么分配时间的问题,怎么分配时间?至少分数比重大的,你一定得多投入。别忘了,如果大家复习刑法,复习民法和像复习法理和法制史是一样的,那你一定考不过,所以一定要注意时间分配。

  就刑法来说,一定要投入相对较多的时间。为什么要投入相对较多的时候,第一点我们实际上已经说到分数比较高,你必须得投入较多的时间。第二点原因就是刑法的难度比较大,司法考试,14门的难度是不一样的,由有的比较容易,譬如刑事诉讼法,譬如民事诉讼法就相对而言简单些。为什么简单一些,记住了法律法规和重要的司法解释就能做题,记住了就能做,一般的不转弯,转弯的话,就转一个小弯你一眼就看清楚的。而刑事法很多题转弯,很频繁,不少的题目,尤其是02,03,04年的时候,不少题目你仅仅记住了基本规定的话,是做不了题的,难度比较大。以往参加这个司法考试有不少的考生说刑法很难,有的说刑法最难了,其实说实话,这个最难的不好说,但是刑法是最难的部门法之一,这个是毫无疑问的。

  那么大家可能会说,你刚才给我分析了半天,说06年跟05年持平的试题比02,03,04年容易一些,那么是不是说,从05年开始,这个刑法的难度就降低了,所以复习的难度就不再要求那么高。这个对不对?这个结论是不对的,大家注意一下,这一结论是不对的。这个结论为什么不对呢,这里至少有这样几个理由,第一个点理由就是说,我们刚才所说的,刑法容易,是刑法和刑法自己往年比较,比02,03,04年容易一些,跟05年差不多。刑法即使是拿05, 06年的刑法试题和司法考试其他的科目相比,还是属于难的,这是第一点理由。

  第二点理由是,降低刑法的难度,或者说降低司法考试的难度不是,司法部没有这样的要求。为什么呢?因为你从去年起你可以看得出来,去年的刑法是相对容易一些,但是另外有一些科目难度不是降低了,而是升高了。也就是说,从司法考试14门课的情况来看,难度是有升有降,你是从降低司法考试试题的难题,不是司法部的一个要求,司法部并没有要求降低难度,还有一点是,司法部刑法试题的难度要降低,司法部也没有这样说,也没有说要降低刑法的难度,为什么呢,因为去年出题的老师,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我后来聊天的时候我就问,我说司法部是不是有这样的要求,说稍微出得容易一点,你出的那两年相对要容易一些,是不是司法部有这样的要求?他很肯定的说没有。

  然后还有一点,需要大家注意的就是说,你如果按照稍微难一点的程度来复习和把握,那么如果07年的的刑法试题刚好比较容易的话,你复习的把握的那碰到容易的自然不在话下,反之如果你复习的时候,把握的标准比较低,而万一一到07年难起来了,你一下子傻眼了。也就是说难题可以兼容容易的题目,容易的题目能不能兼容难的题目?兼容不了。所以从无论从那个角度来说,我奉劝大家,07年刑法复习的时候,难度上还是以02,03,04年为准比较好。也就是说,你难一点要求自己,这样考试的时候,会更从容。那么难一点你要把握清楚的话,要时间。这是第一点,这个建议。

  第二点建议,应当慎重选择教材和复习资料。首先大家注意一下,法律出版社的那套教材有缺陷。等一会儿我会详细的分析它的缺点。但是尽管它再有缺点,但是我奉劝大家,每年这套教材还是买一套,并且至少应当看一遍。原因我刚才其实已经说了,补充两点原因,每年司法考试最终阅卷的时候,如果某一个题目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你没有听说的话,那么肯定是以这个为准。还有,每年,至少我敢肯定的刑法,每年都有一些题目是基本上是那个书里面的例题。

  比如说去年考到法律解释的时候,那个题D选项,那个题的D选项。也就是单选题,只要选一个就可以了,那个D选项就是那个书里面举的例子。举一个什么例子呢,它说缩小解释,什么加缩小解释,后来举了一个例子,它说把非法字画收买提供情报当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的重大利益,没有被公开,并且不应当公开的这样一些情况,就叫情报。这种解释就叫缩小解释,为什么呢?因为如果大家翻开辞典的话会发现,情报要求广,并不要求涉及国家重大的利益,只要有被公开的事实,就可以算情报了。所以这个解释就是缩小解释,这是书里面的一个例子,而去年考的这个题,就是D选项,原文照搬了。

  所以大家要好好看看,尤其是有少数同学,如果你本科阶段学的不是法律,你是学的其他的专业,你跨过来,考试的话,这书我觉得建议大家务必看上一两遍。你如果本科阶段不是学这个的话,最好能看两遍,或者是两遍以上,但是你仅仅两遍就够了,不要看得太多。因为这书有它很多的缺陷。这书,通常使用的刑法教材没有本质的差别,差不多,而通常,以理论为基点,坚固法律法规的核心,并且他还有一个重要的要求就是体系应当完整,刑法学科的所有的知识都应当讲到,内容很全面就是他的优点。但是重点不突出,这又是它的缺点了。说好要是考的,他讲到了,司法考试不考的呢,绝对不会考的呢,他也讲到了还有一些,司法考试要考甚至很重要,但是不讲。这种情况很多,所以建议大家,首先司法考试很多不考的内容,这个书也花了大量篇幅来讲,譬如刑法的性质,犯罪的特征,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特体的概念与分类,危害的基础和概念分类,刑法因果关系的不同学说,刑法的概念特征,刑法体系的概念特征。刑法执行的概念和原则,刑法分则的体系各种犯罪的并发型,这是有一个例外,等一会儿再说。

  总的来说,各种法条有没有必要记?原则上不需要,司法考试是不可能考的,但是他都花了很多的篇幅来讲,如果大家主要的也靠这套教材的话,那么你会在这样一些根本不考的内容上面,一遍一遍的看,花费大量宝贵的时间。但是拿出一下,有两点要注意,有两点内容是可能考到的,第一,有四个犯罪的加重情形或者是从重处罚的情形是要经常考的,就是抢劫罪处十年以上的,处死刑的,八种情形。强奸罪处十年以上的五种情形,拐卖妇女儿童罪,处十年以上的八种情形。强迫组织卖淫罪,处十年以上的,这四个罪的加重情形很重要,司法考试至少四年要考三年吧。至少会抽其中的某一个来考试。

  然后就是几个常见罪的加重情形大家要注意。譬如盗窃,譬如故意杀人,譬如故意伤害,譬如强奸,譬如交通肇事,譬如非法拘禁等等。这样几个吧,不到十个,常见罪的加重情形要注意,为什么?因为第一,如果要考的话,追诉时效,如果要考的话,它可不可能出这个题的时候打一个括号,说这个人涉嫌什么罪,法定刑是怎么规定的,它会不会这样考?自考生也不会那么考,更不会告诉你这个罪是什么。那么肯定要大家最后记住它的知道,发定型要考的话,会考常见罪。

  另外刑法也有一些内容,也涉及到法定罪刑的法定型的把握,所以常见的法定型大家一定要注意。第二,有些考试非常重要的内容。辅导用书却只字未提,譬如因果关系的中断,我们刚才就讲到,一个人使出了犯罪行为,也发生了危害社会,但是中间介入了其他的因素。那么这个时候,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这个因果关系的中断,那么怎么判断呢,前期和后期有没有因果关系,那么这个问题考得很多,说一下,几个重要的知识点,可以说,要考因果关系的话,基本上就是考这个。03年考一个题目,06年又考一个题。最个辅导用书上讲到没有,辅导用书上关于因果关系讲了好几个理论,但是他最终没有告诉大家,应当有哪一个理论来解答司法考试的题目。并且呢,从司法考试历年掌握的标准来看上面哪一个标准都不行。

  所以譬如你像去年,有一个题有两个被选项,有一个被选项说有一个人把另外一个打伤了,然后被害人到医院,结果治病的过程当中,医院发大火,把这个被害人烧死了。那么被害人死亡和前面的打人的行为有没有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是吧,结论是对的。然后是A选项。B选项是说一个人按照譬如甲,想毒死乙,他在乙的饮料杯里面投了5毫克的毒品,而这5毫克是不足以毒死人的。让他丙端给这个乙,丙和乙有仇,于是他趁甲不注意的时候,又往往里面扔了5毫克毒品,五五相加十毫克,刚好把人毒死。那么问,前面的甲的行为和乙死亡的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有,这个结论是正确的,这两个题相对来是简单的,那么03年这个题有一个选项说甲在他的仇人身上砍了七刀,后来过了几分钟仇人苏醒出来,走路的时候小心掉下山崖摔死。那么仇人的死亡和前面的杀人行为有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有,是他自己掉下去,为什么会有因果关系?有同学说失足掉下山崖是因为他认识和判断能力降低。是吧。那么认识和判断能力降低是因为什么原因,你前面杀了人家七刀,你要没有杀人家的话,譬如正常的人,到山崖旁边伸长脖子看看会不会掉下去啊?不会是吧,。大家旅游的时候,碰到很高的山崖都会伸出脖子去看看,到底都多险峻,对不对,多壮观。有几个掉下去的?没几个掉下去,所以这里面涉及到一个基本的规则是,以中间因素,这个中间因素,大家注意一下,可能是第三者的行为,甲故意杀乙,丙一枪把乙杀了,这是第三者的行为。还有一个情况就是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像刚才说的,被害人自己失足掉下山崖,总的来说,只要出现了中间因素,如果这个中间因素是由前面行为造成的话你马上可以认定失足和结果有因果关系,难就难在如果这个中间因素不是先前行为造成的,那么是不是说,后期和前期绝对没有因果关系呢?也不是,还要进一步的看。你看这个中间因素,如果没有前行为现在,能不能独立的起危害发生,如果独立的引起危害的发生,那么就前行为和后果有没有因果关系。反之没有前行为,中间不能够的独立的引起这个危害的话,判断前行为和后行为之间因果关系。你像刚才我们说,A选项,甲把乙打伤了,乙住院火灾把人烧死了,没有前面这个把乙打伤的这个行为,乙自己住院,如果发生火灾的话,这个火灾能不能把人烧死?足够。B选项,丙在发生饮料的过程当中,投的是多少毒品,0.5毫克,0.5毫克,没有前面甲的0.5毫克,仅仅丙的0.5毫克,能不能把人毒死?毒不死,所以表明乙死亡的结果是由丙的5毫克和甲的5毫克共同作用的结果,所以甲5毫克和乙死亡有没有因果关系的?有。所以把握这样的标准就可以了,司法考试一直把握的是这样的标准,这个不仅司法考试,以前的考试也是这样的,就是因果关系的重要,辅导书里没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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