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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考婚姻家庭法考点精析:结婚的要件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sin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9 19:20:25
一、 考点说明
  结婚的要件,即婚姻成立的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二、 理论分析
  婚姻成立的要件,是指作为有效婚姻必须具备的条件,否则婚姻便会因为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或者可撤销。 
  (一) 实质要件
  1、 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
  2、 男女双方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
3、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的不得低于22周岁,女的不得低于20周岁。
  4、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即不得重婚。
  5、 必须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6、 双方必须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
  (二) 形式要件——登记
  1、 登记的效力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成立的时间是完成登记颁发结婚证之时。
  2、 未登记的效力——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
  (1) 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婚姻的要件有:
  ①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② 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
  ③ 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④ 必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
  2001年12月24日颁发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包括:
  ①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②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可以法 律教育网原创认定为事实婚姻。
  ③ 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办结婚证,若补办结婚证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2) 非法同居关系
  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3) 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效力。
  ① 构成事实婚姻的,一切后果与事实婚姻相同。
  ② 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
  三、 例题解析
  [例题]甲男与乙女在公园邂逅,一见钟情,随后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遭到拒绝,其婚姻不予登记的理由可能包括:( )。
  A.甲男与前妻一审判决离婚,在上诉期间办理与乙女的结婚手续
  B.乙女还差一天满20周岁
  C.甲男与乙女是表兄妹关系
  D.乙女有吸毒和偷窃的恶习
  [答案]ABC
  [解析]本题是逆向性考查婚姻成立的条件。
  选项A,在一审判决上诉期还没有经过之前,即甲男的第一个婚姻效力还没有终止,甲男不可以进行第二次的婚姻,否则就违反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4款规定,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选项B,乙女还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选项C,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选项D,此项属于个人的品行的问题,法律上并无禁止性规定。
  相关性法条《婚姻法》第2条第l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律 教育网原创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总之,登记结婚,取得结婚证书是一个婚姻合法有效的象征。一个婚姻要成立除了要符合实质性要件,还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这是我国公民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这两方面必须都具备,一个婚姻才合法有效。
[注意](1)根据《婚姻法》第50条规定的精神,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基于本民族、宗教、风俗习惯等实际情况,可以对法定婚龄作变通性规定。(2)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同性别的人之间不能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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