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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司考高频考点难点精确记忆技巧汇编:刑诉法
作者:bunny80 文章来源:sin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4 8:19:06

  司法考试高频考点、难点精确记忆技巧汇编(1200例)

  刑事诉讼法 15例

  作者:国家司法考试远程培训中心司法考试研究小组组长 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树双

  1.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形。

  [识记目标] 《刑诉解释》第三十七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意义转化为“请”)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意义转化为“外人”);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意义转化为“判”)。

  [记忆方法] 连接信息字成压韵口诀:经济困难两无源,无法查明多次劝

  其他被告请外人,重大影响影响判

  2.辩护人在检察院和法院时的权限。

  [识记目标]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人的权利】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谐音转化为“书”)讼文书、技(谐音转化为“籍”)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信”“见”意义转化为“信件”)。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信”“见”意义转化为“信件”)。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记忆方法] 连接信息字成压韵口诀:案件到了检察院,查阅书籍和信件

  案件起诉到法院,查阅事实和信件

  其他辩人经许可,才有上述的权限

  3.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

  [识记目标] (1)《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意义转化为“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逮捕的条件及变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3)《高法解释》第六十六条 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意义转化为“没有”)社会危险的;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高检规则》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意义转化为“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意义转化为“证不行”)逮捕条件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和上面一致加个“妇”字)

  (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意义转化为“未”)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 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5)《高检规则》第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记忆方法] 调序连接信息字成压韵口诀:管制拘役附加刑,有期没有危险性

  (有一)重病怀婴妇,拘留需捕证不行

  侦起期内未结案,护照证件能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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