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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考前大练兵:税务代理实务重难点总结
作者:SINA 文章来源:SIN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6-9 15:34:00

  注税考试指日可待,希望大家积极参与,复习完这些重要考点后,认真做做后面的加强练习题,做完了再对对答案。为大家加油,坚持,相信我们是笑到最后的人!

  【本章重难点、考点】:

  考点一、注册税务师的备案制度

  按照《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通过考试取得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者,必须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经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2年的,给予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执业备案"章;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2年或者暂不执业的,给予非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非执业备案"章。

  考点二、注册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

  1.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下列权利:

  (1)有依法代理权;但对于委托人的违法委托事宜,注册税务师有权拒绝;

  (2)依法代理受法律保护权;

  (3)有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法的权利;

  (4)要求委托人提供涉税资料权;

  (5)政策建议权;注册税务师有向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权及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批评权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的权利;

  (6)对行政处分不服的,有依法复议或诉讼权。

  2.注册税务师执业的义务:

  (1)只能以事务所名义承揽业务的义务;

  (2)在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

  (3)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应当终止执业。

  (4)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但限于商业秘密,对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除外)

  (5)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助理人员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结果承担责任。

  (6)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7)注册税务师有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考点三、税务代理的范围

  (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1.代办税务登记;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3.建账记账;4.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8.注册税务师还可以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二)注册税务师的禁业范围1、不能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2、法律规定不得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不能代理。

  考点四、税务代理中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规则

  (一)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的表述的。

  (二)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

  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三)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4、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考点五、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一)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处罚倍数一致)。

  2、《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机构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①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②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③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⑤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2)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①未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②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③未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④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⑤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⑥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3)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二)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考点六、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基本要求

  (一)遵守法规

  1、以税法为行为准绳,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2、遵守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

  3、遵守所属机构的管理规定

  (二)诚实信用1.诚信就是依法接受纳税人的委托,坚持独立、客观、公证、高效原则,正确应用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处理委托的税务事宜。

  2.诚信是主观意志的体现,注册税务师如果没有相对的独立性、没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能力,也就没有诚信可言。

  (三)专业胜任

  (四)尽职尽责

  1、按时按质完成委托任务;

  2、忠实代表委托人利益;

  3、为委托单位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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