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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专题之民法
作者:SINA 文章来源:SIN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3 12:30:59

  民法总论

  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其主要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二、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宗旨,是基本准则,是制订、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平等原则

  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二)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创设其权利义务,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

  (三)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了民事主体的一般行为标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必须“善意”地实施民事行为,在民事活动中应尊重他人利益,不得进行欺诈、胁迫,不得恶意地损害他人利益或者放任他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害,以诚实的态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

  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就是通过将物质的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成为表现为法律形式的思想的社会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来完成的。

  主体、内容和客体构成完整的民事法律关系,该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法上的“人”是指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某些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组织(称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特殊场合也可以参加民事活动,国家在民事活动领域被视为“公法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民事权利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 根据民事权利的客体有无财产价值可以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财产权是具有物质内容或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以及专利权、

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人身权是与主体自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某些民事权利同时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如著作权,既包括人身权利(如作者发表作品的权利等),又包括财产权利(如作者利用作品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又如股权(即公司投资人享有的权利),既包括非财产性质的表决权,又包括获得股息和公司解散时取回剩余财产的财产性质的权利。

  2. 根据民事权利效力所涉及的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即除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均对权利人承担义务。如物权关系中,物权人之外的一切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行使对物的支配权利。属于绝对权的还包括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相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3. 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在并存的两个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其存在必须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例如,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其中,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为从权利;抵押权的成立,一般应以其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而主债权的变更、消灭,也会引起抵押权的变更或者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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