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考法律常识考点集萃:民法篇 |
作者:京佳公务… 文章来源:SIN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3-20 16: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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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地的事业单位招考中,考试内容中总少不了法律的身影,或称作法律基础知识,或被称作法律常识,但不管被称作什么,由于法律所涵盖的内容繁多,对各位考生朋友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朋友们来说,复习起来难度较大,抓不住常考点,因而影响到考试成绩,阻挡了自己的考试之路,或者因拉不开差距,增加了后期面试的难度。在此,京佳教育李晓老师力求以最精炼的内容为各位考生朋友总结考点,为您的成功之路添砖加瓦!
民法的内容繁多,短时期内掌握困难较大。但在事业单位招考中,基本只考查民法中最基本的知识点。
1. 关于民法的基本原则
原则 |
内涵 |
相关法条 |
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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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自主参与
②自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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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4条
《合同法》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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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 |
①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②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③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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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3条《合同法》第3条 |
公平原则 |
①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②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公平
③风险负担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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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5条 |
诚实信用原则
(帝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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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的诚信
②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的诚信
③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的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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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6条 |
公序良俗原则 |
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程序。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
《民法通则》第7条
《合同法》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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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行使权利时不得超越权利的正当界限,不得背离法律没有设置该权利的宗旨,否则就构成权利的滥用,应当承担责任。 |
《宪法》第51条
《民法通则》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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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种类 |
构成 |
法律意义 |
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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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
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都可以从事。 |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
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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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①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②纯收益的民事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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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
无民事
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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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
①纯收益的民事行为有效
②从事社会惯例许可的民事行为有效
③从事其他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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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李老师温馨提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高频考点,总以小型案例的形式出现,准确掌握是必然之意。
3. 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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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比较 |
宣告失踪 |
宣告死亡 |
不同点 |
要件不同 |
①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②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③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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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到达法定期间,一般为4年,但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期限为2年。
②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③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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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落不明期间的起算点不同 |
①一般情况下为下落不明的次日。
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为战争结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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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一般情况下为下落不明的次日。
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为战争结束之日。
③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为事故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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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不同 |
3个月 |
一般情形下为1年,对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还的,公告期为3个月。 |
申请宣告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不同 |
没有顺序限制,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
有顺序限制: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
宣告后法律效力不同 |
主要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代管人在有关失踪人的诉讼中,有充当原告或被告的资格 |
发生与自然人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在被宣告人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内,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①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
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子女可以依法被他人收养。
③自宣告死亡之日起,继承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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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不同 |
财产代管结束 |
①对于婚姻关系,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②对于财产关系,因继承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恶意宣告的,利害关系人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③对于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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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点 |
启动程序 |
利害关系人申请 |
宣告主体 |
人民法院 |
【李老师温馨提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内容易混淆,要对比记忆。宣告撤销后的法律效果是高频考点,需准确记忆。
4. 关于我国法人的分类
种 类 |
内 涵 |
企业法人 |
依照法人条件成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
非企业法人 |
机关法人 |
国家机关(政府) |
事业单位法人 |
从事非营利的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科、教、文、卫等) |
社会团体法人 |
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的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文学艺术活动、宗教活动的各类法人(中国法学会等) |
捐献法人 |
对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茅盾文学奖基金会等) |
5. 关于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效力 |
内 涵 |
情 形 |
有效 |
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属于民事法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
生效要件:
①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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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 |
不具备生效要件,自始、确定、绝对的无效。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 |
合同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可变更、可撤销 |
未充分具备有效要件,允许当事人变更或撤销。 |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
受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损害非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
效力待定 |
欠缺生效要件不能生效,但法律允许第三人补充 有效要件而使其生效或不予补充而使其无效的不定状态。 |
无权代理 |
无权处分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为的合同行为 |
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行为 |
【李老师温馨提示】民法内容体系庞大,先仅就《民法通则》中的常考知识点做一梳理,本篇中民事行为的内容为重点把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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