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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入选率超高的“公推公选”模式
作者:SINA 文章来源:SIN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4-20 11:27:56
公推公选市政府组成人员演讲答辩会公推公选市政府组成人员演讲答辩会

  我们这里有一个区在进行乡镇领导干部换届时,通过手机报的方式向全区机关事业干部发布了公选乡镇副科级领导干部的公告,文字简洁,只有五六十个字,大意是:经区委研究决定,现向全区在编在职科员级别的公务员(微博)公推公选一批乡镇副科级领导干部人选,充实到乡镇领导岗位,有意者从即日起三天之内报名。随后半个多月的时间内,该区区委组织部通过此种渠道和方式,相继发布了公选干部报名、人选产生及确定的全过程(参选人准备好参选演讲稿,在会场演讲,由部分机关部门、乡镇负责人及邀请的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投票,根据得票多少现场决定入选人数;随后区委派人到所在单位通过询问其同事了解该人选的实际工作情况,逐一公示;最后在组织谈话后,分到各乡镇,作为各乡镇领导班子副职的正式候选人参与基层乡镇党代会和人代会的选举)这样看来,整个过程确实是环环相扣,相当公开公正了。

  该区区委组织部长也自诩:“二十天内确定40名乡镇副科级领导干部候选人,公开、公正、高效,为全市乃至全省所少有”--与一般的选拔任用短至两三个月,长则半年多的过程相比,效率确实够高。但这其中有两个数字的对比却让人哑然失笑--报名人数53人,推出正式候选人40人!难怪,这次活动结束后一段时间内,该区基层公务人员见面的第一句话就是:“你报名了吗?”

  要说,当时该区符合条件的大概有五六百人,能够得到提拔重用,也是每一个奋斗在基层的科员梦寐以求的事,但面对如此大好机会(以前该区进行的多次公推公选活动中,提供职位一般不会超过十个,比例都在10:1以上,竞争相当激烈),大多数符合条件的人为何却选择了放弃呢?原来,该区在最开始的公选公告中就缺失了人事考试最重要的一些内容:会产生多少候选人、采用什么方式、经过哪些程序来产生。导致该区大部分符合条件的人了解到该信息的第一反应就是:跟以往十数次公推公选一样,只有少数几个职位供选择,并且难以避免潜规则,还是不参加算了。这些反应确实也与现实有关:该区所在的市组织过几次公选考试,笔试排名第一,经过面试、体检、政审等关卡得以最终入围的,比例不超过30%。绝大部分人在这样惨痛的教训及惯性思维下,条件反射似的选择了放弃。

  如果按照人事考试对报名人数与招考职位的要求,一般都要求3:1的比例,低于此比例,就会取消或相应缩减招考职位人数,因为具有竞争性才能确保选拔出来的对象具有较高的素质。这次活动也由于报名人数与入选人数过分接近,限制了组织部门进行比较鉴别的范围,没能实现好中选优的干部选拔目的。所以,该区区委组织部长还是表达了对此次公推公选最终产生人员的看法:整体素质并不很高,并由此大发感慨:看样子本区通过对在职公务员进行多次次公推公选后,剩下的都是些进取心不够强(他特别强调了这一点)、能力不突出的了。

  尽管在活动中出现了这样重大的缺陷,为何该活动还是像那位组织部长所说的“排除了干扰,一直有条不紊地按照既定方案进行下去,体现了强大的执行力”呢?也许是该区级组织部门认为公推公选与具有较大竞争性人事考试有质的不同,或是他们在此类人才选拔的规则制定和执行中有更大的自主权吧。当然,该区区委在此次选拔干部过程中设计这样的制度可能也有其良好的初衷:正值换届之际,“时间紧,任务重”,为预防说情、打招呼等各种不能承受之重干扰,索性雷厉风行出台相关政策,并故意遗漏某些关键信息,作为内幕信息秘而不宣。为防生变,政策出台后就马不停蹄地按照设计方案开展工作,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搞定此事,不给权利寻租的机会--这也算“有效预防用人腐败的创新举措”吧。

  在该区的此次活动中,拍板政策的相关领导可能还有这样一种理直气壮的想法:反正一开始就强调了“自愿报名”,对此无动于衷大多数人,从小处说是没有政治敏锐性(换届之际应预感到空缺职位很多),大处说是对区委区政府人事安排的公正廉洁性有怀疑--有这样的机会不抓住,只能说明你们是不想求上进,不“想干事”还当什么领导呢?

  也许在这次工作中,相关领导确实自觉问心无愧,但这样真的就有效预防了不正之风的影响吗?我看未必。从参与报名的人员构成来看,五十多个人中有30多人在区级部门工作,其中,在区委办和区政府办的工作人员全部都报了名的。在乡镇等一线工作的400多名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其报名比例不足5%。这个中缘由自然耐人寻味。毕竟,公选的具体程序就像那位组织部长说的那样,由区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作为主观性比较强的人来说,难免不犯错,完全有可能因为偏见或者特别利益等不可捉摸的心理因素而影响决策。

  即使决策时都没有任何私心,但在决策出台后,客观上产生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不能排除其中有内幕消息泄露和权利寻租的可能,最终不可避免地出现离决策层越近、人脉资源越丰富的个别人“近水楼台先得月”的现象。

  其实,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党和政府已摸索和总结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选人用人制度,为什么该区要独辟蹊径求高效率呢,从更深层次来说,还是该区委有决策权的部分领导人依法行政意识欠缺。从现代行政法的意义上来说,一项行政活动活动没有偏私,不仅要求实际上没有偏私(结果),而且要求在外观上也不应使人有理由怀疑为可能有偏私。不过,现阶段,在我国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中,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组织的领导干部的程序观念还比较淡薄,这与我国传统中行政权力的过分强大,对行政行为往往“以成败论英雄”有关。有些领导干部受“官本位”、长官意志思想的影响,总认为按法定程序办事太呆板、繁琐、拖沓,置已有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于不顾,凭主观意志进行决策,完全不讲程序和守法,这其实也是一种特权思想在作怪。由于行政程序理念的缺失,该区区委在进行重大人事变动的决策时,既没有健全民主参与渠道,也没有设置理性论证的环节,就靠几个常委关起门来研究论证。由于决策权力过分集中,程序不受制约,所以导致主观决策现象发生。

  这样的决策必然使所涉及的对象无所适从,不能理解这部分领导人的“良苦用心”。从而,必然导致政策的实际效果与设计效果相差较大。这次活动的效率确实足够高,但在程序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必然导致结果即使是公正的,也不是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

  作为一项有效的选人用人制度,在设计上应做到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在实际运行中要发挥作用,则必须做到公开、透明。凡是有利于群众了解掌握真实情况,有利于选准用好干部的事项,都应尽可能详细地公布。一般说来,对一项制度,其涉及对象了解越多、认识越深,信任程度越高,参与度才会越高,而不是像该区委部分领导臆测的那样,让其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有限的信息来揣测背后的细节。从这一点来说,政策的透明度决定了其公信力。

  说到底,法治的进程也是追求程序公正的过程,在这一点上,党和政府应该率先垂范。作为一个面向广大最基层公务员的副科级干部的公推公选工作更应该做到这一点,以免让一些有志于仕途的年轻公务员丧失这样一个得到提拔的机会,打击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一个科学的选人用人制度不一定能保证每一名有能力的、有上进心的人都能得到提拔和重用,但应该尽量让他们都平等拥有这样一种机会。这就需要使制度涉及到的人群能切切实实看到尽可能完整的信息,具有可预测性,能在最大的范围内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从而将尽可能多的优秀人才纳入选拔视野,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有效保障结果的公正,而不是像那位组织部长调侃的“矮子当中选高个”。

  如果为了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及考验所谓对党组织的信任度,而故意将某些关键信息秘而不宣,使该规则显得过分模糊和空洞,缺乏规范性与可操作性,只会让人看到“暗箱”,产生有“潜规则”的联想,自然会使有能力而无背景特别是在类似活动中受过挫折的人望而却步。现代社会人们对党和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这样的行为会让人觉得它只是决策层恣意的产物,并且会增加党委政府决策上的神秘性,这与依法治国是背道而驰的。由此,没有报名的而失去此次机会的人完全有理由认为,入选者并非能力比我强,工作比我出色,只不过是运气比我好。

  事后,该区委组织部多次把这次公推公选活动作为创新选人用人工作方式方法一个重要的亮点来宣传和汇报。不过,笔者认为,其创新之处不过在于:对工作信息尽量藏着掖着,其结果除了提高报名者的入选率外,就是让当初对这些信息嗤之以鼻的人后悔不迭。其实,判断一项制度是否有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它是否有生命力。在笔者看来,该制度已不可能在该区沿用下去了,因为,即使在五年之后的换届公推公选中再次使用,恐怕那时已是趋之者众,不能达到“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同时,虽然该制度在这次换届中属于“创新之举”,但如今后再用,已失去其新意,自然,下一届党委政府不会再有沿袭的动力了(至于其他地方是否会借鉴,笔者不敢妄言)。

  其实,注重在选人方式上的不断翻新,不如在具体环节上下功夫,将过程尽量透明化,公开化。如采用视频直播,将参选人的竞选情况、代表与委员的投票情况,实时对外公开直播,以便于群众直接监督评议等。公推公选与公开招考确定领导候选人的最大不同应该就在于,公推公选更注重干部平时工作实绩,自然应该加大对干部实际工作能力的考察力度,这可以通过随机察访服务对象等方式来进行,而不能图方便,只是调查干部所在机关的同事。

  作为上一级组织部门,不但要关心招了多少人,招的什么人,更要关心怎样招的。干部工作事关全局,做好选拔工作尤其重要。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显著增强,对党委政府在相应工作中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由于基层党委在选人用人方面,决策职能与执行职能并未做到相对分离,一个地区的相关工作,往往由其党委及其组织部门集政策的研究、制定、执行、落实、反馈于一身,更需要上级组织部门关注、监督其具体过程,并及时进行引导、规范。在基层推进选人用人的科学化民主化,就要在选人用人工作上促进公开性与透明度的增加,确保制度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而一项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的选人用人制度也是具有可持续性与普适性的,用它来指导和规范地方的选人用人工作,能够确保“党管干部”原则得到较好的贯彻实施,而不能放手让部分地方打着“创新”的旗帜,脱离政策和法制,不断花样翻新,这样,受到折腾的往往是大量处在基层的有上进心的低级别工作人员。

  总之,只有在选人用人工作中真正做到程序公正,尽量保障政策涉及对象的知情权,才能尽量使每一个有上进心的基层公务员拥有平等的向上流动的机会,确保群众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有效实施,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原则,选出值得党和群众托付重任的领导干部,切实提高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群众中的公信度、权威性。(文 青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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