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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作者:SINA 文章来源:SIN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5 11:59:00

  江苏省司法厅公告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5日至16日举行。根据司法部第67号《公告》和《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现就我省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及时间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我省统一实行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须先在网上预报名,再至报名地司法局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

  网上预报名时间全省统一为6月5日至6月20日。报名人员须在上述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预报名,按照要求逐项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下载、打印出含有个人信息的报名表,供现场确认时使用。(司法部网站网址为:www.legalinfo.gov.cn)

  现场确认时间全省统一为7月11日至7月20日。各报名点办理现场确认的工作时间由各省辖市司法局确定后公布。报名人员须按网上预约的日期、时间进行现场确认,否则不予受理。

  二、现场确认地点

  我省每个省辖市设立1个报名点办理现场确认。具体地址由各市司法局确定后公布。

  户籍不在我省的人员,可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在我省报名的人员,可选择任一报名点报名,不受户籍限制。

  在我省工作、学习或居住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选择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网上预报名时,应将南京作为报名地,并按约定的时间至南京市司法局指定的报名点现场确认,也可直接到现场办理报名。

  三、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下载、打印的含有本人信息的《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不能提前下载、打印报名表的,可在确认时由工作人员现场打印。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加盖户籍专用章的复印件或格式打印件);且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香港、澳门居民按司法部第67号《公告》和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的要求提交身份证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须交纳报名费。报名费按省物价行政部门重新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经各省辖市司法局确认后,现场发给准考证。

  四、其他有关事项

  1、报名条件、考试安排、成绩公布、资格授予等,按司法部第67号公告执行。

  2、为方便报名人员,提高工作效率,今年我省各市报名点均启用具有免现场采像功能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审核管理系统,报名人员在现场确认时应尽可能提交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现役军人选择在我省司法行政机关报名考试的,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4、本厅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

  5、报名人员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问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7号)》或登录江苏司法行政网(www.jssf.gov.cn )查询、咨询,也可拨打电话咨询了解。

  江苏省暨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咨询电话为:

  江苏省:025-83591111

  南京市:025-83226021 无锡市:0510-82724061

  徐州市:0516-85694981 常州市:0519-5683665

  苏州市:0512-65241983 南通市:0513-83548210

  

连云港市:0518-5318033 淮安市:0517-3680216

  盐城市:0515-8335600

扬州市:0514-7339672

  镇江市:0511-5370588 泰州市:0523-6839184

  宿迁市:0527-4362654

  二00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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