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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2007年司法考试报名公告
作者:SINA 文章来源:SIN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5 11:02:00

天津市司法局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天津考区报名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 67 号公告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 试行 ) 》的有关规定, 2007 年国家司法考试将于 9 月 15 、 16 日举行,现将 2007 年国家司法考试天津考区报名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

  5 、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 [2007]3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西部地区(除西藏外) 11 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为 2007 年 5 月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 、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 、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处以 2 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三)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 A 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 B 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办法:

  1 、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天津考区全部实行网上报名, 请报名人员相互转告。

  网上报名时间: 6 月 5 日至 6 月 20 日。报名人员届时可直接登录本网或“中国普法网( www.legalinfo.gov.cn )”进行网上报名。

  2 、报名资格确认及缴费时间: 7月4日至7月13日 上午 8 : 30—11 : 30 ,下午 1 : 30—4 : 30 (周六、日不休息)。

  3 、报名资格确认地点: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 52 号(天津市司法局)。

  ★ 注意:天津考区的报名资格确认时间为 7月4日至7月13日,请您在此期间内预约您的确认时间 (注意区分上、下午) 并按时 由本人到报名点办理资格确认及照相等手续。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毕业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

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4 、确认报名资格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 1 )、 2007 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序号。

  (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 A4 纸复印件一份。

  ( 3 )、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 A4 纸复印件一份。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5 、天津考区的报名考试费为 220 元。

  天津考区采取现场数码照像方式采集照片,请注意着装整洁 。

  三、在津学习、工作、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天津考区报名参加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宜,依照司法部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考试内容、科目和方式,成绩发布,考试效力与资格授予,考试的复习与辅导等均以司法部第 67号公告为准。

  另:高自考等应届考生如在报名时尚未取得毕业证书,可先在报名表中的毕业证书编号项填写 10个“0”,待现场资格审核时向管理人员说明即可。

  如有不明事项,拨打 16898168 转人工进行咨询。

  报名咨询电话: 96796666 。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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