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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海天教育网络大模考(第二卷)
作者:天教育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5 16:34:00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2、答案:D。

解析:许多空白刑法规范所规定的犯罪又以违反其他法律为前提,行政机关对这些法律的解释完全有可能对刑法的适用产生效力和影响。

3、答案:C。

解析:即使刑法明文禁止某种行为,但只要刑法没有对其规定刑罚后果,该行为就不是犯罪。这表明,刑法所规定的行为并不一定都是犯罪,只有同时规定了行为与刑罚后果的,才是犯罪。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受刑罚处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例如,《关于禁毒的决定》明文规定“禁止吸食、注射毒品”,但由于没有对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规定刑罚后果,所以,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就不是犯罪。

但书不是宣告无罪的具体标准,不能直接但书宣告无罪,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才是无罪的标准。对犯罪构成不能作形式的理解,从而使犯罪构成包含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而必须从实质上理解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的犯罪构成,即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为危害行为解释为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例如,不能将私拆一封并无重要内容的信件、因而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解释为符合刑法第253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进而直接根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宣告无罪,而应将其解释为不属于第253条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行为,以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为由宣告无罪。

4、答案:A。

解析:甲取得假币是由于丙的误送,所以,甲购买假币的行为和甲取得假币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存在,所以,甲只成立购买假币罪的未遂。

5、答案:D。

解析:抢劫的暴力手段包括杀人,在共同抢劫时遇到被害人反抗将被害人杀害并不是异常情况,甲对于此结果应该具有预见可能性。即使乙事后故意对甲隐瞒杀人的事实,但甲仍然要对乙造成的死亡后果负责。

6、答案:B。

7、答案:C。

8、答案:B。甲、乙二人原本只有故意伤害的共同故意,但在实行过程中,乙转化为杀人的故意,并导致了死亡结果。根据共同正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仅有伤害故意的甲也需要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9、答案:B。

10、答案:A。

11、答案:D。

12、答案:D。蔡甲针对蔡某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手段是合适的,而在情势紧迫的情况下用木棍随手回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故蔡某的死亡应为意外事件;童某在蔡某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况下进行防卫,属于事后防卫,由于蔡某已经死亡,所以构成对象不能犯的故意杀人罪(未遂)。

13、答案:D。甲、丙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甲15岁,处于相对责任年龄阶段,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14、答案:B。死缓考验期满再故意犯罪的,应将新犯罪应执行的刑罚与无期徒刑并罚。

15、答案:D。只要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了缓刑条件,又犯新罪,不论所犯新罪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还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只要没有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都应当撤销缓刑,将前后两罪合并处罚。

16、答案:D。根据刑法第70、71条,应对漏罪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即将第一判决确定20年有期徒刑和漏罪盗窃罪判处的9年有期徒刑按照第70条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然后此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与行为人所犯新罪脱逃罪判处的3年刑罚按照69条确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17、答案:C。蔡某开办的个体小煤窑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合格,导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工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特征,应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

18、答案:D。甲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只能以非法拘禁罪论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仍然只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19、答案:B。甲乙二人没有绑架丁,所以,不构成绑架罪,而是构成敲诈勒索罪。后另起杀人犯意,应并罚。

20、答案:B。三人是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计划败露,乙、丙就对丁实施了暴力,使原本的盗窃罪转化为了抢劫罪,所以对乙、丙二人应该定抢劫罪。而甲在被发现后立即逃走,对另外二人的暴力手段并不知晓,其仅仅与另外二人在盗窃罪上成立共犯。

21 C

解析:辩论原则不只是适用于辩论阶段,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就实体问题,程序事项,事实问题,法律适用发表辩论意见。

22 C

解析: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不能进行审判的,当事人当庭拒绝辩护的,属于延期审理的情形;被告人死亡的,属于终止审理的情形。

23 B

解析:根据刑诉法解释21条第四款的规定,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犯罪的,应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24 D

解析:根据六部委规定第四条,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在证据不足时,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5 C

解析:根据刑诉法解释十六条的规定,该题答案为C。

26:C

解析: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

27:A

解析:根据刑诉法33条的规定,该题答案为A

28:C

解析:根据刑诉法111条的规定,该题答案为C

29:A

解析: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30:A

31:D

解析:根据刑诉法115条的规定,该题答案为D

32: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B选项时应该通知未成年的法定代理人到场。A中,强奸案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C中,宣判应当公开进行,D项中,对未成年人案件未指定辩护人的,应当指定辩护。所以选D.

33:C

解析:根据六机关第2条规定,该题答案为C

34:A

解析:根据刑诉法175条,该题答案为A

35:B

36:A

解析:根据刑诉法165条,需要补充侦查的属于延期审理的情形,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都属于延期审理的情形。刑诉法15条规定,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属于终止审理的情形。

37:D

解析:根据六机关规定26条,该题答案为D

38:D

解析:根据刑诉法204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申诉,但是要注意的一点是,C项中的哥哥应为胞兄,才属于进亲属的范围。

39.[试题分析]

答案:A

考点:治安管理中的行政调解

分析:在行政调解中行政机关居中调解,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不存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具有强制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复议或者诉讼。

依《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A选项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赔偿损失是正确途径。

40.[试题分析]

答案:A

考点: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分析:A选项中甲乙两个行政机关属于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连带责任。

B选项属于委托行政,对受委托人行使委托职权的行为,由委托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由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C选项和D选项都属于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情形。受害人的损害经过复议程序后会发生加重、减轻、维持原状三种结果。只有在发生损害结果加重时,才发生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形,且复议机关与原侵权机关并非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不承担连带责任,复议机关只对加重部分赔偿;损害结果减轻或维持原状的,都由最初侵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机关。其中,C选项中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损害经过复议程序后维持原状,此时的赔偿义务机关为最初侵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是行政机关乙而非复议机关丙。C选项中以丙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说法是错误的。D选项中复议机关丁改变了原决定,加大了罚款额度,损害经过复议程序后加重,则甲对于其原罚款100元决定应当以行政机关丙为赔偿义务机关,而对于复议决定中多罚的100元则应当以复议机关丁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D选项中笼统的以丙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说法是错误的。

41.[试题分析]

答案:A

考点:公务员的管理——处分和人事处理决定

分析:公务员的处分以及公务员人事处理决定的关系和种类是《公务员法》的一个重点。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公务员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据此,B选项中关于警告、记过、降级和开除属于公务员的处分说法正确,关于降职不属于处分但属于公务员的人事处理决定的说法也是正确的,但认为撤职不属于处分的说法是错误的。

依《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人事处理处理决定包括(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据此,公务员的处分属于公务员的人事处理决定的种类之一,A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取消录用和辞退都不属于公务员的处分,但同样都属于公务员的人事处理决定。C选项中认为取消录用不属于处分、也不属于人事处理决定的说法是错误的,认为辞退属于非处分的人事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免职属于公务员非处分的人事处理决定,但并非只有行政处分才能够进行申诉,凡是人事处理决定都可以进行申诉。《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D选项中认为免职属于非处分的人事处理决定是正确的,但以非处分为名而认为不能够提起申诉是错误的,公务员的人事处理决定无论是处分还是非处分的人事处理决定都可以提出申诉。

42.[试题分析]

答案:C

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行为

分析:本题的关键是理清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之间的关系。《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可知省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因此不能向国务院申请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知乙村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申诉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因此,C项正确。

43[试题分析]

答案:A

考点:行政诉讼管辖

分析:本题可直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得出本题的答案是选项A。

44[试题分析]

答案:A

考点: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分析: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情况比较复杂,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在本题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可知只有在选项A的情况下,王某不能以北京市工商局为被告,只能以海淀区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45[试题分析]

答案:A

考点:政府采购合同

分析:《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据此,政府采购合同性质为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适用合同法。A选项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及法律适用的说法是正确的。

政府采购合同性质为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在行政合同中,政府有权直接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但在政府采购合同中,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按照平等、自愿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的,政府作为采购人无权直接变更政府采购合同。B选项关于政府有权直接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的说法是错误的。

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中补充合同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第一,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第二,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进行;第三,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不改变合同的其他条款是补充合同的前提,不存在例外,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D选项中对于补充合同采购金额的限制是错误的。

46[试题分析]

答案:A

考点:行政许可法的期限

分析:行政许可法规定了特别期限。对于一般决定期限以及下级机关的审查期限,只要法律、法规另有期限的,依照其规定。即不仅法律规定许可决定期限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同的,应当按照其他法律进行;对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许可决定期限与《行政许可法》不同的,也应依据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即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而非笼统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因此,A选项中教育局应当适用《教师资格条例》,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的说法是正确的。

47.[试题分析]

答案:D

考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

分析:本题中首先要判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张某是否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张某属于无照经营,并非个体工商户,并不适用该《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因此,也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而是属于当事人选择救济手段的情形。据此,A选项和B选项的说法都是错误的。B选项中关于复议机关的判断也是错误的,工商局在省内实行垂直管理,省级以下应当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据此,C选项虽然正确判断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但错误判断了行政复议机关,也是错误的。D选项对于起诉的程序条件以及行政复议机关都作出了正确判断,是正确的。

48[试题分析]

答案:B

考点: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分析:行政复议中的附带审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并申请审查。附带审查是行政复议区别于行政诉讼的重要内容。对于申请附带审查的条件需要注意两点:第一,申请附带审查的范围。为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第二,申请附带审查的方式为一并提出,而不能直接对该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请求。

对于规章的审查,宪法、组织法以及《立法法》中规定了相应的审查程序,对此不能申请附带审查。因此,A选项中国税总局的规章不能申请复议。需要注意的是,规章有规章的制定程序,国务院组成部门未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所作出的决定等均属于申请附带审查的范围。

B选项中涉及判断吉林市政府是否为有权制定规章的主体。吉林市并非省会城市,也不是较大市,无权制定规章。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可以申请附带审查的范围。

C选项中,某县人大通过的“计划生育处罚办法”不属于可以申请附带审查的范围。人大为权力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对权力机关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不能够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机关所进行的附带审查,只能是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D选项中,行政法规不属于可以申请附带审查的范围。

49[试题分析]

答案:A

考点: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

分析: A项的对决定的复议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故A项错误。题中的这一收费行政行为不是法律规定必须先复议或只能提起复议的行政行为,故应该可以直接就其起诉,故B项正确。而C、D项中的说法也是正确的。故依题意A项为正确答案。

50[试题分析]

答案:B

考点: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分析:《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干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根据以上两个规定,A、C、D项中都属于题干中要求的情形,只有B项不属于。故B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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