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新大纲解读 |
作者:政法英杰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5-25 9: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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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仲裁制度 1.仲裁的概念 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纠纷前后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居中裁决解决纠纷的制度。 2.仲裁的类型 机构和临时:我国是机构仲裁 3.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性质不同:民间性——司法性 机构性质不同:民间机构——审判机构 主管基础不同:仲裁协议——法定 具体程序不同: 总体关系:支持和监督 4.当事人通过援引达成的仲裁协议 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 涉外合同应当适用的有关国际条约中有仲裁规定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国际条约中的仲裁规定提请仲裁。 5.仲裁条款独立性的含义、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适用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独立存在。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6.仲裁协议无效、失效的法律后果 仲裁协议不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法院对纠纷可以有管辖权; 仲裁机构丧失仲裁权;双方可以诉讼也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 二、考生应对策略分析 根据大纲全面系统复习知识点:传统重点恒是传统重点;注重理论框架 重视新增改部分:多集中在再审、执行和仲裁协议 单元知识训练加强理解记忆 知识点学习与试题的循环学习 综合模拟冲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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