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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名师详解2009年全国司考大纲及备考方案
作者:新浪教育 文章来源:SIN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5-19 20:23:00

  主持人:各位考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新东方北斗星第三期09司法考试大纲讲解。现在坐在我身边的这位是商经知的王小龙老师。如果说我们对司法考试大纲的理解要经过三个阶段:了解、理解和熟悉。那么今天我们第三期的司法考试大纲解析就应该属于熟悉阶段。为什么这么说呢?在商、经、知部分我们有较大部分的改动以及有较多的法律部分的出台。现在请王老师对于这一块的变化给广大考友进行一个分析和解答。

  王小龙:各位网友好,各位考友好。这次司法考试大纲刚刚出来,经过我们仔细的审查可以发现,商法、经法还有知识产权法这三个领域都有比较明显的变化。首先有一个形式的变化是大家一眼就能够发现的,那就是以前所考的经济法当中包含《证券法》,但是在09年大纲之中《证券法》被权到卷2—3的商法之中,所考的范围有所改变,但是这一点对大纲来讲只是一个形式变化,复习的范围还是保持不变,只是考试的对象有所更改而已。

  另外有些时事性的变化对咱们复习更有益、更有影响了。时事变化,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都有一些新的法律出台或者有些法律被修改过了,面目全非,必须做一个全新的复习。

  首先是在经济法之中,尽管调走了一个《证券法》,但是却新增了一个法律,就是今年2月28日刚刚制定发布今年6月1日才会实施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意义很大,它现在被放在了经济法之中的消费者法之中,属于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的第三个法律。

  其次就是商法,商法有一个保险法被修改了,也是今年2月28日正式通过的,今年10月1日才开始实施。尽管实施时间比较晚,但照样是属于今年的考试范围。考试肯定考新法,是新保险法。

  第三块知识产权法,其中专利法也是新修改过,在去年的12月份,专利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现在也完全体现在新大纲里,需要大家特别小心。这是形式和实质上商、经、知主要的变化。

  主持人:谢谢王老师总体的分析。请王老师先从经济法入手,对新增的法律以及变更的法律,09年司法考试大纲这一块的变化对广大考生进行分析和解答。

  王小龙:经济法是卷一要考核的重要重要部门法,这一块历来被认为是鸡肋化很严重,所谓鸡肋就是总分不少,这几年恰好整整考到40分。可是其中涉及的法律很多,大概有20来个,今年调走一个《证券法》,却新增加一个《食品安全法》。所以,这种鸡肋的状况还是继续保持着。总分不会变,还是40,而且基本上都是平滩下来。

  首先我说一说新增的法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第一次纳入考核范围,所以大家想必还是比较陌生的。和是食品安全跟我们每个人都有密切关系,所以我现在给大家提示一下该法有哪些重点是考试里边特别容易被考到的。

  首先第一个问题,建议大家主要看该发的第二条,了解一下它的适用范围,到底什么情况、什么食品才能够适用该法,该法第二条有明确规定。尤其是要注意,该法和前两年已经通过的农产品质量法应该如何衔接、如何结合。

  其次,该法明确规定了一个重要制度,那就是生产者对不安全食品要进行召回,对产品的召回我国以前有规定,就是2004年的时候商务部发过一个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制度。比如前一阵广州丰田公司生产的凯美瑞汽车,因为刹车系统失灵而被召回,这是一个典型体现。可是第二个有召回制度就是现在刚刚开始要考的《食品安全法》,生产者对不安全食品要召回。

  第三个有价值的,该法明确规定了一个信息的统一发布制度。大家都知道,一旦食品有了安全事故,消费者往往是人心慌慌,如果没有大道消息,小道消息就会随意传播,而且是夸张的神乎其神,在公众心中会造成很多恐慌。为了防止小道消息肆虐,防止心理有不必要的恐慌,现在有要求,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发布权威消息,这样渠道就统一了,信息更及时,有了大道消息公布就更踏实,舆论就能占据主动。

  再往下第四个主要有考试价值的部分是该法的法律责任这一块。法律责任有两点比较有新意,是创新之处:第一,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在民商事法里都是比较特殊,不头于传统的补偿性责任。以前的惩罚性赔偿是两个法律有规定,第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是针对欺诈行为的。第二是《劳动合同法》,为了保证劳动者利益,也规定了所谓的双倍工资。第三个惩罚性赔偿就出现在《食品安全法》里,规定对不安全食品,消费者可以按照货值金额的10倍来进行索赔,显然标准就很高了。其次法律责任这个领域该法还有第二个亮点,就是首次明确规定个人对虚假宣传食品要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这一块大家要特别小心。承担连带责任对象,在我们以前的法律制度有规定,首先有一个《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的认证机构和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对虚假认证和宣传产品要承担连带责任。其次,第二个连带是出现在广告法里。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如果明知或应知该广告为虚假,而仍然进行制作和发布,要承担连带责任。总之,以前有连带,但是这两个连带都是针对机构团体,从来都没有针对过个人,让个人承担连带责任,是《食品安全法》首次做出规定,是一个重大突破。 个人也连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恐怕适用得不是很频繁,必须造成损害才会承担连带责任,适用面比较小,主要是针对现实生活里明星的代言情况。明星搞代言,产品出事了,以前是不负责的,但是现在有一个连带责任了,是很有意义的。

  有关食品安全法的特色和立法创新就这些。除此之外再提示一局,经济法这一块新增加了一个条例,去年8月份刚刚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这个条例内容不是很多,新意也不多,但毕竟也是一个新增内容,请大家还是重点了解一下,它完全是配套《劳动合同法》的。

  有关经济法的立法创新我就简单谈到这儿。

  主持人:有难点、有新点、有热点,毒奶粉事件使我们重视了食品安全问题,谢谢王老师对经济法这一块的解答。请王老师接下来对商法这方面的变化进行形式上的分析和解答。

  王小龙:我现在再谈一谈商法。商法是属于司法考试里卷三所考试的内容,在考试范围跟去年有所变化,我刚才提示过,原来卷一的证券法现在被挪到卷三,成为了商法的组成部分,所以现在《证券法》属于商法,不再属于经济法,这是首先的一个变化。

  其次,也一块还修改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就是《保险法》。《保险法》的修订可以说是影响很大的,幅度不小,现在给大家挑一挑重点,到底哪些修改的或者是增加的很容易被考到。

  有关《保险法》的修订,我现在总结主要是两条线索:第一条线索,它主要修改的是保险合同法律制度。合同内容改的最多。其次第二条线索,改的比较少的地位比较低的是属于保险业法,保险业法是关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规定,也改了,但幅度不大,考试价值也不高,所以我首先说这一块。

  在《保险业法》里主要修改的地方是有关保险公司资金的运用形式。保险公司因为接受大量的保险费,会有很多资金。资金到底怎么用呢?以前我国立法是注重安全而不注重效益。所以,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形式是很单调的,主要就是用来银行存款。而现在法律修改之后就更强调效益,对安全性就有所舍弃。现在新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仅可以用来存款,当然这个最安全,还可以用来炒股和炒楼。炒股、炒楼风险明显就大多了,但也容易赚钱,这一块是一个突破,首先请特别注意,能够炒股炒楼。

  其次,第一个线索,我再重点介绍,那就是修改了《保险合同法》。《合同法》是保险法中考试分数最集中、最主要的,而合同法主要的一个修改思想就是侧重保护被保险利益,对保险公司进行约束,防止再出现投保容易索赔难的尴尬局面。到底如何进行修改呢?主要是涉及到以下几个领域:

  首先第一个,有关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要进行提示和说明,旧法只要求说明,不说明的会导致合同条款无效。而新法不仅要求说明,而且还要求提示,这个义务就变得更高了。

  其次,如果格式合同有一些不公平规定,比如加重了对方的主要责任,减轻了自己的责任,或者是免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后果会导致合同无效。这一点完全是和合同法的第40条相一致,是接轨的。所以,等于是照搬照抄合同法的第40条,是一个新规定。

  第三点,如果格式合同在理解上发生分歧,当然要进行解释。而合同的解释规则在旧法里跟现在的合同法的第41条是不太一样的。现在进行修改了,修改之后就完全跟合同法的第40条一致了,大家不妨多回想一下。合同法的第41条是如何规定格式合同的解释方法呢?首先,有分歧的应该是先按通常理解来解释。如果按通常理解有两种以上的解释,这时就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原则来解释。这个规则现在被《保险法》完全借鉴和吸收,也进行了并轨,是一致。

  第四点主要的修改,限制了保险公司的解除合同权利。以前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特别随意、特别自由,很不利于投保人索赔。现在要限制解除。而且现在新增的两个限制的原因,都是借鉴了英美法规定。第一个限制叫做禁止反言,说白了就是不能自食其言,出尔反尔。第二个限制,新增加了一个不可争条款,争是争论的争,也可以叫做“不可抗辩条款”。意思是只要保险合同成立两年以上,合同效力就无可争辩,保险公司就不能够再除斥合同了。也可以说这是为保险公司的解除合同权利设定一个解除时间,是两年,超过两年不解除,解除权就消灭。

  一个是禁止反言,一个是不可争条款,都是新增加的两个限制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具体理由。

  第五点修改之处,在理赔程序上大大简化了。以前我们总是说投保容易索赔难,索赔程序特别复杂,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现在要简化程序。比如说以前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交各种材料,可以分期通知。而现在要求必须是一次性通知,想补的东西要一次性告诉人家一次性补足,不要分期来好几趟,这样节省时间。再比如以前旧法规定如果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没有及时将事故通知给保险公司,会导致保险公司拒赔,而现在的情况就有所改变。现在如果保险公司通过其它途径也能够知道这个事故,即使被保险人没有通知,他也要照样理赔。这也是一个节省时间、提高效率的明显的规定。

  有关保险合同内容具体来讲还有以下几个修改:比如说在财产保险合同里,以前要求标的如果被转让,比如说二手车被买卖了,这个时候保险合同的过户手续必须单独进行。车卖给你了,并不等于合同也随之过户,要单独再过户。而现在就删了这个单独过户规定。只要车进行了买卖,原来对这个车进行投保都随之转让,也就是说不用再单独过户了,大大便利了二手车、二手房买卖里的买受人。

  另外,人身保险合同也是有所修改,它修改的地方不是很多,举个例子,比如说如果在一场保险事故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了,到底应该推定谁先死亡呢?以前旧法没有规定,而现在新的保险法就明确规定了,如果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就推定是受益人死亡在先,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这也是一个新的增加之处,请大家要注意这些明显的变化。

  有关商法的修改,我重点就谈到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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