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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的434个罪名(一)
作者:律教育网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4 15:12:00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 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刑法》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

《刑法》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 故意伤害罪(第234条)

《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 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

《刑法》第235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 强奸罪(第236条)

《刑法》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237条)

《刑法》第237条第1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 猥亵儿童罪(第237条)

《刑法》第237条第3款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8. 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刑法》第238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9. 绑架罪(第239条)

《刑法》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0. 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刑法》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11.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

《刑法》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2.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42条)

《刑法》242条第2款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3. 诬告陷害罪(第243条)

《刑法》第243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4. 强迫职工劳动罪(第244条)

《刑法》第244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5.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244条)

《刑法》第244条之一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6. 非法搜查罪(第245条)

《刑法》第245条第1款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7. 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5条)

《刑法》第245条第1款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8. 侮辱罪(第246条)

《刑法》第246条第1款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9. 诽谤罪(第246条)

《刑法》第246条第1款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 刑讯逼供罪(第247条)

《刑法》第247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1. 暴力取证罪(第247条)

《刑法》第247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2. 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

《刑法》第248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3.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49条)

《刑法》第249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4.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0条)

《刑法》第250条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5.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51条)

《刑法》第251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6.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第251条)

《刑法》第251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7. 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条)

《刑法》第252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8.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3条)

《刑法》第253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9. 报复陷害罪(第254条)

《刑法》第254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0.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5条)

《刑法》第255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1. 破坏选举罪(第256条)

《刑法》第256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

《刑法》第257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3. 重婚罪(第258条)

《刑法》第258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4. 破坏军婚罪(第259条)

《刑法》第259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5. 虐待罪(第260条)

《刑法》第260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6. 遗弃罪(第261条)

《刑法》第261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7. 拐骗儿童罪(第262条)

《刑法》第262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8.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第262条)

《刑法》第262条之一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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