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考试指导 | 试题资源 | 下载中心 | 本站商城 | 个人博客 | 图书中心雁过留声托业考试 | 考研专区 | 司法考试 | 公务员考试 | 法硕专区 | 中高考专区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1考网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正文  
 
 
 
司法考试:民法善意取得制度考点总结
作者:SINA 文章来源:SIN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6 18:57:00

  一、善意取得的定义

  民法上的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如果取是财产时受让人为恶意,就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误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由于善意只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时的所有人。由于善意只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时的一种心理状况,这种状况很难为局外人得知,因此,确定受让人是否具有善意,应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

  (二) 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财产。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国家专有的财产以及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国有财产,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的财产一般是动产。不动产适用登记注册制度,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 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

  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的。如果通过继承、遗赠等行为取得的财产,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如果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从事的买卖等行为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行为,也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后果是所有权的移转。让与人向受让人交付了财产,从受让人实际占有该财产时起,受让人就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所有人的权利归于消灭。

  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善意的受让人的同时,也应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由于让与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是非法的,因而其转让财产获得的非法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所有人。如果返还不当得利仍不足以弥补原所有人的损失,则原所有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请求让与人赔偿损失以弥补不足部分。如果不法让与人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让与财产,其超出财产价值部分之所得,也应返还给原所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国家所有或归还失主,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来决定是否返还原物:(1)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2)第三人如果是有偿地并善意地从占有人处取得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要区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注意,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盗赃、遗失物,所有人也无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四、善意取得的重大意义

  善意取得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以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因此,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民法制度中具有重大意义。

   

  • 上一个文章:

  • 下一个文章:
  •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中国一考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网友评论(评论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
    姓 名: *(必填项) ·注册用户·
    Email: QQ号: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
    内容
     
     
    今日推荐
    最新新闻资讯

    2007年考研高校复试线

    迄今年龄最大的司法考
    普通文章[司考资讯]专家预测:物权法将列入2007年司06-03
    普通文章[司考资讯]赵菊花:非法律专业人员不准报考06-03
    普通文章[司考资讯]人大代表:国家司法考试太难不符06-03
    普通文章[司考资讯]天津565人过司考 英语水平高者受06-03
    普通文章[司考资讯]广东佛山2006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06-03
    普通文章[司考资讯]北京司考办:关于颁发法律职业资06-03
    普通文章[司考资讯]中央政法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纳06-03
    普通文章[司考资讯]2006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将于3月初06-03
    普通文章[司考资讯]司法考试报名条件拟放宽 有关办法06-03
    普通文章[司考资讯]北京司法局官员称1年进行两次司法06-03
    最新复习指导
    普通文章[综合辅导]200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招考最热门06-03
    普通文章[综合辅导]青海省0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招06-03
    普通文章[综合辅导]公务员考试制胜秘诀:行测分科准06-03
    普通文章[综合辅导]公务员报考攻略:明确条件 把握五06-03
    普通文章[综合辅导]200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专业类别对06-03
    普通文章[综合辅导]解析200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逻辑试06-03
    普通文章[综合辅导]200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大纲部分例06-03
    普通文章[综合辅导]2008国家公务员招考职位表各项数06-03
    普通文章[综合辅导]200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大纲分析及06-03
    普通文章[综合辅导]08国家公务员报名技巧:从公告变06-03
    最近试题资料
  • 此栏目下没有文章
  • 最新增值资源
     
    1考网简介 | About 1kao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2004-2010 www.1kao.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公务员考试 MBA论文 考研大纲 中国1考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