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辅导:如何牢固记忆经济法中的数字 |
作者:SINA 文章来源:SIN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1-10 16:4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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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这门学科相对其他两门来说,理解起来比较容易,但是有很多知识点需要记忆,尤其是那么多重要的数字、比例、时间点常常混淆,很难记住。如何准确、牢固的记忆这些对顺利通过经济法这门考试至关重要。下面我与大家分享两个记忆的好方法——尝试回忆法和比较记忆法。
尝试回忆法的精髓在于将积极的思维活动寓于记忆之中。正如朱熹所说:“读书之法,读一遍了,又思量一遍;思量一遍;又读一遍。” 将阅读与尝试回忆结合起来进行复习,采取读一遍书或笔记,然后把书或笔记合上,或闭上眼睛将读过的内容回忆一遍,然后再阅读,再回忆,反复交替进行。最好是边回忆,边动笔写。这种方法既适合记忆易混淆的数字问题,也适合整个经济法课程的学习,这种方法会使记忆更牢靠,也会使看书的效果更好。
比较记忆法,就是将具有某一共同特点的词或语法现象进行比较,找出他们的异同之处和各自的特点,使输入的信息加强对大脑的刺激,从而使记忆变得容易起来。这是处理数字问题的基本方法。例如对于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数字及比例我们采取比较记忆的方法总结如下:
1、申请变更登记的时间
事项 |
起点 |
时间 |
一般的变更(如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
作出之日 |
30日内 |
减资、合并、分立 |
公告之日 |
45后 |
增资 |
足额缴纳之日 |
30日内 |
住所变更 |
迁入新址前申请 |
董事、监事、经理的变动 |
只需备案,无需变更登记 |
——比较记忆
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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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会 |
临时股东大会 |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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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
|
√ |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
√ |
√ |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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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的董事提议 |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3、人数要求
投资人 |
普通合伙企业 |
≥2人 |
有限合伙企业 |
2-50人 |
有限责任公司 |
1-50人 |
股份有限公司 |
2-200人 |
董事会 |
有限责任公司 |
3-13人 |
股份有限公司 |
5-19人 |
合营企业、合作企业 |
≥3人 |
监事会 |
有限责任公司 |
≥3人 |
股份有限公司 |
国有独资公司 |
≥5人 |
债权人委员会 |
|
≤9人 |
4、注册资本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
无法定要求 |
有限责任公司 |
3万元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10万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500万元 |
合营企业 |
3万元 |
证券公司 |
5000万元/1亿元/5亿元 (取决于经营范围) |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50万元 |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400万元 |
5、不同类型公司的比较
(1) 一人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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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股东人数 |
≥2人 |
1人 |
能否再投资设立 一人公司 |
√ |
由自然人设立的:× 由法人设立的:√ |
注册资本 |
3万元 |
10万元 |
出资期限 |
20%、2年 |
不允许分期缴付 |
公司章程 |
√ |
√ |
股东会 |
√ |
× |
董事会 |
小公司可以不设立 |
可以不设立 |
监事会 |
小公司可以不设立 |
可以不设立 |
法人的人格否定 |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财务监督 |
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2)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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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独资公司 |
股东人数 |
1人 |
1人 |
出资人 |
法人/自然人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
股东会 |
× |
× |
董事会 |
可以不设立 |
√ |
监事会 |
可以不设 |
√ |
表2-5
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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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个人独资企业 |
投资人 |
法人/自然人 |
自然人 |
注册资本 |
10万元 |
× |
章程 |
√ |
× |
法人资格 |
√ |
× |
投资人的责任 |
(1)一般情况下只承担有限责任 (2)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无限责任 |
所得税 |
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
投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
(3)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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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企业 |
投资人的数量 |
2-50人 可以设立1人公司 |
2-50人 |
投资人的类型 |
|
至少1个普通合伙人 至少1个有限合伙人 |
投资人的限制 |
|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注册资本 |
3万元/10万元 |
× |
能否分期出资 |
√/一人公司例外 |
√ |
股东能否 以劳务出资 |
× |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
出资的对外转让 |
经其他股东 “过半数”同意 |
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通知 |
出质 |
质权自工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未约定) |
交易 |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 |
普通合伙人:×(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未约定) |
竞争 |
×(除非经股东会同意) |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未约定) |
修改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 决议通过方式 |
代表全部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通过 |
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法人资格 |
√ |
× |
投资人的责任承担 |
一般情况只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 |
解散清算时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 |
30日/45日 |
30日/45日 |
破产清算后 |
不能清偿的债务依法免除 |
不能清偿的债务,普通合伙人仍应承担清偿责任 |
6、会议制度
会议的召开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
会议的召开频率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
每年至少2次 |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
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
每年至少1次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
每年至少1次 |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
每年至少1次 |
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
临时股东会 |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董事 3、监事会 |
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 |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董事 3、监事会 |
临时股东大会 |
1、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不足公司章程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债权人会议 |
1、 管理人 2、债权人委员会 3、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 4、人民法院 |
特别决议及通过方式
会议 |
特别决议 |
通过方式 |
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东会 |
1、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2、合并、分立、解散 3、变更公司形式 4、修改公司章程 |
代表(全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东大会 |
1、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2、合并、分立、解散 3、变更公司形式 4、修改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1年+30%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国有独资公司 |
1、合并、分立、解散、破产 2、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3、发行公司债券 |
(1)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决定 (2)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合营企业董事会 |
1、修改合营企业章程 2、终止、解散 3、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并、分立 |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
合作企业董事会 |
1、修改合作企业章程 2、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3、合并、分立、解散 4、资产抵押 5、变更公司形式 6、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 |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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