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法律知识:物权的设立 变更 转让和消灭 |
作者:SINA 文章来源:SIN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3 12:3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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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变动模式简介
物权的变动有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与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一)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称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除了当事人的债权意思之外,物权变动无须其他要件的物权变动模式。以买卖合同为例,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以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根据,纯粹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既不需要交付或登记行为,也不需要独立于买卖合同的物权行为。
(二)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1. 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变动中的债权契约只能发生债权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欲发生物权变动,还必须借助于独立于债权契约而存在的物权契约。这即是所谓的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仅有独立于债权意思的物权合意尚不足以引起物权变动,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方可最终引起物权变动。其中,不动产须有登记,动产须有交付。如果没有登记或交付行为,即使有债权契约与物权合意,也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2. 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物权变动模式,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间除有债权合意外,尚需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发生,并非法律行为这一单一民事法律事实的作用,而是以债权合同这一法律行为与交付或登记这一事实行为的相互结合为根据。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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