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专题:法理学(一) |
作者:SINA 文章来源:SIN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3 12:3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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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理学
一 法的概念与特征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一)、法是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
法是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这是它的首要特征。由于具有这一特征,法才与上层建筑中的国家、军队和其他种种现象区别开来。
(二)、法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
从法的产生和变动途径看,法是由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政权机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的;从法的实施方式看,法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的。
(三)、法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
1 法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
2 法的形式和分类具有明确性、肯定性
(四)、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从内容构成的角度看,法主要由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构成,其中前者是主要的。而规范性内容(法的规则)中,权利和义务又是主要内容。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又一重要特征。
本文选自《中公网》的博客,点击查看博客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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