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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经典案例
作者:京佳公务… 文章来源:SINA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3-20 16:06:52

  案例一:乙公司欠甲公司200万元,甲公司欠丙公司180万元,丁公司欠乙公司200万元。现乙、丁两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甲公司清偿乙公司的200万元债务,乙、丁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该协议经甲公司同意。后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丙公司清偿200万元,甲、丙间的180万元债权债务消灭。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丁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该协议是否生效?

  2.甲、丙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丙公司因此获利20万元,是否违法?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该协议是否已生效?

  3.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

  4.若甲公司已通知丁公司,但丁公司忘记此事,仍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甲、丁间为何种法律关系?

  5.如果丁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京佳参考答案】

  1. 乙、丁间协议有两种性质:一是债务承担,由丁承担乙的债务;一是代物清偿,丁的原定给付是向乙给付货币,现以承担乙的债务代替,债务承担生效后,乙、丁间债的关系消灭。乙、丁间协议生效。

  2. 甲、丙间协议也有两种性质:一是债权转让,甲将对丁的债权转让给丙;一是代物清偿,甲的原定给付是给付货币,现以给付对丁的债权代替,该债权转让生效,甲、丙间债的关系消灭。丙公司并不违法。因为法律并无债权转让不得谋利的强行性规定,而且也不应有此规定;丙在获利同时,也承担了丁支付不能的风险。该协议已经生效。债权转让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生效,通知债务人只是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

  3. 该种清偿有效。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丁公司的债权人仍是甲公司,该种清偿自然有效。此时,甲对丙构成不当得利,丙可请求甲返还该给付。

  4. 该种清偿无效。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对其发生效力,因此,丙公司已成为新债权人,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对丙公司自然无效力。丙公司可请求丁公司为原定之给付。

  丁公司对甲公司的清偿为非债清偿,在甲丁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

  5. 丙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因为乙公司只应承担债权本身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丁公司的清偿能力并不负责。本案中转让的债权合法、有效,并无瑕疵可言。

  案例二:望乡电池厂是国有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其试点方案如下:

  1.以本厂作为独家发起人,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

  2.采用原厂消灭、部分改组方式,即将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和非主要生产经营性资本由新成立的实业公司管理。

  3.股份公司中,预计股本总额为5亿元,发起人股东占总股本的80%(含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资产占总股本的24%部分),向社会募集股份,占总股东的20%。

  4.如果本厂获得上述股票计划额度,并经有关审批机关评审通过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票面金额将确定为2元人民币,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票票面金额将确定为1元人民币。根据企业设立情况和市盈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价格每股确定为3.4元人民币。

  问题:

  1.望乡电池厂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部分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于望乡电池厂作为独家发起人,采用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是否合法?为什么?

  3.股份公司拟设置的股份结构中,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额比例为20%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上市的股份结构条件,为什么?

  4.股份公司拟发行的股票因发起人和其他认购人不同而确定不同的票面金额是否合法?为什么?

  5.股份公司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每股确定为3.4元人民币是否合法?为什么?

  【京佳参考答案】

  1. 合法。《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不合法。本题考查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依照法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的方式有二: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应该说发起人可以根据情况自由选择设立方式,当然无论哪种设立方式都必须符合法律所设定的条件。同时,根据《公司法》第79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由住所。所以独家发起不合法。

  3. 合法。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是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4. 不合法。《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127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这是保证股份公司股份平等的一个条件。

  5. 合法。这是考查股份的发行价格与票面金额的关系。《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依此,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高于票面金额,但不能低于票面金额。本题中股份票面金额为2元,按照高于票面金额的3.4元发行,应当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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