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
(一)、完善行政管理决策机制。加强制度建设,推进行政管理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一是行政决策的公开制度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所谓决策事项公开,是指凡是需要行政机关作出选择或者决定的事务,都应当向社会公开。所谓决策依据公开,是指行政决策的规定,包括有关决策权限、决策程序等的规定都要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决策的依据。所谓决策结果要公开,是指行政决策行为的最终选择和决定要公开。比如,政府立法决策的结果--行政法规、规章要公开,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决定要公开。这些内容不仅要公开,而且公众有权查阅。
二是行政决策的专家论证制度 。涉及全国或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性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所谓涉及全国或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一般是指重大宏观政策的调整、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安排等。所谓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一般是指各种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方案的制定等。对其他决策事项,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三是行政决策的听取意见制度 。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所谓涉及面广的决策事项,是指决策事项涉及的人员较多、受影响的面比较宽。所谓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是指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或者与人民群众已经享有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对这些决策事项,必须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四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论证制度。所谓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论证,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对决策权限是否于法有据,决策程序是否依法进行,决策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进行论证,防止违法决策。
五是决策跟踪反馈制度 。当行政决策作出后,决策活动并没有完结,还必须有一个反馈、评价和调整的过程。这就要求建立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对行政决策的社会效果进行跟踪、搜集社会对行政决策的评价,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同时,经济社会变动不居,形势变化了,决策依据的前提改变了,决策也需要适时作出调整。
六是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要建立健全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明确每个决策者在决策中的作用和权限以及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哪个环节发生决策失误,就在哪个环节追究责任。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决策行为,要严肃决策者的党纪责任、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是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解决行政审批过滥、审批程序繁琐等问题,简化审批环节,遏制利用审批乱收费、滥用审批权力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二是逐步理顺 行政管理关系,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明确行政权力行使的界限,明确了政府内部的职责与事权。
三是促进管理理念更新,创新政府管理模式。建立公开透明的审批方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的综合执法体制和运行体制。
四是坚持依法实施改革,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对有效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关键是,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逐步得到规范,借审批徇私舞弊、违纪违法的现象大为减少。
五是健全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对审批机关在行使审批权过程中违法违规、审批失误、或只审批不监督的,要追究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效能责任或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惩。推进市场化运作的“阳光工程”。主动接受各方面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
(三)、推进干部管理制度改革
一是以职责为中心。建立《职位说明书》制度,确定具体岗位所需关键才能作为录用、选拔、使用、考核、培训干部的重要依据;二是改革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建立公开、公平、透明的选人用人机制;三是改革完善年度考核制度,实行各级级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评价制度;四是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干部任用相结合的制度。
(四)、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财政体系建设
一是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预算编审程序,改进预算编审方法,将部门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加强财政性资金收支统管,真正实行部门预算、零基预算、综合预算。严格界定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统一预算定额和支出标准,细化预算内容,加强对项目预算的审核论证,提高预算的科学性。
二是继续推进“收支两条线”改革。全面彻底地清理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及其征收范围和标准,编制统一的收费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严格票据管理,对收费票据的领购、使用、核销进行严格审核,彻底取消各执收执罚部门开设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实行预算外收入直达财政专户。进一步清理“小金库”,对查出的小金库一律没收,上缴同级财政,并进行责任追究。在执收执罚部门进一步推行“单位开票、银行代理、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办法,真正做到“取之合法,收缴分离,纳入预算,收支脱钩”。
三是加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力度。推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充分发挥会计核算中心的功能和优势,强化其预算监控、会计监督、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使其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项改革有机协调配合,发挥综合效应。县、乡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进会计集中核算改革。
四是加强会计监管,严惩会计造假行为。执法检查,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格会计人员上岗执业资格审查。深入开展以诚信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和继续教育。进一步做好会计账薄监管工作,重点强化对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监管,规范会计基础管理,严惩会计造假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五是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行政府采购中心与财政部门脱钩,在管理职能和执行职能分离的基础上,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管。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提高政府采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实完善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目录和预算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将财政投资的公共工程材料采购、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用品、大型会议、公务用车加油等项目纳入集中采购范围,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对应纳入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采购依法规范健康发展。
(五)改革政府信息化管理体制,推进电子政务和数字化建设
整合现有资源,完善法律法规,优化政府信息资源的运作流程,建立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使各级政府之间、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实现即时互通共享,不涉密信息要向社会公众公开。以综合信息平台为核心,加强各方面的应用建设。
(六)、创新行政效能综合评估制度
n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指标体系纳入考核评价内容。在行政审批监察基础上扩大监察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对重大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探索建立目标管理和行政绩效综合评估体系,形成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责任闭合环路。
二、进一步深化经济领域各项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
n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制度。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并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
(三)、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行业改革
对垄断行业要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继续推进和完善电信、电力、民航等行业的改革重组。加快推进铁道、邮政和城市公用事业等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对自然垄断业务要进行有效监管。
(四)、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市场和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推进制度创新,增强服务功能。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发展农产品加工和营销,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科研、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产业链。深化农业科技推广体制和供销社改革,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放开粮食收购市场,把通过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切实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加大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增加各级财政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完善扶贫开发机制。国家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事业支出主要用于农村。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五)、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
(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一是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健全金融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机制,依法严格实行市场退出制度。三是强化金融监管手段,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四是增强监管信息透明度并接受社会监督。五是处理好监管和支持金融创新的关系,鼓励金融企业探索金融经营的有效方式。六是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之间以及同中央银行、财政部门的协调机制,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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