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考试指导 | 试题资源 | 下载中心 | 本站商城 | 个人博客 | 图书中心雁过留声 | 考研论坛 | 考研大纲 | 司法考试 | 公务员考试 | 法硕专区 | 中高考专区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1考网 >> 法律硕士 >> 复习指导 >> 刑法 >> 文章正文  
 
 
 
法硕刑法学基础班笔记---刑法总则(1)
作者:slschool 文章来源:slschool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0 20:39:21
 

第一章、刑法概述&犯罪概念

一、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①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Basic Principles):①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

1.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

2.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

1.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 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

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

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

3)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五、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反映犯罪和社会的关系,是客观危害主观恶性的统一,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2.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反映犯罪和刑法的关系。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3.应受惩罚性:法律后果,反映犯罪和刑罚的关系

 

第三章、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概念:基修标派简复叙空

二、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犯罪客体的种类:①一般客体:一切刑法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②同类客体 ③直接客体:指具体犯罪侵犯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具体部分(简单客体、复杂客体指侵犯了2个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于犯罪对象的关系:①联系②区别

三、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客观方面概念,即犯罪的客观要件,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必要要件(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因果关系) ②选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2.危害社会的行为:指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作为

2)不作为: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行为的特定义务(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上or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②可能履行这特定义务 ③不履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3.危害社会的结果:指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物质性or非物质性)

4.因果关系(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特殊性

四、犯罪主体

1.自然人:①实施了危害行为 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分法)(homicide, intentionally injuring another person resulting in serious bodily injury or death, rape, robbery, selling narcotic drugs, arson, causing explosion, spreading dangerous material)③有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盲聋哑、醉酒)

2.单位:单位犯罪3要件①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刑法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 ②主体是:公司、企事业、机关、团体 ③单位犯罪,目的必须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必须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 ④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

五、犯罪主观方面

1.概念:即犯罪主观要件或罪过,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or过失的心理态度

2.犯罪主观方面包括必要要件:故意or过失;选择要件:犯罪目的和动机

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包括意识因素(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①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对犯罪客体的认识 ②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认识)(有认识、无认识、推定认识)和意志因素(行为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态度,包括希望、放任、疏忽、过于自信)

4.犯罪故意:①意识因素上,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②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抱希望or放任态度

5.犯罪过失(a negligent crime):①意识因素上,应预见危害结果但没预见或已预见危害结果轻信能避免 ②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抱根本否定的态度

 

意识因素

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

对比

直接故意

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clearly know

希望wish

直故vs.间故:①意识②意志上对危害结果发生③直故对危害结果有直接追求性,间故以追求其他目的为前提

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know

放任allow

疏忽大意

应预见危害结果,但疏忽没预见

根本否定deny

间故vs.过于自信过失:①意识上,对危害结果的防止,间故没有认识或不关心,过于自信有一定认识 ②意志

过于自信

已预见危害结果,但轻信能避免foresee

根本否定deny

6.犯罪目的,指犯罪人通过犯罪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是某些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犯罪动机之行为人犯罪的内心起因。

7.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1)法律上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处理总原则: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认识错误而变化

2)事实上认识错误:①对目标的错误认识 ②对犯罪手段的错误认识 ③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

3)行为差误: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发生了不是行为人预期的结果,一般要负未遂责任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

一、犯罪既遂

1.结果犯:实行完犯罪行为且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故杀、故伤、盗窃、诈骗、抢劫)

2.危险犯: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出现即既遂(放火投毒、破坏交通工具、设施)

3.行为犯:要求行为人实行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即既遂(脱逃罪、绑架罪、强奸罪)

4.举动犯:行为人一着手实行犯罪即既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黑社会罪、教授犯罪方法罪)

二、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要件:①已经为犯罪预备②在犯罪实行前停止③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三、犯罪未遂: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要件: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②犯罪未得逞(没有完全符合特定犯罪全部构成要件)③未得逞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分类:①实行终了的未遂②能犯未遂

四、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vs.防止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要件:①在预备过程或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 ②自动放弃犯罪 ③彻底放弃

要件:①犯罪实行完毕 ②犯罪结果未出现 ③自动放弃犯罪 ④彻底放弃 ⑤有效预防犯罪结果发生

 

第五章、共同犯罪(存在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中)

.共同犯罪的构成

1.主体要件:必须2人以上,自然人or单位(必须符合前论所述犯罪主体的要件)

2.客观要件: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和不作为相结合)

3.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共同认识因素和共同意志因素(希望or放任)(同时犯、故意内容不同、超出共同故意均非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形式:任弼时复检一特务

1.任意vs.必要:任意共犯指可由一个人完成的犯罪,当2个人共同实施时。必要指只能2人以上才能实施的:①聚合性共同犯罪②集团性共同犯罪

2.一般vs.特殊:特殊指有组织的,通称为犯罪集团(3人以上/稳定性/组织性/一定目的性)

3.简单vs.复杂:没分工简单,有犯罪分工复杂。可按犯罪分工划分(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帮助犯)

4.事前通谋vs.事前无通谋(事前共犯、事中共犯)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以下为刑法中分类)

1.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是首要分子,按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是首要分子。

3)其他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按其所参与的罪行处罚

2.从犯:接怂恿起次要or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帮助犯、次要实行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A person who is compelled to participate in a crime)被胁迫参加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instigates others to commit a crime)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劝说、利诱、授意、收买、威胁。注意间接正犯的问题。(教唆他人犯罪的,应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教唆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 上一个文章:

  • 下一个文章: 没有了
  •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中国一考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网友评论(评论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
    姓 名: *(必填项) ·注册用户·
    Email: QQ号: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
    内容
     
     
    今日推荐
    最新新闻资讯

    2007年考研高校复试线

    司法考试北京已预报27
    普通文章[考研资讯]四川师范大学08年硕士招生简章及08-20
    普通文章[考研资讯]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08年硕士招08-20
    普通文章[公务员动态]08年公考申论热点:改革措施与重08-16
    普通文章[考研资讯]08考研复习:邓论与三个代表变化08-16
    普通文章[资讯动态]法律硕士适考人群及备考指导08-13
    普通文章[资讯动态]报考法硕前必须明白两件事08-13
    普通文章[公务员动态]08年公考备考:行测考试中数学运08-13
    普通文章[考研资讯]08年考研大纲解析:英语难度增加08-13
    普通文章[考研资讯]更聚焦于心理学领域 08心理学考研08-13
    普通文章[考研资讯]2008年考研大纲正式公布 备考看清08-13
    最新复习指导
    普通文章[综合复习]过来人经验谈:考研备考要“吃”08-20
    普通文章[专业课复习]2008年考研农学首次联考 西医综合08-20
    普通文章[数学]08年考研数学四考试大纲变化解析08-20
    普通文章[数学]08年考研数学三考试大纲变化解析08-20
    普通文章[数学]08年考研数学二考试大纲变化解析08-20
    普通文章[数学]08年考研数学一考试大纲变化解析08-20
    普通文章[专业课复习]08年考研历史学统考大纲深度分析08-20
    普通文章[政治]08考研政治大纲马克思主义哲学部08-20
    普通文章[政治]08考研政治大纲毛概部分深度解析08-20
    普通文章[政治]08考研政治邓三部分知识点的分析08-20
    最近试题资料
    普通文章[试题资源]200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判断推理典07-23
    最新增值资源
     
    1考网简介 | About 1kao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2004-2010 www.1kao.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公务员考试 MBA论文 考研大纲 中国1考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