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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综合课法理学试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26 15:43:57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1.关于法律的起源与演进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A.古希腊斯多葛学派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
    B.法律的形成过程是法律日益脱离宗教、道德规范而成为独立的、专门的社会规范的过程   
    C.社会公共事务的简化和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也是促进法律的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D.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
但这些因素又是在政治因素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的
【答案】 B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考点分析】 尽管世界各国的历史条件不同,但是法的产生都有一般规律可循。概括而言,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有如下几个方面:法的产生是社会基本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渐进的发展过程;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长期发展过程;法的产生经历了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从融合到分离的过程。

2.关于资本主义法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A、在封建社会中后期出现的带有资本主义的因素的法律,在本质上已经属于
真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法律了
   B.各国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虽然在时间上有先有后,但其法律的产生却呈现出大致相同的特征
   C、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是资本主义法律始终不变的核心
   D、资本主义法与社会主义法相比,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公共意志的体现
【答案】 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的历史类型中,资本主义法的产生和特征
【考点分析】 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是与社会历史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根据法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的不同,对法所做的一种历史分类。实质就是法的一种分类方式,分类标准是一定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是在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存在并运行的,不同的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法律的产生呈现出大致相同的特征。

3.甲、乙、丙、丁四人在一起讨论法律制定问题,他们各自的观点中,正确
的是(   )
    A.甲说:“法律的制定又称法的创立或立法,从根本上讲,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识的活动。”
    B.乙说:“甲的观点是错误的,我国法律的制定是指中共中央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c、丙说:“我基本上同意甲的观点,法律制定的目标主要在于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但是在现代社会,某些不产生国家意志的活动也属于法律制定活动”
    D.丁说:“我认为你们三人的观点都不正确,从本质上讲,法律制定实际上就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立法技术运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立法效果的好坏”
【答案】 A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主要考察法律的阶级本质
【考点分析】 法的阶级性本质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和中立性。这种意志由于形成于与社会相脱离的国家,因而具有统摄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性”优势,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意志一旦获得国家意志的表现的形式,就具有了由公共权力保证的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守的效力;但是这种表面上的公共意志实际上则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且,通过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也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4.关于法律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广泛的法律效力还包括共产党的政策的效力
    B、我国法律的空间效力遵循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原则
    C.在我国的法律中,有些法律不仅在国内生效,而且根据国家主权原则还适用于国外发生的特定事件和行为
   D.法律的时间效力就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的问题
【答案】 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考察法律效力的相关问题
【考点分析】 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法的形式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法的效力,在广义上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区别在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产生法的普遍约束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产生的是针对个别事件和个别主体、个别行为的约束力。在狭义上,法的效力仅仅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公布实施以前的的事件和行为有无追溯力的问题。法的对象效力,各国目前普遍采用是指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效力原则。

5.在法的本质问题上,神意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   )
A.西塞罗   
B.萨维尼
c、托马斯•阿奎那
D.托马斯.霍布斯
【答案】 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在西方思想史中,对法的本质持有神意论立场的思想家。
【考点分析】 西塞罗古罗马政治家、思想家;主张自然法和国家法律的连接物就是人类理性。能够良好的反映自然法的法律就是正义。法律应当是正当理性。萨维尼是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主张法的民族精神根源。托马斯.霍布斯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的全部理论都是为天主教信条服务的,明确指出哲学的目的是为神学服务。为此,他利用亚里斯多得的哲学,为上帝的存在做了哲学的论证。主张世界是上帝从虚无中创造出来的。整个宇宙都是等级的存在:最低层是大地和水土火气,最高层是上帝。并且从神高于人,灵魂高于肉体的论据出发,论证了教会高于世俗的国家,是中世纪神意论的重要代表人物。

6、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这一分类所依据的标准是
(     )   
    A.、法律规则规定的内容   
    B、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   
   C.法律规定内容的确定性程度
   D.法律规则所包含的社会关系
【答案】 A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规则及其法律规则的分类标准
【考点分析】 法律规则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它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中心内容,属于社会规则的范畴。在不同的分类标准下,法律规则可以有不同的类别。根据法律规则调整行为的方式不同,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即规定人们可以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则。在法律中,有关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均属于授权性规定。义务性规则,即规定人们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则。

7、法律草案表决通过后,该法律(    )
  A、自通过之日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B.在公布之前不产生法效力
  C、必须自公布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D.只对赞成其通过的人具有法律效力
【答案】 B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的时间效力中,法律的生效条件和时间。
 【考点分析】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公布实施以前的的事件和行为有无追溯力的问题。法律的生效时间,通常分为下述的几种情况。(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2)法律公布具体的生效时间;(3)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开始生效。可见法律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必要条件。

8、关于当代中国法律渊源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A.就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大陆地区的法律渊源而言,可以概括为以宪法为核
心、以行政法规为主的法律渊源 
  B.在我国,作为法律渊源之一的“法律”一词是在广义上使用的,除了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外,还包括其他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C、民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必须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才能生效
  D.国际法不是构成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但是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
际条约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之—
【答案】 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的渊源的含义和我国法的渊源的内容范围。
 【考点分析】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包括宪法;法律,在法的渊源中的法律采用狭义的法律概念。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律效力仅仅次于宪法。分类:(1)基本法。(2)基本法以外的法律。前者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根本性、普遍性关系的法律。后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规定国家和社会的某一方面较具体的关系。行政法规,国务院在自己的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区域的规范性文件。民族自治法规,一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颁布的,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分为三个级别,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区的自治法规的效力等同于省级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当地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是应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生效。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是指我国同外国缔结或加入的各种协议,经全国人大批准或经国务院承认后,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9、通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
来揭示其内容和含义,这种法律解释的方法称为
A.文理解释
B.系统解释
C.目的解释
D.语法解释
【答案】 B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解释各种的方法的含义
【考点分析】 语法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文义、语法结构、文字排列、标点符号等进行分析,以阐明法律的内容和含义。历史解释  又称法意解释、立法解释、沿革解释。通过对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的追求和欲实现目的的探求,来推知立法的意图,并做出合法意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此处的目的不仅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也可以是指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目的。既可以是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是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

10、关于法律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一词最早来源于教会法
B.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非法律意义上的权利相比,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代表着
某种利益   
c、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相互关联,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义务的履行
D、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但是必须超越社会的文化发展
【答案】 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权利的含义和相关知识
【考点分析】 无论是法律权利还是其它的规范中所表达的权利的要素都涉及利益的内涵。一项权利之所以成立,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利益可能是个人的、社会的、物质的、精神的;可能是权利主体自己的,也可能是与权利主体有关的他人的。法律权利不仅仅受经济基础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影响而且也受上层建筑的社会文化发展的影响。

11、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
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 这段话表明
  A、立法者要像自然科学家—样思维和行动
  B.法律是客观的,立法者在立法时不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
  C.立法要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
  D.立法者应该把现行法律看作是绝对精神体现
【答案】 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立法的科学性原则
【考点分析】 制定法律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和借鉴科学的预见。其中首先的是立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立法者最根本的任务是要研究规律,认识规律,尊重规律,并且善于利用规律,避免将主观愿望和想像作为立法的根据,当然科学立法也应尊重和发挥人的主动性。

12、关于技术法规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技术规范上升为法律后,称为技术法规   
  B.并不是所有的技术法规都是社会规范
 C、有些技术规范不具有国家意志性
 D、技术法规调整的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不涉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答案】 A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对法律规范中技术法规性质的认识
【考点分析】 法在调整社会公共事务中的作用具体体现在几个方面:1、维护人类的基本生活条件   包括:最低限度的公共治安、社会成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环境卫生、食品卫生、生态平衡、交通畅通问题等。体现在法中,具体表现为:公共安全法、社会治安保障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交通法等。2、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包括生产的一般规则、交易行为的一般规范、基础的劳动条件等。目的在于减少生产和交换过程的偶然性和任意性,提高确定性和连续性,增加交易安全,降低风险增加收益。3、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由国家承担私人之人力、物力、财力所不能负担的水利、能源、交通、宇航、基础公共设施的建设。4确定使用设备、工艺和技术的规程和质量要求,保障生产安全和消费者利益。5、促进科学、教育、文化事业的发展。法在执行社会公共职能,处理社会公共事业中的作用,往往通过制定技术性法律规范加以实现。由国家确认的技术性规范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整和维护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在根本上同维护政治统治是一致的,符合法律规范的所有本质和特点。

13、在我国,依据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   )
A、行政法
B、宪法
C、社会保障法
D、民法
【答案】 B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对不同法律部门所包含的法律规范的认识
【考点分析】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特定的社会关系)为主,辅助于特定的调整方法。宪法部门内容是关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的根本和基本的问题。即表现宪法内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检察院法;民法是关于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产关系――与物相关的占有与流转的关系;人身关系――与身份和生命相关的社会关系,如姓名权、名誉权、健康权等。与两者都相关的是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等。文件形式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著作权法)。行政法部门是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法律规范的总称。表现形式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中国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条例、审计法、海关法、警察法、公务员条例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相关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关于国家行政根本问题的法律文件,属于宪法部门。

14、关于法的分类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A、解决一般法和特别法冲突的原则是一般法优于特别法
B、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按照法律适用的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划分
C、英美法系法律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
D、从一定意义上讲,法的历史类型、法的渊源和法系等都可以看作是对法的分类
【答案】 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的重要的分类方式和分类标准,以及法的级别效力适用原则。
【考点分析】 根据法律规范内容的不同分类标准,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就是规定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程序法就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方法和步骤的法律。两者密不可分。对法律程序的遵循,其目的是保护权利的义务的实现。公法和私法是古罗马法学家首创的一种法律的分类方法。它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法的历史类型是与社会历史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根据法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的不同,对法所做的一种历史分类。法律渊源通常在一般意义上是指法的形式渊源,是法律规范的创制形式和外部表现形式,根据创制和表现形式,法律渊源可以有不同的类别。法系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分类。凡属于同一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在法的级别效力中,解决一般法和特别法冲突的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15、关于守法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A、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是守法主体,但是依法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
B、在我国,守法的范围是指依法制定并生效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而不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C、在我国,守法专指依法履行法律义务
D、为了不受法律制裁而不违法的状态是守法的最低状态
【答案】 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对守法的全面了解,涉及守法的含义、主体、内容和状态。
   【考点分析】 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是我国的守法主体之一,必须遵守中国的各种法律。守法的范围既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又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守法的内容是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的统一结合。守法的状态包括守法的最低状态、中层状态和高级状态三种类型。其中守法的最低状态是不违法。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多选、少选和错选均不得分。

1、某甲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价值34万元人民币的商品房,银行每
月从某甲的工资存折上扣划1300元,用于偿还银行的贷款,某甲和银行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属于(  )
A.基本法律关系
B.隶属型法律关系
C、相对法律关系;
D.普通法律关系
【答案】 C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关系几种重要分类方式的含义
 【考点分析】 根据不同的认识标准,法律关系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一)按照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法律关系分为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基本法律关系是指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应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是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所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是依据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关系。(二)依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法律关系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三)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指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关于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A.在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中,法律并不是消极的,而是积极地服务于经济基础,并始终推动社会的发展
  B.在法律与政治的相互关系中,一般而言,政治对法律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居
于主导地位
 C、国家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保障和规范国家权力的正常行使 
  D.生产力是联系法律与生产关系的中介,法律通过调整生产力而影响生产关
系的发展  
【答案】 B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和政治、经济、国家、生产力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考点分析】 在法律和经济基础的关系中,法律并不是消极地适应于经济基础,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这种反作用表现在四各方面。(一)法律对经济基础的选择和确认作用;(二)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加速或延缓其发展的作用;(三)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四)法律对生产关系的某些方面具有否定、阻碍或限制作用。通过以上可以得出:经济基础并非总是会和社会的发展成一致的积极关系。法律和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两者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二者的相互作用,其中政治对法律的作用一般表现为: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于主导地位,因而一般法律的产生和实现往往和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的内容或法律的价值。法律和国家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有各自不同的性质和规定性,但是两者又表现为一致性和共生性。(一)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基础;(二)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法律对国家职能的保障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1)法律确认和宣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2)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3)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生产力是指人类利用和改造自然、并从自然界获得物质生活资料的能力。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通过调整生产关系而与生产力发生联系的。生产力是通过制约生产关系而制约法律,生产关系是联系法律和生产力的中介。

3、因果联系原则是法律责任归责的一个重要原则,它的含义是 (  )
    A、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确认主体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
果联系
    B.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确认行为主体的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C、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确认行为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行为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D.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
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答案】 AB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对因果联系原则含义的正确认识
【考点分析】 主体的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是否一定会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通常要经过一定的确认和判断的过程,也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就是所说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法律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一)责任法定原则;(二)因果联系原则;(三)责任相称原则;(四)责任自负原则。
其中因果联系原则的含义是指:(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和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和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3)
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4、源于罗马法,以法国拿破仑法典为代表,风行世界各大洲的大陆系又
称为 (  )
    A.罗马法系 B、法典法系
    C.普通法系 D.民法法系
【答案】 AB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大陆法系的称谓
【考点分析】 法系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分类。凡属于同一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一般可以被广泛接受的法系分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二类。大陆法系是受罗马法传统影响较深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又可称为:民法法系、罗马法系和法典法系。

5、下列选项中属于法的实施的是(  )
  A、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机动车驾驶员给予罚款处罚  
  B、公民依法纳税
  C.男女双方依法进行结婚登记
  D.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依法进行调解
【答案】 ABC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对法的实施的灵活理解
【考点分析】 法的实施是指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等途径,把法律规范具体运用于社会生活,使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活动。法的实施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执法、司法,即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二是守法,即要求全体公民严格遵守法律规范的活动。

6、关于法律推理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A.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其目的是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
    B.英美法中系中判例法的方法是对实质推理方法的运用   
    C、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的法律推理通常是演绎推理
    D.辩证推理的主要作用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的疑难问题
【答案】 AC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推理的内涵、类别和作用;
【考点分析】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条件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一般包括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两个类别。形式逻辑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它包括演绎、归纳推理。形式推理的应用前提:经过调查存在某种事实和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一)演绎推理 就是著名的三段论推理。大前提: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小前提:经过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即判决或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的针对个别行为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这是我国司法实践当中最常用的推理方法。(二)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当法官处理案件时,手边没有合适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供适用,但是从一系列早期的判例中可以总结出可适用的规则和原则,法官就按照先例的规则处理了此案。这是判例法国家最常用的法律推理方法。其优点在于体现了“同事同处”的司法公正原则。实质法律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在两个互相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进行选择取其一的推理。它是在缺乏使结论得以产生的确定无疑的法律和事实的情况下进行的推理。在法律和事实前提确定的情况下,一般不适用实质推理,实质法律推理是解决疑难法律案件的重要方法。
三、简答题(本题8分)

简述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内国家监督的内容
〔答案要点〕法律监督体系是一个由国家各种形式的法律监督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系统。受具体国情的影响,世界各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的特点各不相同。依照监督主体的不同,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国家监督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主体,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这种监督在国家监督乃至全部法律监督中都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效力。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立法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及其结果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是以国家司法机关为主体进行的监督。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审判机关的法律监督两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被称为检察监督,这种监督是一种专门的法律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称为审判监督,审判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审判机关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即依照审判监督权限和程序对具体审判活动及其裁决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另一方面,对外监督,是依照诉讼程序对本系统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4)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以行政机关为监督主体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其监督的客体和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其中监督的重点是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
四、分析题:(本题10分)
结合给定的材料,分析法律的分类以及不同作用之间的相互关系
材料一:
《管子. 七臣七主》:“法者所以兴力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材料二: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私有制社会中政府的职时皆指出:“政府的监督劳
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个方面: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
    材料三: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
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维持下去。”
 
〔答案要点〕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一
切社会法律的用都可以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法律的规范作用是从法律的
特征角度出发来解释的法律作用,而法律的社会作用是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这一
角度出发来解释的法律的作用。
    (2)法律的规范作用和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相辅相成的,它们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目的;材料1实际上涉及到了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我们可以理解为:法律是通过发挥其“令人知事”和“规矩绳墨”等规范作用来实现其“兴功惧暴”和“定分止争”的社会目的。
    (3)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论述表明,在阶绷寸立社会中,法律的社会作用又可以分为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两个方面,“执行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是指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而“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公共事务”是指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4)材料3表明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种作用虽有区别,但是在
本质上并不矛盾,法律只有在很好地执行了社会公共事务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实现其维持阶级统治的目的。
五、论述题:(本题15分)
联系我国实际,试从立法、执法和司法角度沦述权利保障的法治原则及
其意义。  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条理清晰,语富规范、流畅  

〔答案要点〕
法治社会中,权利保障原则具有重要意义,法治的目的之一就是保障公民
的权利,没有权利保障就没有法治。在国家法治保障的原则中,权利保障原则的主要内容:①尊重和保障人权:如生存权、自由权、财产权或者政治权利、经济文化、文化权利等。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治的根本价值目标是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公民自由意识和能力的提高。通过法治而保障人权,是人的自由发展历程中的重要环节。对国家权力的法律限制本身就是对人权的有力保障。法律至上的最终目标是为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服务。
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依法平等地保护权利和依法平等地追究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现代法治原则首先要求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即在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对一切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平等保护,对一切义务主体的平等保护,对违法行为平等地追究法律责任,不承认任何的法外特权。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要求在立法上平等地分配社会资源。此外,平等还指尊重社会主体的多元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消除歧视和偏见。③权利义务一致:即公民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在立法活动中,贯彻权利保障原则是立法良善的表现,也是法治的前提。在政府执法活动中,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执行权利保障原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在司法活动中,贯彻权利保障原则,切实保障人权是法治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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