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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名师访谈:2007年司法考试六步通关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浪考试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28 16:10:29

新东方名师谈2007司考命题规律
新东方北斗星学校司法考试独家签约教师 郑其斌

  主持人:请郑老师再给大家谈一下最近这几年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以及对于备战07年考试的考生来讲,应该怎么把握这些规律?

  郑其斌:司法考试我们刚才也提到了,我们都说考试就有规律,所以我们也应该去研究司法考试的规律。考试本身因为从2002年以来已经考了这么多届了,从这几年考试的真题来看,司法考试命题的规律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在07年的司法考虑当中仍然遵循基本的命题规律来命题。因为相对而言司法考试的命题已经比较成熟,不会再有非常巨大的变化。我们通过研究这几年的真题,可能发现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主要表现在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重点很突出。

  它符合了法律从业人员学习法律的实际需要。因为任何一个法律从业人员都不可能对所有的法律、对每一个部门法都有一个深入的把握、深入的研究,而是应该具备一个合理的法律知识结构。而司法考试作为一个职业的入门考试,它必须能够使参加这个考试的考生具有一个合理的法律知识结构,我们说考试就是一个指挥棒,就要求各位考生也就是以后的法律从业人员应该具备应有的素质。我们可以从这几年的命题来看,仍然是四张卷子,一般来讲前三卷300道选择题,第四卷一般是八道题,当然有时会少一些,到六道题。原则上308道题,这样的题目其实能够考察的范围是极其有限的,但是我们司法考试的辅导用书,从2006年来看有三大本,当然2007年的辅导用书在结构上可能有所改变。法条是司法考试大纲内的法条有1.2万多条,这些条文的数量是非常可怕的,而且教材的文字也是非常多的。所以,考试的时候我们应该认识到不可能将这些东西都考到。其实每一年司法考试考到的法条,当年的司法考试命题实际考到的法条只有400多条,也就是说1.2万个法条,最后考到的只有400多条,比例是非常低的。所以,我们每一年司法考试的时候都应该看到重点其实很突出,都是每年考的那些非常重要的知识点。一般来讲,不会考一些深的、偏僻的一些知识点,这是它的第一个特点。

  第二个特点,理论性的加强。

  这也是这几年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的特点。自从论述题出现了以后,理论性就要求的越来越多了。其实理论性的加强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1,论述题。

  2,前面选择题部分理论性的加强,主要表现在《民法》和《刑法》上,《民法》和《刑法》现在要求理论功底越来越深,所以我们学习的时候应该有针对性学习一些理论知识。

  第三个特点,综合性的加强。

  其实我们抛开考试不谈,从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来讲,它综合性加强是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综合业务能力的必要条件,因为对法律应该有一个宏观的把握才能解决我们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种各样的案例,尤其是对一些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很多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可能并不专业做民法案件或者是刑法案件,当组织上需要他从事民事案件的时候,可能就要从事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当组织上要求他从事刑事案件审判的时候,可能从事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所以,综合素质加强也是法律从业人员必备的素质。这几年考试也是加强综合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1,法律上针对某一个内容或者某一个制度的多个法条,某一个制度是由好几个法律条文来规定的,或者说多个法条之间有一个共同点,这时候司法考试就会有考题来对它进行直接的考察。

  比如随便举一个例子,2006年司法考试卷三部分考了一道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约定下面哪些事项?A项约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B,约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C,可以约定举证时限。D,可以约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其实这四个选项是四种不同的发条,只有在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这四个法条里都找到了你才能做对这道题目,这个考试跟我们以前的考试具有明显的区别。以前的考试原则上是你只要知道一个法条这题就做对了,一定可以拿下。但是现在如果你只懂得一个法条,这四个选项中你可能只做对其中一个选项。而司法考试我们经常说让考生比较郁闷的是多选题,只要是没有完全正确就不得分,只有几个选项都选对了才能得分,如果多选了、漏选了、错选了都是不得分的。所以,四个选项你只知道一个选项根本没有用,这两分也是丢了,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在复习的时候这几个法条都要抓住,当然这几个法条你可以看出来都是有规律的,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当事人的约定,你抓住了这个规律就可以来理解综合性的把握这个法条。

  2,表现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对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这种方式比较明显,体现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结合,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结合,这两个方面现在表现得也比较明显。因为现在司法考试改革已经形成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一张卷子,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也是在同一张卷子上,这时命题的时候就能够结合考察,这是综合性加强的第二个方面。

  第四个特点,实用性的加强。

  现在因为司法考试要考的就是法律从业人员,并不是要选拔一些理论研究人才,而是要选拔能将发条理论运用于实际案例的解决中的这样的人才。所以,现在不仅仅实体法、程序法是以案例的形式来考察,甚至连法理学、法知识这样的一些看起来理论深度很多的学科也大量是以案例的形式命题。所以,这要求我们在复习的时候要理论联系法条来解决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五个特点,法条永远重要。这是我们一直以来都强调的一点。

  司法考试要考理论,我们前面也提到过理论性在加强,但是它更重要还是发条,因为前面的300道选择题和后面的案例分析题大量都是要运用发条来解决问题。而要解决的前提是你必须要懂得法条,而司法考试的600分总分,有80%以上的分数都是有直接的发条依据的。所以,我们说发条是永远重要的,这也是我们在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要紧紧抓住的一个问题。

  这就是我们说的司法考试的一些基本的规律,我们在复习的时候也应该按照这样的规律进行复习,才可能有效地去提高我们的复习效率,通过这个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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