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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制定、实施和保障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26 12:49:12

 

 一、宪法制定

  (一)宪法制定的概念、制宪权与修宪权

  宪法的制定是指制宪主体根据程序制定宪法、行使制宪权的活动;制宪权是创制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修宪权是根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力,是制度化的制宪权。

  (二)宪法制定的主体及机构

  现代各国宪法中普遍规定,国民是制宪权的主体,为了使制宪权的实现程序具体化,各国通常根据制宪的需要,成立各种形式的制宪机构,如制宪会议、国民会议、立宪会议等机关。

  (三)宪法制定的程序

  为了保证制宪工作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制定宪法一般包括如下程序:制宪机构的设立、宪法草案的提出、宪法草案的通过、公布。

  (四)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宪法》。

  二、宪法实施

  (一)宪法实施的概念

  从宪法实施的基本构成来看,主要包括两大方面: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宪法的遵守。

  (二)宪法实施的意义

  宪法实施的基本目的在于实现制宪者意图,除此之外,宪法实施还有其他方面的意义:树立宪法权威、培养公民和官员的宪法意识、实现宪法的演进。

  (三)宪法的解释

  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当人们对宪法的有关条文内容存在不同理解时,由有权解释机关阐明其含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宪法解释不能由个人或者机关随意进行,近现代各国解释宪法的体制不尽一致,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由立法机关解释、由司法机关解释、由特设机关解释。我国1982年《宪法》第67条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四)宪法的修改

  宪法的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宪法内容予以补充调整删除的行动和措施。宪法的修改答题上有一下几种形式:全面修改、部分修改、无形修改。从各国宪法制定和宪政实践看,宪法修改程序一般包括提案、审定、起草、议决和公布五个阶段。我国现行《宪法》规定,行使宪法修改权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三、宪法保障

  (一)宪法保障的概念

  宪法实施保障在一定意义上亦即宪法监督,是立宪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

  (二)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立法或其他法律文件是否合宪所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违宪审查的对象是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由于各国的宪政体制不同,民族政治文化背景不同,就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违宪审查模式:普通法院、宪法法院、专门政治机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三)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按照《宪法》、《立法法》规定,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宪法及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机制、改变或者撤销法律文件的权限及事由、对法律文件合宪性和合法性的审查程序。

  下面来看一些历年真题:

  2006年真题:

  19、下列关于制宪权的表述,错误的是(C)

  A、宪法的制定是制定主体依据程序制定宪法、行使制宪权的活动

  B、制宪权的概念源自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想

  C、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属于同一层次的权力形态

  D、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关

  [分析]宪法的制定是指制宪主体根据程序制定宪法、行使制宪权的活动,制宪权的概念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想。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修宪权是根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力,是制度化的制宪权。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关:制宪机关是行使宪法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专门的工作机构,不能独立行使制宪权;制宪机关是一种常设的机构,宪法起草机关具有临时性;制宪机关有权批准和通过宪法,宪法起草机关没有此权;制宪机关是经过选举产生,而宪法起草机关往往是经过任命的方法产生。故本题答案为C.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B)

  A、有权改变或撤销    B、有权撤销,无权改变

  C、有权改变,无权撤销  D、无权撤销,无权改变

  [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违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故本题答案为B.

  65、(分析题)简评我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

  [分析](1)我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属于立法机关解释体制。

  (2)我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是由1978年宪法首先确认和建立的。1982年现行宪法再次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宪法解释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3)我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与我国的宪法体制是相吻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享有解释宪法的权力,使得宪法解释具有立法性质和普遍的约束力,也使得宪法解释成为一种经常性的行为,而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比其他国家机关更了解宪法的原意和精神。

  (4)我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还存在一定问题,最突出的表现是缺乏具体的程序,应当建立和完善具体的解释程序,将宪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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