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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指导:民法学部分物权问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26 12:49:08

 

考研网校复习专区中的文章均由考研网校名师、答疑专家及学员独家撰写。

  这一期我们来谈谈法硕民法学考试中物权的问题。物权是一定社会的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根据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物权分为所有权与他物权,进一步的对他物权按照标的物的支配内容上的差异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债权相比,物权最显著的特征是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物权的相关概念需要考生们充分理解和掌握,因此考研教育网就物权这一考点制作了本期专题,希望能够对各位的复习起到帮助。同时,欢迎大家到考研教育网论坛发表意见和建议!

  下面结合一个辨析题来分析一下:

  [辨析]所有权是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地对标的物行使其支配权。试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所说法加以辨析。(2003年,第79题)

  [分析]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2)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体现了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全面的支配,具有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以及永久存续性,是完全物权。

  (3)所有权不是定限物权。定限物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它是所有权之外的各种物权形态。

  (4)所有权作为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是正确的,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利。根据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建设、相邻关系等方面的需要,对所有权的内容进行必要的限制。如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历年真题分析:

  2006年真题:

  31.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这体现的是担保物权法律属性中的(C)

  A.变价受偿性 B.物上代位性 C.不可分性 D.从属性

  [分析]在担保物权一部分消失时,其余部分仍然担保,债权的全部,担保物的价格上涨,债务人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新的担保物的义务,担保物因共有的分割分别属于数人时,其分割的各部分仍然担保着债权的全部。

  44.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物权包括(B)

  A.抵押权、质权和典权B.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C.抵押权、质权、典权和留置权D.抵押权、典权和留置权

  [分析]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典型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55.下列权利中,其客体可以是动产的是(ABCD)

  A.所有权 B.抵押权 C.质权 D.留置权

  [分析]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是指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的财产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担保法》第34、37条对抵押权的标的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请参见法条。动产质权的设立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生效。

  留置权神效的积极要件之一是: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56.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时,每一项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人之间基于其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有:

  (1)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前述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要素构成,区分所有人的身份具有多重性。

  (2)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要素(三项权利内容)共为一体不可分离。

  (3)专有权的主导性。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中,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2005年真题:

  42.在我国,典权属于(B)

  A.担保物权 B.用益物权 C.动产物权 D.完全物权

  [分析]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典权的内容是占有、使用和收益,因此属于用益物权,而非担保物权。典权的客体是不动产,典物的所有权仍为出典人享有,因此典权仅仅是定限物权。

  50.对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D)

  A.从物属于主物的构成部分

  B.从物所有权只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随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C.从物必须依附于主物而存在

  D.从物与主物的所有权人是同一人

  [分析]主物与从物是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法律效力中的主从关系进行的划分。只有属于同一个所有人的两个独立存在的、要互相结合才能发生效用的物,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如果是不同所有人的物,不产生主物和从物的关系。区分主物和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

  5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BD)

  A.物权法定 B.一物一权 C.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 D.物权公示、公信

  [分析]选项C并非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57.抵押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分析](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的特征:

  ①抵押权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存在、转移和消灭均从属于债权,具有从属性。

  ②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对于抵押物的整体主张权利;二是抵押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抵押权的整体性。具有不可分性。

  ③抵押权并不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具有物上代位性。

  2004年真题:

  58、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分析]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同属定限物权(他物权),但存在明显差别:(1)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即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在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2)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其存在不必以其他权利为前提条件,而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质,其存在以权利人对物之所有人或者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4)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标的物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担保物权以变形物为客体而继续存在)。

  2003年真题:

  63.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C)为公示方法。

  A.交付 B.占有 C.登记 D.合意

  [分析]物权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由于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优先效力和排他效力,如果物权变动无法为他人得知,必然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对于物权变动必须进行公示。所谓公示,就是使他人可以察知物权变动的外在表现方式。一般来说,动产的变动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式。但对于不动产,无法转移占有,故不动产物权均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

  68.下列物权属于主物权的是(B)

  A.地役权 B.地上权 C.抵押权 D.留置权

  [分析]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物权划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是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其服务的物权。担保物权(C、D两项)是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并为债权服务,是典型的从物权。A项虽然作为用益物权,但该权利是附属于需役地权利之上,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分离。需役地分割时,地役权在分割后的地块上仍然存在。故地役权具有与担保物权共同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故剩下的就是地上权(B项),作为用益物权,不具有从属性,是主物权。

 

 

  来源:考研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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