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复习指导 | 试题资源 | 下载中心 | 本站商城 | 个人博客 | 图书中心雁过留声 | 交流论坛 | 考研专区 | 司考专区 | 公务员考试 | 法硕专区 | 中高考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1考网 >> 法律硕士 >> 复习指导 >> 精选案例 >> 文章正文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作者:slschool 文章来源:slschool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 20:43:29

  案例:2000年5月,某县电力公司经批准架设的10万伏高压电线路,与刘某的私有平顶房屋之间垂直距离大于4米。2006年4月,刘某未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将平顶房加盖为三层半楼房,东边三楼阳台与高压电线之间的最近距离约40厘米,当地电力部门对刘某的翻建行为未加阻止。2006年7刀,孙某到刘某家度暑假,晚上在阳台乘凉时,被高压电线所吸而触电受伤,经过某县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其伤情属于重伤范围。同年9月,孙某向某县法院起诉,要求电力公司承担责任。

  问题:1.电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其归责原则是什么? 2。刘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其归责原则是什么?

  分析:
  1.电力公司的高压电线的架设,在客观上造成了原告孙某的人身损害的结果,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情况,构成特殊侵权。电力公司作为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主体,未能举证证明损害是由孙某本人故意造成的,对刘某房屋与高压电线距离过近的状况又未能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来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危险?故对孙某的损害负有主要责任。其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
  2.刘某违章翻建三层半楼房,特别是东边阳台距离高压电线只有40厘米,而未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主观上存在过错,对孙某的损害负有一定责任。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 上一个文章:

  • 下一个文章:
  •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中国一考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网友评论(评论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
    姓 名: *(必填项) ·注册用户·
    Email: QQ号: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
    内容
     
     
    今日推荐
    最新新闻资讯

    2007年考研高校复试线

    司法考试北京已预报27
    普通文章[公务员动态]专家谈中国的公务员考前培训将走07-18
    普通文章[公务员动态]2007年青海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07-18
    普通文章[公务员动态]2007年起福建设基层工作专场招大07-18
    普通文章[公务员动态]07年起福建有基层工作经历报考公07-18
    普通文章[司考资讯]司法考试北京已预报27000人 女性07-18
    普通文章[考研资讯]华南师范大学2008年硕士研究生招07-18
    普通文章[考研资讯]浙江师范大学2008年硕士研究生招07-18
    普通文章[考研资讯]武汉科技学院2008年硕士研究生招07-18
    普通文章[考研资讯]南京财经大学2008年硕士研究生招07-18
    普通文章[资讯动态]北大08接收推荐免试攻读法律硕士07-17
    最新复习指导
    普通文章[综合辅导]特别汇总:公务员考试分类与录取07-18
    普通文章[综合辅导]案例分析:专家谈如何把握公务员07-18
    普通文章[英语]词汇阅读是关键 08年考研暑期英语07-17
    普通文章[专业课复习]名师指导:08考研暑期专业课复习07-17
    普通文章[政治]07考研政治复习秘诀:得暑期者得07-16
    普通文章[政治]暑期考研政治复习小贴士:三层计07-16
    普通文章[英语]考研英语暑期复习:调整状态 迎接07-12
    普通文章[专业课复习]考研指导:教育学暑期复习高效攻07-12
    普通文章[专业课复习]考研指导:金融学暑期复习高效攻07-12
    普通文章[英语]通过词汇测一测 你离英语专业考研07-12
    最近试题资料
  • 此栏目下没有文章
  • 最新增值资源
     
    1考网简介 | About 1kao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2004-2010 www.1kao.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1考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