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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综合课法制史试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26 15:44:05

 

单项选择题: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32.春秋时期“竹刑”的制作者是
A.子产  B.邓析  C.李悝  D.商鞅
【答案】 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中国历史上成文法的制定情况。夏商西周三代时期,中国的法律处于习惯法时期,而且,奉行“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信条,法律由奴隶主贵族垄断,并不公之于世。因此,“临事制刑,不预设法”是中国奴隶社会常见的现象,奴隶主贵族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对奴隶甚至平民进行法律迫害。但到春秋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不断壮大,他们强烈要求将法律公布,以保障他们的经济、政治权利。因此,到春秋中期以后,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便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竹刑就是春秋末期由郑国大夫邓析编篡的。在子产公布成文法三十多年后,邓析为了宣扬自已的主张,自行修订郑国所制的旧法,另编刑书,因写在竹简上,故名。子产也因此被处死,但公布成文法已是不可阻挡的潮流,所以郑国“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子产是春秋后期郑国的执政,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公布最早的成文法,遭到了当时守旧势力的强烈反对。李悝制定的成文法是《法经》,奠定了中国成文法的基础,对中国法律史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而商鞅相秦时,“改法为律”,开中国称法为律的先河,自此以后,中国古代法典一直以律为名。
【考生注意】中国古代成文法的制定是一件影响深远,意义重大的历史事件。因此,这一时期的法制历史应该重点注意。

33.《法经》中规定杀人、伤人等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犯罪及其刑罚的篇目是
A.盗法  B.贼法  C.具法  D.杂法
【答案】 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法经》的内容。李悝在魏国进行变法运动,为了保证变法的顺利进行,制定出《法经》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是惩治盗窃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贼法》是关于惩罚伤害他人身体或残害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的规定;《囚法》、《捕法》的内容则是有关诉讼、审判、执行刑罚和追捕犯罪者;《杂法》是惩治盗贼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总则的地位和作用。
【考生注意】要特别注意《法经》在中国法制史上的特殊地位。李悝制定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成文法典,无论在法典体例、篇章结构、立法宗旨、内容实质等各方面,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开创了中华法系法典之原始源头。

34.西汉武帝时颁布“告缗令”的目的主要是
A.加强社会治安管理  B.加强对外贸易管理
C.推行国家专卖制度  D.推行重农抑商政策
【答案】 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汉代的经济立法。 “重农轻商”是中国传统的经济立法指导思想,汉承秦制,规定了许多的措施和法令对商人进行各方面的限制。告缗令即其中之一。元狩四年(前119),汉武帝下令征收算缗钱,即对工商业者征收资产税。“缗”,指用绳子串起来的铜钱,1000钱1串,称为1缗。算缗令是众多限商措施中对商人打击和限制最重的,它大大增加了商人的负担。许多商人、豪富匿财不报。因此,武帝下达告缗令,鼓励人们告发不实申报者,规定凡能告发隐匿资产及呈报资产不实的,将分给所没收资产的半数以资奖励,而被告发者一经查实即没收其财物。一时“告缗遍天下”。中等以上的商贾之家大多因被告发而基本破产。汉廷派遣官员到各郡国收缴缗钱,没收了数以亿计的财物、成千上万的奴婢,以及大量的田宅。告缗令前后共实行了四年。告缗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限制和打击诸侯王、富商大贾的效果,为加强中央集权提供了物质基础,并保证了反击匈奴战争的胜利,还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大土地兼并,使流亡农民以某种方式重新与土地结合起来,在短期内解决了某些社会问题。但是,这是自汉初实行“抑商”政策以来,在经济领域对商人打击最重的一次,使工商业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阻碍。更为重要的是,汉朝的这一做法影响深远,以后中国历代也基本采取重农抑商政策,致使中国的农业社会长期维持下来,而商业发展缓慢。
【考生注意】“重农抑商”这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坚持的经济思想,这一思想必然会反映到立法当中。如商鞅变法时期的鼓励耕种。汉代的经济立法当中还有很多限制商业的规定,如盐铁酒专卖及对商人的一些困辱性规定。当然,“重义轻利”的思想在宋代发生了某些变化,对此应该予以一定注意。

35.中国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于
A.汉朝  B.南北朝  C.隋朝  D.唐朝
【答案】 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封建五刑制度。刑罚是古代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文明发展与进步的体现。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代不同的当权者亦有不同的举措。但是总的发展趋势是由原始、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简省、轻缓方向发展。奴隶社会时期,刑罚以剥夺人的生命和残割人的肢体为特征,但经历了秦汉三国魏晋的发展和改革,特别是汉文景帝的刑罚改革,中国的刑罚制度逐渐走向文明,到隋代,中华法系开始走向成熟,在总结了历代立法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开皇律》对古代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将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用笞、杖等身体刑替代了墨、劓肉刑;用徒流等劳役刑代替了剕、宫等肉刑,在法律上废除了肉刑,从而确立了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制度,体现了法律的文明、进步和发展。
【考生注意】中国的五刑制度起源,最早见于《尚书•尧典》“流宥五刑”。奴隶社会时期,形成了墨、劓、剕、宫、大辟制度。大辟是死刑,其余四种都属于切断肢体、刻裂肌肤的肉刑,此时刑罚制度的特征原始、野蛮、落后、残暴,以剥夺人的生命和残割人的肢体为特征。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对劳动力需求增加,以及法律文化的进步,人们的法律观念的改变,“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重视犯人劳动价值的劳役刑开始增多,刑罚朝着慎刑、宽缓、文明方向发展。隋《开皇律》不但内容简约,更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最终确立了封建制五刑制度,一直影响到清朝。

36.中国历史上首次采用十二篇编纂体例的封建法典是
A.北齐律  B.开皇律  C.曹魏律  D.晋律
【答案】 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中国封建法典编篡体例的流变。李悝制定的《法经》六篇是中国封建社会立法的基本模式。此后历代的立法,都基本遵循此一架构,只是在篇目和内容等方面进行某些调整和完善。汉代肖何制定《九章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三章;曹魏律则增加至十八篇;晋律二十篇。北齐在晋律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法典的编篡,篇目精减为十二篇,篇名为名例(相当于总则)、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在体例、结构上具有开创性,一直为以后各朝所沿用,因此,程树德说:“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开皇律》继承了十二篇的编纂体例。
 【考生注意】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特别是北齐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重要的发展时期,此时,许多的法律制度开始成熟定型,并成为隋唐法律的渊源。因此,此阶段的法律制度应当予以相当的重视。

37.《麟趾格》颁布于
A.东魏  B.西魏  C.北魏  D.北齐
【答案】 A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麟趾格》东魏政权颁行的法典。公元534年,北魏分裂为东魏和西魏两个政权。东魏于孝静帝兴和三年议定新制,“以格代科,于麟趾殿删定,名为《麟趾格》。”同年颁行天下。
 【考生注意】考生注意掌握中国历史上主要法律形式,如律、令、格、式、科、比等发展变化。格是封建社会的行政法规,源于汉代的科,至东魏始末独立的法典名称。

38.最早规定“奸党罪”的法典是
A.唐律  B.宋刑统  C.大明律  D.大清律例
【答案】 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明代刑事立法。中国封建最高统治者历来禁止官员结党营私。汉代就曾有“阿党罪”。但汉唐宋元各代刑法中都没有专门的“奸党”罪。到明代,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相互包庇、削弱皇权的教训,正式把“奸党”罪作为律条,写入国家大典。“奸党”条的主要规定有:第一,严禁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第二,严禁内外官结交。若在朝官员与内官及侍从互相交结,漏泄事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第三,严禁大臣擅自撤免或私自选任官吏,以防止大臣们任用亲戚,结党营私。对于触犯奸党律条者,处罚十分严厉,仅太祖洪武期间,以奸党罪被杀之官吏就达几万人之多。明朝奸党罪的法律规定,是为了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服务的。它虽然暂时解决了皇帝和权臣之间的矛盾,但对百官的不信任使皇帝只能重用宦官,从而为宦官擅权提供了方便。它反映出封建晚期地主阶级开始走向没落,封建的吏治日益败坏,法律的惩罚内容也日益严酷。
 【考生注意】明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全面走向衰落的时期,这一时代背景在明代法律中多有体现,考生应该对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予以重视。对于奸党罪,《大清律例》全部援用《大明律集解附例》中奸党罪的条款,并有所发展。

39.唐朝时京城长安某人犯有三种罪,三种罪的处刑分别为徒一年、徒二年和徒三年,依据唐律的规定,该罪犯最终将被处以
A.徒二年  B.徒三年  C.徒六年  D.徒三年以上六年以下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唐朝“二罪以上俱发”等的刑法适用原则。答案是B。唐律规定了合并论罪原则。即一人犯数罪,基本上采取“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的原则。如一人犯数罪且被同时发现,判决“以重者论”;数罪相等者,以一罪处罚。如果一罪先被发现而且已经判决执行,后又发现余罪的,余罪轻或相等者,不再追加刑事责任;余罪重则改判,以重罪为准,但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过该原则不适用于赃罪。该原则是比较宽缓适中的,它体现了封建盛世时期的刑罚轻缓与中典治国的精神。
【考生注意】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法律制度是中国封建法律的典范,甚至不少规定对今天中国社会的治理还有相当的借鉴意义,在复习时,不仅要识记唐代的律文,而且要能够实际运用。

40.在官制中实行差遣制的朝代是
A.汉朝  B.唐朝  C.宋朝  D.明朝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宋代的职官制度,答案是C。差遣制最早始于唐代武则天时期。当时,武后广招天下人才,然后派往各地“试官”,但这在当时并没有成为一种固定的制度,而是临时性的措施。经历了五代十国大分裂局面后,重新确立对全国主要地区统治的宋朝,其首要目的就是笼络异己,消除割据,达到中央集权。因此,宋把差遣制确定了一项固定的行政制度。所谓差遣制,是指临时派遣某些官员去执行各种任务。差遣官一般可以绕开铨选授职通常的一套繁琐程序,而由君主直接任命,以完成某些紧急复杂的使命。宋代任官时,使官、职差遣分开,官名只用来表示官位和俸禄的高低,称为“官”、或“职”,而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由皇帝灵活掌握。这样,位居高位的功臣故旧、地方藩镇、遗老朝臣官品虽高,但并不掌握实权,真正操纵权力的是由皇帝直接指派的官员。由于实行差遣,官员经常调动,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官员盘踞一方、权重难制的局面的出现,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政权的稳定。但此种制度也紊乱了官制,使宋代官员数目剧增,极大地加重了国家财政的负担,特别是官员有职无权,一样可以坐等升迁,助长了因循守旧、碌碌无为的官场习气。因此,弊病也是非常明显的。
【考生注意】中国古代,官僚队伍是封建专制制度的支柱,吏治的好坏,关系到国家的治乱兴衰,所以有“明主治吏不治民”之说。在中国封建社会,形成了以法治官的传统,行政方面的立法成就和制度创建十分可观,考生复习时对此应该重视。

41.清朝绝大多数文字狱的罪名确定都是比照律典正文中的
A.谋反  B.谋叛  C.谋大逆  D.大不敬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清代刑法的适用,答案是C。满清前中期,为了巩固政权,扑灭汉族士大夫的反清意识和压制自明代以来兴起的反对封建主义的思潮,清朝以严刑惩罚异端思想,加强思想文化领域的专制。最突出的就是“文字狱”的迭兴。当时,清律典中并没有关于语言文字犯罪的条文,统治者比照 “谋大逆”判罪。所谓“谋大逆”,属“十恶”之一,清律中是这样规定的:“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属政治性犯罪的重要内容,仅次于谋反。“十恶”是直接侵犯皇权和封建统治秩序的最严重的犯罪,是刑事镇压的首要目标,为“常赦所不原”。对于文字狱的审判比附“谋大逆”一条,对语言思想犯罪的打击力度就大大加重了。这样,一案构成,往往全家被杀或灭族。造成“告讦频起,士民畏惧”的恐怖气氛。士大夫因“惧一身之祸”而埋首书斋。清代一度颇具生气的学风,转而为繁琐的考据之学所代替。
【考生注意】“十恶”是指谋反、谋叛 、谋大逆  、大不敬、恶逆、不道、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罪名。考生要掌握它们的具体内容。谋反,意为“谋危社稷”,即企图推翻现行君主政权;谋叛,“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即企图叛国。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及封题错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

42.《大清民律草案》后两编“亲属”与“继承”的起草机关是
A.礼学馆  B.修订法律馆  C.资政院  D.宪政编查馆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清末修律,答案是A。《大清民律草案》是由修订法律馆与礼学馆共同起草修订的。其中前三篇是总则、债权、物权,主要“以模范列强”,即依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典为主,由修订法律馆聘请日本学者松冈义正起起草。后两篇是亲属、继承,由于主要涉及到中国传统,以“固守国粹为主”,由礼学馆负责修订。
【考生注意】法律的近代化是一个十分艰难探索的历程。在这一过程中,传统法文化与近代西方法文化不断进行碰撞、融合,这必然反映到立法里面。清末作为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起始阶段,此时期传统与近代法文化的这种碰撞与交融必定更为突出,因此在其修订的各种法律中,必然是传统与近代西方的法文化并存。

43.根据南京国民政府1932年公布的《法院组织法》,普通法院实行
A.四级三审制  B.三级三审制  C.四级二审制  D.三级二审制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答案是B。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在沿用了民国北洋政府时期的法院组织体系,采用四级三审制。1932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法院组织法》,改为三级三审制。普通法院分阶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一般在县、省辖市设地方法院,在省、首都、特别区、院(行政院)辖市设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设在南京市。
【考生注意】南京国民政府是中国法制近代化极其重要的阶段,此时期,不但制定了近代化的六法体系,还建立起了具有近代性的各项制度。

44.中国近代史上被称为“贿选宪法”的是
A.191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B.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
C.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D.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中国近代宪法立法活动。答案是C。
1923年,掌握北京政权的直系军阀逼迫现任总统黎元洪出京并辞职。为了使自己能当上总统,直系军阀首领曹锟以金钱诱惑国会议员。双方经过讨价还价,国会议员与直系就选票价格(每张选票五千元)和付款方式达成一致。10月5日,曹锟被选为总统,时人讥为“贿选总统”,此次国会被称为“猪仔国会”。曹锟和国会都急于完成宪法的制定,因此,在选举后不到一周时间内,完成了《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时人讥为“贿选宪法”。
【考生注意】清末民国时期,各政权都争相利用宪法作为自己政权合法性的标志,因此,制定宪法活动频繁。要注意各个宪法的内容、特点和区别,以及看清其本质。

45.规定“三三制”原则的宪法性文件是
A.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C.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D.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主要知识点是新民主主义政权的法律制度,答案是D。1941年,中国共产党制定了其抗日战争时期重要的的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由于当时中国社会的主要任务就是取得抗日战争的胜利。因此,中国共产党为了联合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进行抗日,在其施政纲领中规定了“三三制”的民主原则,即各级抗民主政权民意机关及政府机构在人员分配上,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左派进步人士占三分之一,中间人士和其他分子占三分之一。这既保证了共产党在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又有利于吸引其他抗日人士参加抗日民主政权。
 【考生注意】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建立的新民主主义政权所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于1931年11月7日制定,由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934年1月由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作了重要修改。当时,由于全国各地的革命根据地不断涌现,迫切需要制定一个新民主主义的政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适应了这一需要。其主要内容包括:确立苏维埃政权的性质为工农兵专政,组织形式为工农兵代表大会,确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任务是“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兵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国的胜利”,并规定了工农群众的各项基本权利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根本大法,具有根本法与革命纲领的双重性质。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则是于1946年4月颁布的,是解放区中制定的最具代表性的宪法性文件。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则是1948年8月由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它是解放战争后期人民民主政权带有典型意义的宪法性文件,规定了华北人民政府的基本任务及有关各项政策。
二、多项选择题:46~63小题,每小题2分,共36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该小题不得分。
60. 唐朝“六赃中”包括的罪名有()
A 受财枉法         B 监守自盗
C 受所监临财物       D 坐赃
【答案】A C D
【考点分析】唐朝的统治者认识到隋朝二世而亡,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官吏贪赃枉法,吏治黑暗,他们继承了借鉴了以往历代统治经验,把加强官吏管理、严惩违法失职和贪赃枉法的官吏,作为封建法律的一项重要任务,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为此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者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杂律》篇首就“坐赃致罪”设立了专条,用于惩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行为的犯罪,并称一切不法所得为“赃”。唐律以行为人身份、财物性质和获取的手段,将该类犯罪分为受财枉法 、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六类,均称为六赃罪,除前五种外的所有赃罪均可归入坐赃,其中受财枉法 、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及坐赃,用于惩治贪赃官吏。所谓受财枉法是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所谓受财不枉法物是指虽然未枉法裁判,但是收受了行贿人的财物,所谓受所监临财物是指官吏非法收受所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的财物。所谓坐赃是指“非监临主司,因是受财,而罪有此赃,故名坐赃之罪”。意思是指官吏非职务之便,接受不应当收取的他人财物,所谓强盗和窃盗分别是以暴力手段或者秘密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手段,以上六种罪名,前三项,一般指官吏而言,故均在《唐律职制》律,而强盗、窃盗在《贼盗律》中,坐赃致罪在《杂律》中;所谓监守自盗,是指身为监临主守而窃盗自己监管财物的行为,不属于六赃中的罪,故选A C D.
【考生注意】唐朝关于六赃的规定体现了唐朝统治者以重刑澄清吏治的决心和严惩贪官、威慑他人的立法意图。六赃之罪名的划分有合理进步的一面,同时“以赃论罪”又有偏重赃值,忽视实际危害程度的一面。

61. 下列关于宋朝法制的表述正确的有()
A 《宋刑统》在体例上取法唐末的《大中刑统》和五代的《大同刑统》
B  编敕编例成为重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
C  “重法地法”是北宋制定的刑事特别法
D  审判制度执行鞫谳分司制
【答案】A B C D
【考点分析】宋初沿用《显德刑统》(即大周刑统,五代后周的法律汇编),因其“科条繁浩,或有未明”,诏令窦仪等人重新修订,建隆四年七月完成,太祖制定颁布《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共12篇502条,乃“模印颁行”,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刑统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唐末的《大中刑统》和五代的《大同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宋刑统颁布以后,虽经数次驳议但改动较少,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具有“丽刑名轻重”、“比事依条断遣”效力是敕而不是刑统。这是宋朝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强化在立法上的体现。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以及特定的区域所颁发的诏令。基于敕的大量颁布而进行经常性的编制活动是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也是宋朝立法特点之一。所谓编敕是把更多的散敕加以汇编,经过皇帝批准颁行后,便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此种活动称为编敕,自太祖以后各朝皇帝具有频繁的编敕活动,而且国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宋朝所编敕令格式占法典总数的80%以上。编例也是宋朝主要的法律形式和立法活动,是指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或者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前者称为条例,后者称为断例。
有宋一代社会矛盾尤其是阶级矛盾不断激化,社会危机不断加重,统治者出于强化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出发,对危害社会治安的和国家根本利益的“贼盗犯罪”,宋仁宗于嘉佑七年,于常法之外首立“窝藏重法”,以惩治盗贼之法惩治窝藏犯,该法适用于特定地区的刑事特别法,该法的出现是中国刑法史上的一大变化,对宋以后的封建刑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以惩治盗贼之法惩治窝藏犯的同时还京畿诸县划为“重法地”,凡在重法地犯贼盗者,加重处刑,宋神宗(熙宁四年)通过编敕修改了贼盗重法,扩大了重法适用地区,自哲宗时重法地已占全国二十四路的71%,重法地法的推行实际上是非常之刑,基本代替了宋刑统中的贼盗律,不仅加重了对盗贼犯罪的处罚而且打破了正常的法律秩序,对封建后期的刑罚制度产生消极影响。此外宋代审判制度富有特色,其表现为——“鞫谳分司”,即实行审判分离的制度,前者称为鞫司,负责审问案情,后者称为谳司,负责检法量刑,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保障审判质量,故本题全选。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宋代立法和司法制度特点,“宋刑统”的“律敕合编”、编敕编例活动、重法地的刑事特别法以及“鞫谳分司”的制度体现了宋朝统治者强化中央集权、加强封建专制的立法指导思想。

62.清朝制定的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专门法律包括()
A  西宁番子治罪条例      B 蒙古律
C  钦定八旗则例       D  回律
【答案】A B D
【考点分析】清王朝是统一的多民族封建政权。为了巩固辽阔的疆域,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合加强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统一的司法管辖,清政府除了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法典外还专门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少数民族和民族事务的、适用于各少数民族的专门法规,如《西宁番子治罪条例》、《蒙古律》、《回律》和《苗律》等,《蒙古律》共12卷209条,是清政府于乾隆六年制定的适用于蒙古族居住地区的立法,是关于一部行政、民事、刑事、军事、司法各程序各方面的民族法规,《西宁番子治罪条例》是青海地区少数民族法规的组成部分之一,主要规定刑名和处理犯罪的司法程序;《回律》是适用于维吾尔族的专门立法,对于维族地区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都作了专门规定;尤其是对维族地区的宗教管理和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了具体规定,它对于清朝治理回部,稳定边疆具有重要的意义。以上属于清朝少数民族法律的组成部分,故选A B D 。则例是清朝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清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一般则例和特别则例,特殊则例是指就各部所管辖的特定事项而制定的行政规章,如“钦定八旗则例”。
【考生注意】清朝民族区域立法是整个立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法规对于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以及加强中央政府同民族聚居地区的联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63.规定采用责任内阁制的中华民国时期的宪法性文件有()
A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B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C  《中华民国宪法》   D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答案】A D
【考点分析】“天坛宪草”又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于1913年11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由于该委员会主要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起草活动,故称这部宪法草案为“天坛宪草”。共11章113条。这部宪草采用了资产阶级的宪法的形式和原则,肯定了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共和国。在政权体制上,“天坛宪草”继续肯定了临时约法中的责任内阁制,行政权利实际由总理和各部部长行使,总统仅处于虚权国家元首的地位。但是“天坛宪草”有很大的妥协性。由于该宪草束缚了袁世凯的权力,他下令解散国会,“天坛宪草”未及公布就成了废纸。《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它虽然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一部政府组织法,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因为它确定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所以可以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文件,虽然在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备,但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共和政体,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临时政府为统治制共和政体。它宣告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近代宪政史上真正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分七章56条,它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体现出3个特点,一:削弱了总统权力,将统治制改为责任内阁制;二 :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增强了治衡力量,加强了对总统的监督;三 :扩大了及其严格的修改程序。《中华民国宪法》实行五权分立的宪法原则,在形式上采用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力受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的制约。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近现代历史上几部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中规定的政体,请注意其历史沿革、变化并比较它们的特点。
三、简答题:64~66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66.简述《大清新刑律》的特点。
【答案要点】大清新刑律原称《钦定大清刑律》,由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日颁布,原定宣统五年施行,但因清朝灭亡而未及施行。它是清末法制改革中制定的最重要的新型法典之一,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大清新刑律》是一部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法典。在编篡体例上,法典采取了近代西方刑法典的模式,分为总则和和分则两个部分,在内容上,不再纳入民法、诉讼法等方面的内容,突破了传统法典诸法合体的形式,是一部纯粹的刑法典。(2分)
(2)新刑律在刑罚上抛弃了传统的封建五刑制度,采用新的刑罚制度,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包括罚金、拘役、徒刑、死刑,从刑则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2分)
(3)新刑律在一定程度上抛弃了传统的刑法思想和原则,采纳了西方近代刑事法律思想原则和术语。如采纳罪刑法定而删除比附制,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代替封建等级特权,删除了八议、十恶等罪名,引进了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2分)
(4)《大清新刑律》的《暂行章程》中,保留了不少传统的刑法规则。新刑律修订过程中,礼教派对其进行了多次的诘难,从而引发礼、法之争。新刑律是两派妥协的产物。因此,在刑律中,保存了许多封建性的东西。如,在新刑律正文后增补具有浓厚宗法伦理色彩的《暂行章程》五条,其中保留了一些亲属相犯之类的封建性条款。(2分)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清末修律时的刑事立法。
【考生注意】要注意区分《大清新刑律》和《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是一部仿照资本主义国家刑法体例,掺和中国封建旧律修订而成的一部近现代法典。虽然,出于国情和统治阶级利益的考虑,其中保存着不少的传统刑法的原则和内容,但它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开始瓦解,是清末修律的代表作。它对中国的法律近代化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民国初年,北洋政府还批准援用此法典。《大清现行刑律》是1910年5月颁布,于大清新刑律制定施行之前暂行适用的过渡性法典。它是由修订法律馆(起先是由刑部)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作局部删改调整而成,共36卷,389条,附例1327条,并附有《禁烟条例》12条和《秋审条例》165条。现行刑改变了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目的体例,将律文分为三十门,并将如继承、户婚、田宅等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来,不再科刑,以示民、刑区分。同时以罚金、徒、流、遣、死代替原来的五笞、杖、徒、流、死五刑,并废除了了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但总体说来,现行刑律只是对《大清律例》所作的局部和形式上的修改,它还保留了诸法合体,律例合编的体例以及诸如“十恶”等封建法律内容,因此,它并不是一部近代意义的刑法典。
四、分析题:67~69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69.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唐律疏议•名例》
问题:
(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律的什么原则?其历史渊源是什么?
(2)适用这一法律原则时有何例外?为什么?
(3)唐律这一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案要点】(1)文字反映的是唐律同居相隐不为罪的法律原则或亲属犯罪容隐或亲属相隐原则。(2分)
即在一定的血亲范围内,法律规定允许互相隐罪甚至向亲属泄露案情,通风报信,使犯罪者得以逃亡,而不予以制裁或减轻处罚,同样,部曲、奴婢,虽无服,也要为主人隐罪。
这一原则是以儒家的“父子相隐”思想为渊源,是对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继承和发展。(2分)
(2)唐律规定“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即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三种政治性的严重犯罪,不得适用此律。(1分)
原因在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不是一般犯罪,而是直接危及国家统治和政权巩固的重大犯罪。因此,在忠、孝不能两全时,维护封建统治便被置于首要地位,亲情必须让位于法律。(2分)
(3)唐律这一规定,是儒家学说入律和唐律以礼为准绳的突出表现,其宗旨是在不危及国家统治秩序的前提下以法律来维护封建纲常伦理和封建家长制。(3分)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唐代的刑法原则。孔子曾经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仁孝思想。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直接把这一思想引入律典之中,“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代定罪量刑的原则。汉宣帝地节四年规定:“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这一原则为以后历代封建法典所继承,到唐代扩大了相隐的范围,发展成为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
【考生注意】以家族本位、重视伦理道德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秦汉时期,封建家族伦理法开始形成,到隋唐走向完备。《唐律疏议》完成了引礼入法的进程,实现了礼法的高度融合,是家族伦理法成熟的标志。无论其立法精神、立法原则,还是其法律条文的内容、司法实践,都体现了强烈的家族本位的特征。对此考生应予以高度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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