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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综合课法制史试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26 15:44:04

 

单项选择题
9. 据《左传•昭公六年》载:“周有乱政,而作(    )”。
    A.禹刑       B.汤刑      C.九刑     D.吕刑
【答案】 C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周朝的立法状况。西周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包括制定周礼和编定刑书。其中刑书主要包括“九刑”和《吕刑》。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周朝初年制定的刑书,《左传•昭公六年》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逸周书》中说“太史箧刑书九篇”,或指九刑,其具体内容已不可考;二或是指西周的刑罚,即墨、劓、剕(刖)、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其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生注意】禹刑成于夏朝,《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不是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即大致为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汇集而成的习惯法。汤刑成于商朝,《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法律是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吕刑”是西周穆王为革新政治,命令当时吕国的诸侯兼周王朝司寇的吕侯所作,它是一部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法律文献,通篇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10.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铸刑书     B.竹刑      C.法经     D.秦律
【答案】 D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战国时期法典编篡体例的变化。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名称先后历经“刑”、“法”“律”等变化。夏、商、西周时期,法律称为“刑”,如九刑、吕刑;春秋中后期,新兴地主阶级为反对奴隶主贵族的法律特权,要求以“平之如水”的“法”代替“有差等”之“刑”,以强调法律的公平与正直。于是刑改称为“法”;但到战国时期,随着封建法律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经验的进一步积累,人们已不仅仅满足法的公平性,进而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要性。于是商鞅“受《法经》以相秦”,在变法过程中改法为律。所谓“律”,最早指定音的竹笛,转指音乐的旋律,节拍,节奏,具有稳定、恒常、和“均布”之义。“律者,罚罪也。”以律代法,目的是更突出强调法律规范的刑事性、普遍性、经常性、必行性,使之具有“范天下之不一归于一”的功能。自此以后中国古代的法典基本上都以“律”命名。因此以律为名的成文法典应是战国之后商鞅主政的秦国所颁布的秦律。
【考生注意】 铸刑书是春秋时期郑国的立法活动,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竹刑是春秋时期郑国大夫邓析私刻的法律规范。《法经》是我国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为李悝所作。但三者都不是以律为名。

11.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称作(    )。
    A.大理      B.大司寇    C.廷尉     D.大理寺卿
【答案】 C
【考点分析】 此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秦汉时期的中央司法机关。秦统一六国以后,在皇帝之下,设立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其长官称为廷尉,属九卿之一。《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廷尉,秦官,掌刑辟”,即掌管皇帝直接交办的刑事案件的审判,也即掌管诏狱的审理工作,并审理全国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除廷尉外,御史大夫也掌握一定的审判权。两汉时期,中央最高司法机构及最高司法长官虽一度更名,景帝中元六年曾更名为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称廷尉,哀帝元寿二年又改称大理,至光武帝时复称廷尉,但其职能并没有大的变化,仍是处理皇帝直接交办的诏狱和复查或审理地方移送廷尉的重大疑难案件和上诉案件,不过增加了监禁重罪囚犯的职责。而且,此题所问的是秦汉两朝,所以选C。
【考生注意】 考生注意中国各个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沿革、变化,在中央司法机关及其最高司法长官的设置上,历代有着继承,又有创新。夏朝中央司法机关称为大理,商、周则为大司寇,到秦朝改设廷尉,掌管司法,魏晋南北朝北齐时正式改廷尉为大理寺,唐时以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为中央司法机关,其中大理寺是中央最高的审判机关,刑部则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除掌司法政令外,还复核大理寺流刑以下及州、县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御史台则既是中央监察机关,又是负责法律监督的三大司法机关之一。宋代则以大理寺、刑部和审刑院为其中央司法机关,同时以御史台为中央法律监督机构。元朝取消了大理寺,中央司法机关为大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宣政院;明清时恢复了大理寺,并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这样中央司法机关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简称三法司。其中刑部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掌复核,降为慎刑机关。都察院不仅负责中央行政监察,也担负中央法律监督的职责。到清末修律时,刑部改称法部,只掌司法行政,大理寺改称大理院,成为中央审判机关,同时废除都察院,设立各级检察厅。

12.中国古代把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文之首的法典是(    )。
    A.秦律       B.汉律      C.曹魏新律   D.北齐律
【答案】 C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三国时期的法典编篡体例的变化。三国魏明帝时期,鉴于汉末法律过于庞杂,于是下诏改定刑制,命陈群、刘劭等大臣“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新律》是曹魏一代的国家基本法典,一般又称为魏律,它总结了前代各个时期的立法成就和经验教训,不仅在法律内容上有重大进展,而且在法典编篡体例形式上有重大突破,将《具律》一篇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具律》类似于近代刑法总则部分内容。从李悝制《法经》后,《具律》始终位居第六篇,也能起到指导分则各篇的作用。萧何制《九章律》也采用这一体例。其《具律》虽作为总则,但篇目既不在全篇之首,也不在其后,显然不符合律典篇章体例结构的正常顺序。曹魏《新律》改“具律”为“刑名”,并将其位置提到律文之首,改变了原来既不在其始,又不在其终、不规范的弊病,突出了其作为律典总则的地位与作用,是中国刑事立法技术的一大进步。
【考生注意】 考生注意律典总则发展的沿革。战国时期,李悝在魏国进行变法运动,为了保证变法的顺利进行,李悝在考察各国成文法吸收其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法经》六章。《具法》是其第六篇。《具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法典总则作用。《法经》的此种编排体例被后世沿用,并不断地完善。汉朝的《九章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兴、厩三篇,使得《具律》的位置位于律中。《魏律》改具律为刑名,置于律首,使法律编纂体例更加科学,西晋《泰始律》将《刑名律》分为《刑名律》和《法例律》两篇,南北朝时《北齐律》又将《刑名律》和《法例律》合并,其中“刑名”取其“名”,“法例”取其“例”,合为《名例律》,置于律首。自此,我国的封建成文法典都以《名例律》命名,并一直沿用到清朝。

13.《唐律疏议》的重要指导思想是(    )。
   A.明刑弼教   B.明德慎罚    C.德主刑辅     D.德本刑用
【答案】 D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唐初统治者“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对封建法制建设十分重视,并对立法的指导思想进行了反复的探讨和反思。唐初统治者顺应了自汉魏以来法律儒家化的潮流,继受了儒家的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将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唐律疏议•名例》明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这一思想既强调治理国家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又强调德礼和刑罚在实施政教中的关系是“德本”、“刑用”。因此本题答案是D。
【考生注意】以礼为主,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占统治地位的主导法律思想。早在西周初年,周公旦就提出了 “明德慎罚”的思想,指导西周的法制建设。至西汉时期,大儒董仲舒提出完整的“德主刑辅”的理论体系,改“民本”为“君本”,得到了武帝的确认,后来逐渐发展成为国家立法的指导思想。唐朝统治者把这一理论发展到“德本刑用”的高度,推进了唐朝的封建法制建设。由于社会历史阶段的变化,明太祖朱元璋时,开始推行重典治国,于是强调传统的“明刑弼教”,以其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明刑弼教”重在明刑,以刑辅教,偏离了传统的德主刑辅的精神,反映了封建社会开始走向衰落。清朝则以 “尚德缓刑”为其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14.宋朝为加强中央司法机构的控制,在皇宫中设立(   )。
A.大司徒   B.《宣政院》    C.大理院     D.审刑院
【答案】 D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宋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宋朝初期沿用唐制,中央三大司法机关仍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伴随着封建集权基本国策的实施,为了进一步加强皇帝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太宗淳化二年(991年)在宫中增置审刑院,由皇帝指派亲信大臣或高级官员出任长官知院事,职责是受理大理寺上报案件,复核大理寺所裁断的案件,并监督刑部的复核工作,实际上是代表皇帝控制司法,侵夺了大理寺与刑部原有的权力。在这种模式下,全国各地上奏中央的案件,均先送审刑院备案,再交大理寺审理,刑部复核之后,在返回审刑院,由知院事或其属下的详议官写出书面意见,奏请皇帝裁决。除审刑院外,宋初还设置了制勘院和推勘院等临时性审判机构。这种司法机构的多元化虽然有利于皇帝直接操纵司法,但其所造成的机构重叠、职权重复,使得司法程序更加混乱。因此,审刑院最终于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被撤消,其职能划归刑部。
【考生注意】 司徒是西周时期官职,“掌建邦土地之图与人民之数以佐王安扰邦国”,即掌农田图籍和人民户口与教化。西汉哀帝元寿二年,改丞相为大司徒,确立了三公制。东汉光武帝时,大司徒改称司徒,掌管民事。宣政院则是元朝最高宗教管理机关与宗教审判机关,主管重大的僧侣案件和僧俗纠纷案件。大理院是清末司法改革中由大理寺变更而来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15.明初皇帝朱元璋亲自制定的刑事特别法律是(   )。
  A.《大明律》   B.《明大诰》  C.《明会典》  D.《问刑条例》
【答案】 B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明朝的立法活动。“大诰”乃“陈大道以诰天下”之意,原是《尚书》中的一篇,记载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明太祖朱元璋在经历了元末农民大起义之后,鉴于元末法治不存的局面,奉行“刑乱国用重典”的治国思想,因此,在颁布了基本法典《大明律》之外,朱元璋为防止“法外遗奸”,又创制了四篇统称为《大诰》的文告。《大诰》是朱元璋亲自审理案例的汇编同时附加因案而下发的训导训令所组成,包括《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其效力在律之上。《大诰》打击的重点主要为贪官污吏和不法豪强,所规定的刑罚极其严酷,其绝大部分处刑都超过了《大明律》的标准。是带有刑事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
【考生注意】 《大明律》是明朝颁布的成文法典,带有国家大法属性,不是特别法;《明会典》主要是明代行政法律的汇编,不是专门的刑事法典;《问刑条例》是开始于明孝宗弘治年间统一修订的判例汇编。朱元璋在《大明律》完成之后,认为该法积三十年之经验而成,已臻于完善,因此在临死前特作遗训,此后不得稍有更改。但社会政治生活不断发展,律文变得不适应现实的需要。至明中叶后,律典已经颁行近百年,与现实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因此,明政府开始修订《问刑条例》以补律典之不足。通过制定和修订《问刑条例》,及时对《大明律》过时的条款作出修改,并针对当时的社会问题适时作出新的补充规定,既维持了律典的稳定,又有利于法律的实施。但到后来,因审判官吏舞文弄法,凭借例的灵活性,随意处断,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以例破律”的恶劣后果。

16.1911年清末政府公布的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是(   )。
 A.《大清律例》  B.《大清现行刑律》   C.《大清新刑律》   D.《暂行新刑律》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清末的刑律修订,答案是C。
1911年1月25日,清政府公布的《大清新刑律》(原称《钦定大清刑律》是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共53章,另附《暂行章程》5条。与《大清律例》和《大清现行刑律》相比较,《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了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并将法典分为了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因而使其成为了一部纯粹的刑法典。此外,《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并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术语,如罪行法定主义原则,人人平等原则,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等。因此,《大清新刑律》属于近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体系开始解体和近代法律体系的诞生,是清末法律改革的代表作。它对以后中华民国的刑事立法也产生了长久的深远的影响。
【考生注意】《大清律例》是清代的基本成文法典;《大清现行刑律》是1910年5月颁布实施,于《大清新刑律》制定施行之前,暂时适用的过渡性法典。它是由修订法律馆(起先是由刑部)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作局部删改调整而成,共36卷,389条,附例1327条,并附有《禁烟条例》12条和《秋审条例》165条。《大清现行刑律》改变了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目的体例,将律文分为三十门,并将如继承、户婚、田宅等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来,宣布不再科刑,以示民、刑区分。同时以罚金、徒、流、遣、死代替原来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并废除了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但总体说来,现行刑律只是对《大清律例》所作的局部和形式上的修改,它还保留了诸法合体,律例合编的体例以及诸如“十恶”等封建法律内容,因此,它并不是一部近代意义的刑法典。《暂行新刑律》是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颁布的。北洋政府成立之初,来不及制定新的刑事法典,因此,乃在原《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对其稍加删除而成。在内容上除删除、修改与民国相抵触的条款外,其篇章体例与《大清新刑律》并无变化。

17.中国近代史上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的第一部宪法草案是(   )。
  A.《钦定宪法大纲(草案)》        B.《重大信条十九条》        C.《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     D.《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民国时期的宪法制定。答案为D。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后,资产阶级革命派为实现“法律制袁”目的,1913年4月成立第一届国会,继而于1913年7月12日成立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拟订《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天坛宪草”)。1913年10月31日,该草案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时期是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体现了国民党等在野派势力通过制定宪法来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但也因此为袁世凯所不容,1914年1月国会被袁世凯解散,天坛宪草也因此成为废纸。
【考生注意】此题易误选为C。《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系于1912年3月8日由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三读通过的带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18.中国近代史上确立“民商合一”的民法典编纂体例的政权是(   )。
 A.清末政府   B.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  C.中华民国北京政府      D.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南京国民政府的民商立法问题。答案是D
【考点分析】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分为“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两种模式。世界上最早确立“民商分立”体例的国家是十八世纪路易十四年代的法国。到1901年,瑞士将商法订入民法典内,首创民商合一制。中国在清末及北洋政府时期,都采用民商分立制,分别编定民、商法草案。1929年,顺应国际上“民商合一”的立法趋势,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决议,将以往“民商分立”的原则改为“民商合一”原则,指导民法典的编纂。其变更理由是:中国自古以自然经济为主,未形成独立的商人阶层,无须单独为其规定商法;商法与民法界限不清,重复规定有碍适用等等。因此,南京国民政府在编纂上总体上采用了民商合一的体例,把商法的相关内容汇入民法典,民法典不能融入的商法内容,则作为民法关系法附于民法典后。不宜于民法统一规定的,如公司、票据、保险、海商、银行等事宜,则由单行商事法规加以规范。
【考生注意】“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何种立法体例更适用于中国至今仍是民法学界争议不断的热点问题,尚没有统一结论,考生注意理清该问题的历史脉络。
三、判断题(判断下列各论断的正误,正确的将答题卡上的字母A涂黑,错误的将答题卡上的字母B涂黑。每题1分,共23分)

40.西周的大司寇是周天子的“六卿”之一。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答案是A。
西周时期,在周王之下,中央的最高司法长官称“大司寇”,是周天子的“六卿”之一。大司寇掌管建国之三典,辅佐周王全面处理法律、司法事务。因此本题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司寇是中国古代法官的名称。据《礼记》载,相传夏商已有司寇的官职,掌管治安刑狱。周朝有大司寇和小司寇,大司寇掌建国之三典,辅佐周王“刑邦国,诘四方”,是中央最高司法官,除负责司法事务外,还负责制定和修订法律。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掌管全国狱讼,即 “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秦时废司寇而称廷尉。后世以大司寇为刑部尚书的别称,侍郎则称为少司寇。
另外,司寇还是秦汉时期的一种刑罚名称。指将犯人派往边地瞭望敌情并服劳役,以此防御敌寇入侵。

41.西周的“傅”即债券,债权人执右券。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答案为B。
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关系发展,有了关于借贷契约的规定。傅是契约的一种形式,一般使用于借贷关系中。傅,是西周时的债券形式,方式是在一竹简的正面、反面都书写上一大字,然后一分为二,称为“别”。在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持左券,债务人持右券。发生纠纷时,司法官以此为凭审理有关债务、债权纠纷。所以本题的说法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民事法律规范是在私有财产的形成以及财产流转和商品交换的基础上产生的。在我国古代,虽然没有成文的民法典,而且民法内容都附于刑法典中,但是,在中国古代,很早就有调整民法关系的民事法律规定,西周时债权法就较为发达了。出现了质剂和傅别两种契约形式。质剂适用于买卖关系,凡奴隶、牛马等大宗交易使用较长的契券,称为“质”;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则使用较短的契券,称为“剂”。傅别则适用于借贷关系,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42.“梏”是加在脚上的木制刑具。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是中国古代刑具制度。答案是B。
在古代,为了惩罚犯人和防止犯人逃跑,一般都会给犯人戴上刑具。这些刑具多为木制的。梏,是古代的一种刑具,商代时已经使用,用来限制罪犯的双手,因此,本题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梏”一般与“桎”连用,商代时已有。《说文解字》:“梏,手械也,所以告天;桎,足械也,所以质地。”即,梏,是用来限制罪犯的双手的刑具,桎,是加诸于罪犯双脚的刑具。

43.决事比是汉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
 【考点分析】 本题考查的是汉朝的法律形式。答案是A。
决事比,汉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机关用以比照判案的判例或判例汇编。汉朝时,凡断案成文法没有明文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需要变通或修改的,可以比附近似的条文,上报皇帝定案。这种判例,汇编后再奏请皇帝批准,称为“决事比”,对解决同类案件具有法律的效力。这种法律形式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在当时被广泛使用。
【考生注意】 中华法系具有独树一帜的特点,即将成文法与判例法结合使用,成文法典解决全国统一司法适用问题;判例则解决灵活性与个案性的问题。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为用。故不同于大陆法系只注重成文法典,而否认判例法效能;也不同于英美法系只注重判例法而不承认成文法典的效能。中华法系以成文法典作为法律的主要形式,但判例作为一种辅助法律形式,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作用始终没有抛弃。相反,从秦汉时期开始,历朝明确认可判例的法律效力,并开展对判例法的研究活动。先秦时期,判例法就已萌芽,如在商代,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便已出现比照先例予以处罚的情况;到了西周,出现了表示判例的“御事”等用语;至春秋战国时代,判例的运用进一步频繁,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影响也更为扩大,《左传》和《国语》等文献中曾多处记载了这些运用判例的事件。判例法的正式出现,是进入秦汉时期审判组织发达和诉讼活动规范化以后的事情,秦代的廷行事就是判例,汉代进一步发展出引经决狱和决事比。到封建社会末期,判例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清代的例甚至取代律的地位。

44.三国时的《魏律》与南北朝时的北魏律均为18篇。
【考点分析】本题材考查的知识点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编篡的变化,答案是B。
魏明帝时,鉴于汉律令过于繁杂,乃命陈群、刘劭等增删旧“科”,参酌《汉律》,撰《新律》十八篇。这是三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立法成就。北魏建国后,孝文帝为了加快封建化进程,学习中原先进的文化和法律制度,于是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南朝各律,经过“综合比较,采精用宏”,多次编篡法典,最后修成《北魏律》20篇,在刑名、罪名和刑罚原则方面都有新的发展,是集前代律典之大成,为隋唐律典的渊源。因此本题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重要的发展时期,此时,许多的法律制度开始成熟定型,并成为隋唐法律的渊源。因此,此阶段的法律制度应当予以相当的重视。

45.唐律规定死刑斩刑减一等,是减为绞刑。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唐朝的刑罚制度,答案是B。
唐朝时期,封建五刑已经定型,形成了比较科学的刑罚体系。唐律规定五刑共二十等,即笞刑五、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死刑二。在通常的刑罚之下,律文所称在某罪上加、减若干等,是指在某一刑罚种类等级上下推算。如“犯杖一百,应减一等,决杖九十。”但唐律《名例》律又规定:“惟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也就是说,斩、绞两等死刑和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流刑在加、减刑罚时都分别只作为一等计算。疏议中的解释是:“假有犯罪合斩,从者减一等,即至流三千里。或有犯流三千里,合例减一等,即处徒三年。”因此,按唐律死刑斩刑减一等,应为流三千里,而不是绞刑。
【考生注意】唐代的五刑制度使封建刑罚制度正式确定下来,而且,唐代五刑无论是在刑从轻到重的排列还是在死刑、流刑分别作一等加、减定罪量刑的慎刑思想等方面,都比前代更加科学和完善,体现了唐代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也反映了唐代立法技巧的进步和科学。

46.元律规定重大案件不得夜审。这一观点是正确的。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元朝的司法制度。答案是B。
元代司法制度既承认刑讯逼供的合法性,给予司法官员相当的司法权,同时又对其进行限制。元代法律规定,除去重大案件外,不得夜审,除非强盗等重罪,不得使用酷刑。这既是对司法官员非法刑讯进行预防,以保证审判的公正、公开进行,同时又反映了元代以国家、集体利益至上的思想,对于危害社会的重大犯罪案件,在白天审案不能结案时,允许夜审,从而保证案件审判的连续进行,以利于突破案犯的心理防线,使其最终交代罪行,从而早日审结。在此之前,也曾出现过许多夜审的传统,如秦始皇曾白天审案,夜间写判词;宋太宗曾有白天夜晚连续审讯王元吉投毒害母的冤案的情况,元代的此一法律规定也是沿续了这一传统。
【考生注意】元代法律制度既有承袭传统法律的一面,又有独具特色的一面,应当予以注意。

47.《大清商律草案(志田案)》共五篇,其中没有《破产律》一篇。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是清末修律。答案是A。
1908年10月,修订法律馆聘请日本法学者志田钾太郎,按民商分立国家单独编篡商法典的原则,会同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该草案5编,内容依次为总则、商行为、公司律、票据法、海船律,共1008条。其中并没有破产律。但该草案因在内容上直接抄袭日本、德国等国的商法,于国情并不十分相合,因此农工商部提出修改意见。但是修改草案还未及审定,清朝已经覆亡。
【考生注意】二十世纪初,清廷为了实现自救,放弃了传统的重农思想,鼓励民间创办实业。为了适应迅速发展的商业事务的需要,清廷十分注重修订商律,新政期间,先后修订了一些单行商事法规和《钦定大清商律》和《大清商律草案》等。《钦定大清商律》是在1904年颁行的,包括了《商人通例》和《公司律》两部分,是中国法律史上第一部独立的商法。清廷曾经两次修订有关破产的法律。一次是在1906年,仿照日本破产法制定了《破产律》,共9章,69条。但由于该律部分规定在实施中存在争议,最后被废止。1907年,修订法律馆又聘请日本学者松冈正义起草了《破产律草案》。但未经审定,清朝已经灭亡。

48.《中华民国约法》取消了责任内阁制。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北洋政府时期的宪法性文件。答案是A。
 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以后,当时实行的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责任内阁制,袁世凯在许多方面还受到牵制,因而对《临时约法》十分反感,处心积虑地予以废除。1914年5月,经过袁世凯的操纵,北洋政府颁布《中华民国约法》这一宪法性文件,共10章68条,史称“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废除了《临时约法》规定的责任内阁制,改行总统制,赋予大总统极其广泛的权力。《中华民国约法》的出台,也标志着资产阶级革命党人以法律维护辛亥革命成果的努力的最后破产。因此,本题回答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约法》容易发生混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在南北议和即将成功,孙中山依议即将辞去临时大总统职位,而由袁世凯接任的情况下,资产阶级出于对袁世凯的不信任而由临时参议院通过的。由于当时革命党人企图以法律手段防止袁世凯专权而违背民主原则,因而在临时约法中将原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并相对扩大参议院职权,将临时大总统置于国会监督之下,以此限制总统专断。所以,《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约法》明显的差别就是前者规定中华民国实行责任内阁制,而后者规定实行总统集权制。
此外,应当注意,《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约法》两者体现了在社会转型时期,资产阶级革命派与袁世凯势力集团围绕政权所展开的激烈斗争。革命党人试图通过《临时约法》约束袁世凯、保卫辛亥革命的成果,而袁世凯处心积虑地要撕毁《临时约法》以期制定《约法》,为其称帝扫平障碍。

49.民国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配偶不得自诉。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原则。答案是A。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是中国法制走向近代化的重要阶段。但由于中国社会当时还处在转型时期,社会还有着传统封建法律意识的浓厚影响,南京国民政府作为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表,在其法律体系中,虽然引进了大量资本主义的法律思想和原则,但许多方面还体现了封建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在诉讼立法方面,民国政府在一定程度上采纳了资产阶级的诉讼原则,如公开审判制度等,但其中传统的因素也还存在。如规定“对于直系尊亲属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诉”。这一法律规定,既是传统的“亲亲得相首匿”伦理立法思想的体现,它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诉权,与古代无讼、息讼的传统又不无继受。
【考生注意】 南京国民政府在关于自诉权的有关限制,除了文中的规定外,还有 “同一案件经检察官终结侦查者,不得再行自诉”和凡法定的“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已不得为告诉或请求者,不得再行自诉”等规定。
五、分析题
54、阅读下面文字,分析清末《钦定宪法大纲》的实质。“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立法、行政、司法皆总揽于统治大权,故一言以蔽之,宪法者所以巩固君权,兼以保护臣民者也。”1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剖析《钦定宪法大纲》的实质。
(1)光绪三十四年,清政府迫于内外多重压力,仿照日本明治宪法,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亦称《宪法大纲》,共计二十三条,由“君上大权”和作为附则的“臣民权利义务”两大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以宪法的形式第一次确认了君主立宪的政体,规定皇帝在宪法范围内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在“法定”范围内享有言论、出版、著作及集会结社的自由,并承担相应的义务。(2分)
(2)题中文字是对皇权的具体规定:大清皇帝永远是大清帝国的合法统治者,并永远得到臣民的尊重和拥护;皇帝的神圣尊严,不能受到任何侵犯;君主拥有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各个方面的权力。总之,宪法大纲要巩固君权,同时兼而保护臣民的权利,宪法的首要作用是保护君权,其次是保护臣民。(2分)
(3)《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表明了清政府在多重危机的冲击下实现自我拯救的意图,在主观上有欺骗性的一面。其内容和步伐不太令人满意,但此举在客观上顺应了中国历史发展方向,成为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性意义的法律文件,,其中关于皇帝权力的行使不得超过宪法的范围及对臣民权利义务的规定,开创了中国宪政运动的先河,对于启发民智,培养民众近代法律意识,推动中国资本主义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3分)
(3)但是,《钦定宪法大纲》的缺陷也是十分的明显,最突出的就是皇帝专权,民众权利较少。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大纲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精神。所以,大纲的宗旨在于以宪法的形式巩固君上大权,希望通过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绝对权力,以继续维护满州贵族的统治。这从本题的条文中清楚地的体现出来。(2分)
(4)《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多少带有欺骗的性质,但它又表露出了清政府的愚昧和顽固。它既不想改变皇帝万世一系的目标,也不愿意赋予臣民以权利。因此,公布以后,立即受到了社会各种势力的批评和反对,最终使清政府的统治陷入更严重的危机之中。(1分)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的是《钦定宪法大纲》的实质。从本质上看,《钦定宪法大纲》是既是清末统治者借以维护其摇摇欲坠的统治而使用的一种工具,但是另一方面它也是中国宪政的起点,有着积极的历史意义。考生在回答此分析题时,不能只分析或只偏重于分析该“宪法”的实质而忽视其正面的意义。当然,由于《钦定宪法大纲》的实质是其主要方面,所以考生应当在其实质上多下笔墨,这是回答此分析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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