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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综合课法理学试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26 15:43:56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

1.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区别在于( )
A、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B、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义务则是由法律规定的;
C、权利对于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义务则因人而异;
D、权利应当享有,义务可以放弃;
【答案】 A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  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区别
【考点分析】   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义务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法律责任。公民的权利是否行使,取决于公民个人的意愿,公民既可以享受,也可以放弃。公民对义务的履行不得取舍,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公民对国家或社会以及他人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区别在于: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权利体现自主性,义务体现强制性。
四、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简述法的指引作用的种类。
【答案要点】   指引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起到导向、引路作用。其对象是每人自己的行为。法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它不同于个别指引。个别指引是通过一个
具体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进行指引,个别指引虽然针对性强、很具体,但完全依赖于个别指引,则存在这样一些缺点:在时间、精力和经济上会带来浪费;不适应系统化的社会管理需要;偶然性、个别性因素太大,缺乏统一性;缺乏确定性、安全感,因而容易导致人们的不稳定心理,等等。规范指引虽然很抽象,存在针对性弱的一面,但是它能克服个别指引的上述缺点。它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率的优势,是建立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条件和手段。 法的指引根据不同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法的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可以将法的指引作用分为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根据法律的构成要素,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等。
   
2.简述法律制定的特征。
【答案要点】  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法律制定有如下特征:(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如果我们对现代国家的职能从结构上进行分析,就会发现它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的职能,而立法职能主要是通过法律制定活动而实现的。法律制定是其他两项国家职能实现的前提和依据。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的一项专有活动,它只能由有权制定法律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来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这项职权。(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和国有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由于现代国家管理的复杂性,仅由立法机关进行法律制定,难以应付不断变化的社会情况,因此需要通过授权立法来行使制定法律的权力,但授权立法要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和充足的授权理由。立法机关的法律制定活动必须居于主导地位,授权立法只能居于次要地位。(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法律制定是一个系统化的综合性活动,它不仅包括对新的法律规范的创立活动,而且也包括对已有的法律规定进行补充、修改甚至废止这样的活动,还包括对那些属于其他类型的社会规范进行法律认可,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定结构。 (4)法律的制定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法律制定不是个人意志的体现,而是人民意志的表达、反映和集中的过程,因此,为使民意能够正常地表达,多数国家都为立法活动设计了职权范围和程序。立法者必须依程序而活动。

3.简述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及其要素。
 【答案要点】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就是说法律规则在逻辑上是由哪些因素或部分组成的。对于法律规则的结构,目前学界尚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从三要素说的观点,法律规则包括: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组成部分。假定,是指法律规则适用的时间、空间、主体、对象以及方式等等事实状态的设定。在实际生活中,只有当该法律规范的条件出现时,
才能适用该法律规范。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对主体行为方式的要求,共分为三种情况a、确定主体的权利及其实现方式,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什么;b、确定主体的义务,要求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c、明确主体的义务,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法律后果。法律主体遵守或违反行为模式中的规定所引发的后果。法律后果分为两类:一是肯定式后果,包括对合乎法律规则行为的允许、保护或奖励等;二是否定式后果,即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是法律规范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它们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构成法律规范。因为任何法律规范都是为了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所以不能缺少条件部分。由于一切规范都是用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中人们的行为的,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所以行为模式是法律规范的核心要素,是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法律规范区别于一般社会规范的主要特点是它具有国家强制性,只有对人们的合法行为加以赞许、保护或奖励,对人们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才能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在实际生活中发挥规范性作用。否则,法律就会失去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因而后果部分也是法律规范必不可少的。但是法律规则中的要素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省略的。省略的基本规则是:假定可以有条件的省略,其他要素一般不可以,行为模式绝对不可以。

五、分析题(每题10分)
1.一男子驾车闯红灯被警察拦住,警察查明驾车人因要将其突发疾病的邻居送往医院抢救而闯红灯。对此行为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两警察持不同意见,警察甲认为在任何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警察乙则认为驾车人为抢救病人,违反规则是出于不得已,因而不应受到处罚。请对两警察在法律推理方式上的区别作出分析。
【答案要点】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特征是: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的理由。法律推理的方法主要有两大类,即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前者是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方法、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后者是指当作为推理的前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互相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辩证推理的特点是:它是面临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它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它是主观辩证法对法律或者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关系的认识的推理过程,必须是建立在事物的辩证法的客观基础之上;它是经过对具体的矛盾运动的研究而做出的较复杂的推理过程。从案例提供的情况可以看出,甲使用的推理方式是演绎推理,即是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他的推理方式是:违反交通规则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驾车人闯了红灯,违反了交通规则;所以驾车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乙使用的辩证推理的方法,它是面临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所进行的选择过程,即违反交通规则应受到法律的制裁,驾车人违反了交通规则;驾车人违反交通规则是为了抢救病人,属于特殊情况。对这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乙做出的选择是:驾车人的行为不应受处罚。
六、论述题(本题15分,要求:准确把握论题;说理充分,条理清楚,逻辑严密,结构合理;文字精练,语言流畅;不少于800字)

试从立法和司法的综合角度论述法制的统一性。

【答案要点】   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虽然在不同的时代,人们赋予其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但法治的概念无外乎表现在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的这句话就大致包含有上述两个意思:其一,是关于法治的形式方面的,即法治的条件。它包括法律规范必须清晰、公开、适度、可行、非溯及既往、规则之间协调一致,有明确的效力范围和制裁方式等。其二,是关于法治的内容方面的,即法治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换句话,法治必须遵循一些原则,如体现人民主权,保障社会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简言之,法治必须体现正义的价值取向,体现立法公正与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就现代法治而言,在形式方面,法治要求法制的统一性,即避免法律中的矛盾,法律普遍的得到遵守;法律的一般性,即法律内容的一般性表述,法律实施中的一般性适用,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般性调整;规范的有效性,即法律规范是个效力系统,法律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生效规范具有约束力;司法的中立性,即独立审判,司法权只接受监督不接受命令;法律工作的职业性。在内容方面,法治要求通过法律对权力加以控制,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利保障与社会
自由,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法治的条件,指的是法治原则的表现方式及其实现的技术条件。法治的实体内容是由社会的商品经济关系以及这种关系所决定的精神要求和制度要求来定。而法治的条件要依法治原则的要求来定,仅有理想的法治实体内容,而缺乏适合它的形式,法治仍是不完整的。仅有好的立法,而没有好的司法,或者相反,仅靠形式上的司法公正,而缺乏法律制定过程中各种资源包括权利、义务、权力、责任、法律监督等)配置的公正,法治同样难以实现。因此说,做到实体与形式的统一,立法与司法的统一,才有良好的法治。
综上所述,无论是善法之治还是恶法之治,也不管是简法之治还是繁法之治,凡欲使法律发挥制度效应,法制的统一性都是必须的。这样的法制统一性具体包括:
(1)法律制定的统一。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相互一致、相互协调。即:一则统一立法尺度,一切法律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得违背宪法,地方法规不能与中央法规相抵触;二则应当注意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补充和相互配合,但又要防止重复:三则应避免不同类别的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或同一类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2)司法公正无偏私,法律和判决在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并普遍得到遵守。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不允许徇私枉法,相同情况在司法上相同的对待,任何人在遵守法律、承担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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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安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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