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1年新增考点解读 与2010年相比,2011年刑事诉讼法部分调整较大,新增考点19个: 1.第一章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中,新增考点“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 2.第四章第一节“立案管辖”新增考点“监狱和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 ★★★ 该考点有可考性,请大家应注意:监狱和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具体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例题1 2009.2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高某与某军事部门有业务往来。 一日,高某到该部门洽谈工作,趁有关人员临时离开将一部照相机窃走。该照相机中有涉及军事机密的照片。关于本案,负责立案侦查的是下列哪一机关?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国家安全机关 D.军队保卫部门 例题2 王大明去探视其在监狱服刑的儿子王小明,在探视期间王大明与监狱监管人员李某发生冲突,遭到李某殴打致王大明重伤,该伤害案件应由下列哪一机关立案侦查: A. 公安机关 B. 监狱 C. 人民检察院 D. 人民法院 3.第六章新增第一节“辩护制度概述”,包括考点“辩护”、“辩护权”、“辩护制度”和“辩护制度的意义”。 4.第七章“刑事证据”★★★ (1)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改为“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其下考点相应调整,新增考点“刑事证据的概念”、“刑事证据的意义”和“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特别注意“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要注意每一个原则的含义和体现(要求),容易出理论性较强的试题。 (2)新增第四节“刑事证据规则”,包括考点“刑事证据规则的概念、意义及分类”、“关联性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白任意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该新增考点可以说是今年大纲刑诉法部分最为重要的新增内容,应当结合《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来进行掌握。 5.第八章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中,新增考点“适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和应当考虑的因素”。 6.第十章第一节“期间”,新增考点“期间的重新计算” 该考点具有可考性,需要注意哪些情况下期间需要重新计算,哪些情况下期间不计入。 ★★ 期间的 重新计算 | 总结:另有重要罪行的;补充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或审判的;改变管辖;发回重审;程序转换的 ①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刑诉法第128条) 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刑诉法第140条) ③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刑诉法第168条) ④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刑诉法第168条) 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2条) ⑥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刑诉法第194条) 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高法解释》第230条) | 期间的 不计入 | 总结:身份不明;新证人、新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精神病鉴定期间;拒绝辩护;中止审理 ①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刑诉法第128条) ②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调查新证据,审判人员若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的,其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高法解释》第156条) 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④被告人拒绝辩护后,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高法解释》第165条) ⑤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高法解释》第181条) |
例题3 2010.34下列哪一段时间应计入一审案件审理期限? A.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办理报请高级法院批准手续的时间 B.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时间 C.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法院的案件,法院收到案件之日以前补充侦查的时间 D.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自改变管辖决定作出至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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