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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综合课宪法学试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来源:北京安通学校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26 15:44:08

 

一、单项选择题:1-50小题,每小题1分,共5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5、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利的情况是( )。
A、 见义勇为 B、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 C、有特殊贡献 D、现役军人
    【答案】  B
    【考点分析】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获得物质帮助。
【考生注意】要注意这三个词,这是宪法的规定,考试时要牢记的规定,不可想当然。宪法中还有其他一些条款中也有一些关键词,要注意。如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条款以及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条款。

16、我国现行宪法规定行使宪法解释权的机关是( )。
A、 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全国人大主席团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宪法的解释权,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这在以前已考过若干次了。
【考生注意】全国人大只能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无权解释宪法。

17、我国宪法修改必须由( )。
A、 全国人大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通过 B、全国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C、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D、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四分之三以上的多数通过
    【答案】 C
    【考点分析】宪法第64条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法律和其它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考生注意】通过宪法修正案必须是“全体代表”而不是“出席会议的代表”的多数通过,第2项未明确是出席会议的代表还是全体代表,所以只有第3项是正确的。

18、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法律性质是( )。
A、国家政权机关组织 B、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C、群众组织 D、社会团体组织
    【答案】B
    【考点分析】《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说明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即人民政协是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它不是国家机关,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考生注意】这是一个固定的知识点,没有可商榷的,记住就可以了。

19、我国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最高原则是( )。
A、 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B、民主集中制 C、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D、政治协商
    【答案】 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我国政党制度的最高原则,基于共产党的领导在我国的极端重要性,它形成了我国政党制度的最高原则。
【考生注意】这也是一个固定的知识点,必须记住。

20、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是( )
A、 按劳分配 B、按需分配 C、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D、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
    【答案】 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分配原则。宪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考生注意】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不可能完全实行按劳分配甚至按需分配。

21、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是( )。
A、民主和专政的统一 B、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C、存在着一个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D、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
【答案】A    
【考点分析】这是固定的知识点,没有更多可解释的。

2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 )。
A、 民主集中制 B、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C、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D、广泛的人民参与
    【答案】B
    【考点分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这些规定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目标。

23、邦联是一种( )
A、 国家联盟 B、联盟国家 C、典型的国家形态 D、联邦制的初级阶段
    【答案】A 
    【考点分析】邦联也是国家结构形式的一种,是一种松散的国家联合体,没有一个设立在各组成单位之上的中央政府,各成员单位都是具有国际法地位的独立国家。这种形态并不典型,主要出现在17世纪到19世纪初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考生注意】在理论上,亦有人认为,邦联也是国家结构形式的一种,它和联邦在一起合称为复合制,但在事实上,一般而言,联邦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而只是国家联盟。

24、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 )。
A、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B、制定具有民族特点的政府规章
C、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D、自行确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
    【答案】C 
    【考点分析】 第1项规定的权力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的,民族乡不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所以不能行使第1项权力;政府规章只有省级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才可制定,第2项是错误的;第3项是宪法第99条规定的。
【考生注意】要注意区分各种类型的国家机关的权力界限。

25、在我国,矿藏、水流的所有权属于( )。
A、 社会 B、集体 C、国家和集体 D、国家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是国家的专有权,宪法第9条规定,除矿藏和水流外,其它也可属于集体所有。
【考生注意】关于资源的所有权在以前考过多次,要对宪法的相关规定仔细分析,找出其中的要点并且记住。

26、在宪法中体现议会至上原则最典型的国家是( )。
A、 英国 B、法国 C、美国 D、中国
    【答案】A    
【考点分析】议会至上在英国又称为议会主权。
【考生注意】这也是以前考过的试题。英国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议会至上,其他国家一般没有如此明确的提法。

27、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 )。
A、 民主集中制 B、人民民主专政 C、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答案】 D
    【考点分析】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机构实行的原则,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只有第4项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要将政权组织形式与国体、国家结构形式等类似概念区别开来。

28、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1条的规定,有权决定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的机关是( )。
A、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中共中央政治局 D、国务院
    【答案】B
    【考点分析】宪法第31条明确规定有权决定在特区实行的制度的机关是全国人大。
【考生注意】只能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不可以。

29、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权范围的是( )。
A、 发行货币权 B、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C、国防权 D、立法权
    【答案】C 
    【考点分析】特区基本法第2条、第111条分别规定了特区的自治权,包括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发行货币权。
【考生注意】外交和国防不是特区的自治权,由中央来负责处理。

30、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国家普及义务教育的范围是( )。
A、 职业教育 B、高等教育 C、中等教育 D、初等教育
    【答案】D
    【考点分析】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考生注意】注意普及和发展的是不同的教育。

31、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划分的机关是(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中共中央书记处 C、国务院 D、民政部
    【答案】 C
    【考点分析】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区域划分。
【考生注意】对比宪法第62条第12项、第89条15项和第107条第3款,从省到乡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搞清楚。

32、具有中国公民资格的法定条件是( )。
A、 出生在中国 B、具有中国国籍 C、年满18周岁 D、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 B
    【考点分析】具有一国的国籍即是该国的公民,所以只有第2项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年满18周岁可以有选举权,享有政治权利是一个公民行使选举权的必要条件。年龄和公民资格没有关系,公民资格的唯一条件是国籍。

33、最早系统规定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的是( )
A、 1787年美国宪法 B、1919年魏玛宪法 C、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答案】 C
    【考点分析】这是我国现行宪法的特点之一,其他宪法中没有明确地提到精神文明的问题。

34、在中国,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机关是( )。
A、 外交部 B、国务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答案】C
    【考点分析】宪法第67条14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考生注意】以上权利由全国人大常委决定。行政机关可以签署条约,但最终的批准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条约批准权属于立法机关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但在我国,注意的是不是全国人大,而是常委会。

35、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法律性质是( )。
A、 基层政权组织 B、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C、基层人民团体 D、地方自治组织
    【答案】B
    【考点分析】宪法第111条作了明确规定,基层政权组织是乡、镇。中国没有地方自治组织。
【考生注意】这道题以前也考过,可见这种类型考试中的考题重复率还是比较高的。

36、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职位是( )。
A、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B、国务院副总理 C、中央军委副主席 D、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答案】A
    【考点分析】宪法第62条规定,国务院副总理是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的。中央军委副主席是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由全国人大来决定;宪法第6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任免。所以只的第1项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选举产生和根据提名来决定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另外,要注意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事权方面的联系与区别,总体上,它们之间既有交叉也有分别。
二、多项选择题:51-63小题,每小题2分,共26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55、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的公民合法财产包括( )。
A、 收入 B、房屋 C、储蓄 D、其他财产
    【答案】ABCD
【考点分析】 宪法第13条作了明确规定,此四项都是正确的。

56、我国现行宪法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领导人有( )。
A、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B、中央军委主席 C、国家主席 D、国务院总理
【答案】ACD
    【考点分析】 宪法第66条、79条和87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考生注意】中央军委主席无任职限制。关于国家机关领导人任期限制的规定已考过多次,所以要注意对宪法学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加强记忆,不要以为已考过的知识点不会连续考。

57、在不与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有( )。
A、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 B、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C、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D、省会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答案】BCD 
    【考点分析】立法法第63条规定,第2项、第3项和第4项都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但这些法律只限于在特区行使。
【考生注意】立法法第65条,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要注意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的区别,特区虽然也是我国的地方单位,但立法会制定的法律不是我国的地方性法规。

58、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宗教政策是( )。
A、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B、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 C、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D、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答案】ABCD
    【考点分析】宪法第36条作了规定,以上四点都是其中的内容。
【考生注意】除以上各点外,我国宪法中有关宗教规定的内容还包括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损害公民的身体健康、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59、在下列选项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在其中担任职务的有( )。
A、 国家行政机关 B、国家审判机关 C、国家检察机关 D、政协全国委员会
【答案】ABC
    【考点分析】宪法第65条第4款作了规定。只有第4项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这也是考过的试题,只有第四个错误选择项与以前不一样。
三、简答题:64-66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65、简述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区别。
【答案】 65、(1)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特别行政区自治不需要这样的条件,多是由于历史、政治或经济方面的原因而划定的区域。(2)民族区别自治和特别自治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主要是宪法中的有关民族自治制度的规定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后者是宪法第31条以及两个基本法的规定。(3)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立法权限不同。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4)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司法权限不同。民族自治地方不享有司法自治权,法院和检察院不是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仍属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而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其法律总体上不属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5)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的行政管理权限不同。特别行政区享有更为广泛的行政管理权,如货币发行权,而民族自治地方则不享有这种权力。
    【考点分析】这是一道综合题,需要从两者的背景、法律依据、自治权的范围等方面进行回答。
【考生注意】回答这类试题时,首先要列一个粗略的提纲,即准备从哪些方面进行回答,尽可能地多列一些方面,以免遗漏。然后根据提纲再正式答题。
四、分析题:67-69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68、某地进行乡人大代表选举,一选区应选举代表3名。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本选区选民提名基础上,乡选举委员会分别征询有关方面意见,最后确定正式候选人3人。经过投票选举,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中,只有1人系原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另2人系选民自发投票选出的独立候选人。乡选举委员会认为,独立候选人非正式确定的候选人,因而不予确认其当选结果,决定进行第二轮投票另行选举。试问在整个选举过程中,乡选举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哪些规定?为什么?
  【答案】(1)选举法第30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实行差额选举,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而该案中正式候选人与应选代表人数相等。
   (2)选举法第31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该乡选举委员会没有经过公布就确定了正式候选人。
   (3)选举法第37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所以,只要选举过程是合法有效的,选民自发投票选出的独立候选人也就是合法有效的,选举委员会不得因此不予确认当选结果。
   (4)选举法第41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此题中,只说明当选的候选人获得了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而参加选举的人数有没有达到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即该选举是否有效无法判定。
    【考点分析】这是考察我国选举制度中的有关问题,实际上是一道案例分析题。
【考生注意】回答这类问题时,首先要列出题目中所涉及到的所有事实,然后根据选举法中的相关规定判断每个具体事实是否符合选举法,如果不符合,问题在什么地方。所以,答题的关键是一定要罗列出案件中的所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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